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微信:18652978111
热线电话:0258172811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33:5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是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核心条款,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严格禁止和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本规程第六条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涵盖调查核实、受理申请、排除处理和纠正意见四个环节,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程第六条的核心内容与法律定位

  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应当调查核实。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对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相衔接,体现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立法精神。同时,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共同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

  规程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双重职责:一方面,依职权主动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另一方面,依申请受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进行审查。这种双重机制的设计,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证据审查中的主动性,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程序

  规程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或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的调查核实程序,具体包括:

  1.依职权调查核实: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这种主动调查核实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

  2.依申请受理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3.无法证明合法性的处理: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人民检察院而非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 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 针对有异议的讯问时段,可以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 通知或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与证据收集相关的人员

  • 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客观证据

  • 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明确禁止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这一规定强化了当面对质原则,有助于全面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效果

  当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这种纠正意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1.强制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具有强制性,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根据规程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影响案件实体处理:排除非法证据后,若剩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人民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当年检察机关依法不批捕32.6万人、不起诉34.7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证据不足所致。

  3.触发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包括纪律处分等。对于涉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4.证据移送规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审判阶段能够全面了解证据排除的情况,避免重复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四、纠正意见的具体实施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没有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依法告知人民检察院。

  2.配合整改: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3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处理结果。

  3.重新取证:侦查机关可以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随案移送: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5. 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但复议、复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仅以未采纳排除意见为由提出。

  五、规程第六条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规程第六条与以下规定形成了有机衔接:

  1.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规程第六条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

  2.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衔接:该规则第四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一规定与规程第六条形成了互补。

  3.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衔接: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一规定与规程第六条在内容上高度一致。

  六、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规程第六条的适用涉及几个关键问题:

  1.线索的具体性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线索或材料。如果线索过于模糊或缺乏针对性,人民检察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调查。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致,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3.自行调查取证的权限:规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较大的调查核实权限。

  4.排除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根据剩余证据情况作出是否批捕、起诉的决定。如果剩余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七、规程第六条的实践意义与价值

  规程第六条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1.强化法律监督:规程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职责,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2.保障人权: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防止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侵害。

  3.防范冤假错案:规程第六条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

  4.促进司法规范化:规程第六条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受理申请、排除处理和纠正意见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司法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司法公信力。

  八、规程第六条的完善空间

  尽管规程第六条已较为完善,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空间:

  1.自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规程第六条仅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未对自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取证的范围、方式、时限等。

  2.侦查机关整改的监督机制:规程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并反馈整改情况,但对检察院如何监督整改过程、整改不力的后果等缺乏明确规定。

  3.排除意见的效力范围:规程第六条规定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但对排除意见在后续审判阶段的效力如何,是否需要重新审查等,缺乏明确规定。

  4.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标准:规程第六条主要针对言词证据的非法取证情形,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审查标准、排除程序等规定相对简略。

  九、结论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机制,对于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规程第六条的核心在于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职责和程序,体现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立法精神,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规程第六条的实施,不仅需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调查核实、受理申请、排除处理和提出纠正意见,也需要侦查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也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行使申请权,提供具体线索和材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规程第六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有望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解读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6053.html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