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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5:19: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罪条款,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过失犯罪的处罚标准。本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罪条款,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刑罚也相应地较为严厉。本文将从刑法学家和专业辩护律师的双重视角,对本条文进行全面解读,包括条文结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及定案证据要求,为司法实践和辩护实务提供专业参考。

一、条文结构与法律定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结构上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款(故意犯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过失犯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定位与结构分析:

1.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本条位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与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未遂)形成递进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义务犯(行为犯),即实施放火、决水等危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了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罪名体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类具体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款则规定了过失实施上述五类行为的罪名: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犯罪的罪名表述为"过失犯前款罪",而非单独列举,表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过失犯罪的行为方式必须与第一款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完全一致。

3.危险行为的列举与兜底:第一款明确列举了四种危险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以"其他危险方法"作为兜底条款。这种立法技术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即其危险性应当与前四种行为相当,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罪名构成要件分析

(一) 放火罪与失火罪

1.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放火"指点燃目的物,使其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包括直接点燃和利用既存火种引发火灾。放火的行为对象可以是建筑物、森林、仓库等,只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与放火罪相同,侵犯公共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放火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两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放火罪为故意犯罪,失火罪为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放火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构罪;而失火罪为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刑事责任年龄:放火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失火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

◦ 犯罪形态: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只有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

(二) 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

1.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启泄洪闸)。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与决水罪相同。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决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决水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两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决水罪为故意犯罪,过失决水罪为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决水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构罪;过失决水罪为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刑事责任年龄:决水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过失决水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

◦ 犯罪形态: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只有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

(三) 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1.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使用爆炸物或引起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既可以是直接引爆爆炸物(如手榴弹、炸药等),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引发爆炸(如破坏锅炉、燃气管道等)。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与爆炸罪相同。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爆炸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两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爆炸罪为故意犯罪,过失爆炸罪为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爆炸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即构罪;过失爆炸罪为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刑事责任年龄:爆炸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过失爆炸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

◦ 犯罪形态: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爆炸罪只有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

(四)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可以是放入、放置、喷洒、投递等,投放的地点应当是公共水源、公共场所或可能被不特定多数人接触的场所。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同。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两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为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为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即构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刑事责任年龄: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

◦ 犯罪形态: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有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

(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前四种行为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如驾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高空抛物、使用腐蚀性液体等。行为方式必须具有与前四种危险行为相当的危险性,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使用危险方法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两罪的区别:

◦ 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即构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刑事责任年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

◦ 犯罪形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

三、立案标准分析

立案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决定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的门槛,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一) 故意犯罪的立案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

◦ 行为危险性: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危险方法:必须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危险程度:行为的危险性应当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或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2.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行为方式:必须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严重后果: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 危险性:即使行为本身危险性较小,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

3."其他危险方法"的立案标准:

◦ 危险性相当:该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同等或更高的公共危险程度。

◦ 典型案例:根据司法实践,驾车在闹市区高速冲撞、向公共场所投放腐蚀性液体、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员密集场所私设电网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 司法解释: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以及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二) 过失犯罪的立案标准

1.基本立案标准:

◦ 行为方式:必须是过失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严重后果: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包括:

▪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情节较轻"的立案标准:

◦ 财产损失: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户数损失: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 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 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立案标准的例外:

◦ 行为针对性:如果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且行为人能够控制危害范围,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 因果关系:必须证明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排除其他介入因素的影响。

四、定罪标准分析

(一) 故意犯罪的定罪标准

1.行为要件:

◦ 行为性质:必须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行为方式: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行为场所:行为实施的场所应当是公共场所或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威胁的场所。

2.结果要件:

◦ 严重后果: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 因果关系: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排除其他介入因素的影响。

◦ 危害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应当达到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失"标准,包括:

▪ 人身伤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后果:如传染病暴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

3.主观要件:

◦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故意类型:可以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或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动机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如报复社会、泄愤等)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不影响定罪。

4.竞合处理:

◦ 想象竞合: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则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 法条竞合: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应当优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二) 过失犯罪的定罪标准

1.行为要件:

◦ 行为性质:必须是过失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行为方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行为场所:行为实施的场所应当是公共场所或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威胁的场所。

2.结果要件:

◦ 严重后果: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包括:

▪ 人身伤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后果:如传染病暴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

◦ 因果关系: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排除其他介入因素的影响。

◦ 责任程度: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必须达到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程度。

3.主观要件:

◦ 主观过失: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过失类型: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危险的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4.竞合处理:

◦ 想象竞合:如果一个过失行为同时符合多个过失罪的构成要件(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爆炸罪),则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 法条竞合:如果一个过失行为同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过失致人重伤罪),则应当优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五、量刑标准分析

(一) 故意犯罪的量刑标准

1.基准刑期:

◦ 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第一百一十四条)。

◦ 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应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2.加重情节:

◦ 加重处罚:在基准刑期之上加重处罚,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死亡多人、重伤多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手段特别恶劣:如在公共场所连续实施危险行为,造成社会恐慌。

▪ 主观恶性极深:如出于报复社会等极端动机实施犯罪。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在重大活动期间或敏感场所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从重处罚情节:

◦ 法定从重情节: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犯罪的(第一百零六条)。

▪ 累犯或惯犯。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 针对特定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实施犯罪。

◦ 酌定从重情节:

▪ 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 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在公共事件期间实施犯罪,如疫情防控期间。

4.减轻处罚情节:

◦ 法定减轻情节:

▪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酌定减轻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

▪ 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犯罪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 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

▪ 行为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孕妇等特殊主体。

5.死刑适用标准: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中的一种。

▪ 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死亡多人、重伤多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或希望态度。

▪ 行为手段极其危险,如在人员密集场所连续实施危险行为。

▪ 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引发社会恐慌或重大公共事件。

◦ 排除情形:如果行为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自首、立功等,一般不适用死刑。

(二) 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

1.基准刑期:

◦ 一般过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加重情节:

加重处罚:在基准刑期之上加重处罚,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后果极其严重:如死亡多人、重伤多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手段极其危险:如行为人明知危险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 主观过失程度极深:如行为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

◦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在重大活动期间或敏感场所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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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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