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9-22 07:45: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一、条文解读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重要罪名,其立法背景源于对国家严格管控枪支制度的维护。该罪名设立于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的刑事罚则条款,专门针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的违规行为。
1.罪名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不包括个人或无合法资质的单位。这一特殊主体要件体现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的核心区别,即行为人本身具有合法资质,但滥用特许权实施犯罪。
(2)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主观要件:
必须具有故意,且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这是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的另一重要区别,后者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违法而实施,不要求以销售为目的。
(4)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枪支作为高度危险物品,其非法制造、销售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刑法予以严惩。
2.罚则规定
本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刑罚分三档:
•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法律适用要点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本罪的客观行为必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即违反国家对枪支制造、销售的特许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条表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从《枪支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来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表述更多是前缀内容,其实质意义在于明确本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枪支管理法》第40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数量标准
(1)违规制造枪支:制造枪支5支以上。
(2)违规销售枪支:销售枪支2支以上。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散件:以成套散件计算,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以非成套散件计算,每30件折算为1支枪支。
2.情节标准
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应当立案追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
3.枪支散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庭科学 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9-2022)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枪支散件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专用性:
零部件必须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排除通用零件(如螺丝、螺母等)。
(2)功能性:
零部件必须在枪支中能够发挥实际作用,与制式枪支的主要机构(如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相匹配,且具备完成相应射击动作的功能。
4.实务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散件数量的折算:
非成套散件以每30件折算为1支枪支,但需注意,并非所有零配件都能简单相加折算。根据司法解释和实务判例,散件数量的认定应基于其专用性和功能性,对于不具备专用性和功能性的通用零件不应计入。
(2)多次行为的认定:
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多次"的具体次数,但实务中通常以三次以上未被处理的独立违规行为作为认定"多次"的标准。
(3)主观明知的推定:
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枪支散件时,司法机关常通过基础事实进行推定,如交易价格异常、客户身份可疑、零部件名称明显与枪支相关等。但需注意,这种推定是可反驳的,行为人可通过提供合法出口合同、证明零部件用于工业设备等证据进行反证。
三、定罪标准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的界限;二是本罪内部不同行为方式的认定。
1.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差异: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无合法资质的单位。
(2)行为要件差异:
本罪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特许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超限额制造、制造无号枪支等;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买卖枪支,无资质前提。
(3)主观要件差异:
本罪必须具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仅需行为人明知违法仍故意实施,不要求以销售为目的。
2.本罪内部不同行为方式的认定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 "超过限额":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 "不按照规定的品种":指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或配售。
• "配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向特定对象进行销售。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 "无号":指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 "重号":指将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
• "假号":指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 "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指根据出口许可,专门用于出口的枪支。
• "境内销售":指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出口的枪支在境内销售。
3.定罪的实务要点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认定: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需通过以下证据综合判断:
• 交易合同、订单内容
•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
• 客户身份和交易历史
•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会议记录
• 企业负责人的言辞、行为等
(2)合法企业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若企业已丧失合法资质(如被吊销许可证)后仍制造、销售枪支,则应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而非本罪。
(3)出口枪支境内销售的认定:
若企业以"出口"名义制造枪支,但实际在境内销售,应构成本罪;若零部件本身不构成枪支散件,或行为人能证明对境内销售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本罪,但需结合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
四、量刑标准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1.基本刑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
(2)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
(3)达到本罪基本数量标准(制造5支或销售2支),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3.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违规制造枪支50支以上;
(2)违规销售枪支30支以上;
(3)达到本罪"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制造20支或销售10支),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量刑考量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数量:
制造、销售枪支或散件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2)社会危害性:
枪支是否流入社会、是否被用于犯罪活动等。
(3)主观恶性: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是否明知枪支的危险性,是否为获取暴利等。
(4)认罪悔罪表现:
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
(5)前科情况:
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劣迹。
5.量刑的实务要点
(1)罚金刑的确定:
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属于无限额罚金制,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违法所得、单位经济能力自由裁量。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单位的规模和盈利能力
• 违法所得的数额
•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缓刑的适用限制:
涉枪犯罪通常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本罪的最低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不符合缓刑条件。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胁迫参与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最终量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满足缓刑的其他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3)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行为人若具有以下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6.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刑罚比较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起点刑期更高:
本罪的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起点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情节更严格:
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制造20支/销售10支)比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制造1支火药枪/2支压缩气体枪)更为严格。
(3)最高刑罚不同:
本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7.竞合情形的处理
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本罪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行为,如特殊主体既违反特许规定制造、销售枪支,又实施了无资质的制造、销售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五、定案证据要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定案证据要求严格,需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证据:
1.枪支认定证据
(1)鉴定意见:
这是认定涉枪犯罪的核心证据,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书需包含以下要素:
• 鉴定机构名称和资质证明
• 鉴定人资格证书编号和签名
• 鉴定日期和唯一性编号
• 枪支类型、杀伤力参数(如枪口比动能≥1.8J/cm²)
• 是否具备专用性和功能性
• 鉴定结论和依据
• 附件(检材照片、检验记录等)
(2)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必须合法,包括: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
• 鉴定过程经过鉴定和复核两个步骤,由不同人员分别进行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 鉴定意见需经庭审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3)搜查、扣押笔录:
搜查、扣押枪支或散件的程序必须合法,包括:
• 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
• 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 制作笔录并由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 扣押清单需详细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
(4)物证:
包括枪支、散件、制造工具等,需与搜查、扣押笔录一致,并能证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2.行为证据
(1)制造行为证据
• 生产记录、销售合同、订单信息
•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会议记录
• 资金流水、交易记录
• 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
(2)销售行为证据
• 销售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
• 客户身份信息、交易历史
• 物流单据、发货记录
• 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3)违规行为的证据
• 国家下达的制造、销售限额文件
• 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数量记录
• 出口许可证、销售流向证明等
3.主观故意证据
(1)直接证据
• 行为人供述和辩解
• 证人证言(如企业员工、客户等)
(2)间接证据
•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
• 客户身份和交易历史
•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会议记录
• 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3)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主观故意的反证证据:
行为人可通过以下证据反驳"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 合法出口合同、报关单据
• 技术资料,证明零部件用于工业设备等合法用途
• 未核实客户资质的书面说明
• 证明对零部件用途不知情的证据(如客户提供的用途说明、技术资料等)
4.证据链的构建
在涉枪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枪支的来源:
证明枪支或散件的制造、销售主体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2)枪支的流向:
证明枪支或散件的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等。
(3)枪支的性质:
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物品属于枪支或枪支散件。
(4)主观故意的证明:
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5)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证明:
证明犯罪数量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等。
5.证据审查的重点
在辩护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枪支鉴定的合法性: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2)散件认定的合理性:
审查散件是否具备专用性和功能性,是否排除了通用零件的可能。
(3)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4)主观故意的证据链:
审查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5)量刑情节的证据:
审查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
六、实务辩护要点
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在处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辩护要点:
1.枪支认定的辩护
(1)鉴定意见的质疑:
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
• 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复核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2)散件认定的抗辩:
对于散件认定,可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 零部件不具备专用性,可有其他合法用途
• 零部件不具备功能性,无法实现枪支的主要功能
• 零部件数量的计算不符合30件折算为1支的规定
• 零部件是否为成套散件的认定问题
2.主观故意的辩护
(1)主观明知的排除:
对于"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可提出以下排除理由:
• 未实际知道零部件是用于制造枪支
• 未核实客户资质和用途
• 零部件具备合法工业用途
•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无异常
(2)反证的运用:
运用反证规则,提供以下证据反驳主观故意:
• 合法出口合同、报关单据
• 技术资料,证明零部件用于工业设备等合法用途
• 未核实客户资质的书面说明
• 证明对零部件用途不知情的证据(如客户提供的用途说明、技术资料等)
3.数量标准的辩护
(1)数量计算的质疑:
对数量计算提出质疑,包括:
• 零部件是否为通用零件,不应计入散件数量
• 零部件数量是否达到30件折算为1支的标准
•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计算等问题
(2)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反驳:
对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可提出以下反驳理由:
• 枪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 枪支未被用于犯罪活动
• 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罚金刑的辩护
(1)罚金数额的抗辩:
对罚金数额提出抗辩,包括:
• 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证明
• 违法所得的实际数额
• 企业的经济状况证明
• 企业合法经营的历史和贡献
(2)缓刑的申请:
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适用缓刑:
• 证明行为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证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 证明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证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程序违法的辩护
(1)搜查、扣押程序的质疑:
对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 未出示搜查证
• 未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 未制作笔录或笔录不完整
• 未由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未注明原因
(2)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抗辩:
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抗辩:
• 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 未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 笔录不完整或签名不全
• 未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七、结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重要罪名,其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的严格监管。作为专业刑法学家和辩护律师,我们应当从法律条文的严格解释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和实务判例,全面、准确地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和定案证据要求。
1.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1)主客观相统一: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2)罪刑法定:
必须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犯罪和量刑,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
(3)证据裁判:
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2.量刑的灵活性与严格性
本罪的量刑既体现了对涉枪犯罪的严格惩处,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在实务中,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或抗辩理由。
3.证据审查的全面性
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全面、细致地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别是对枪支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更应当进行深入、专业的分析和质疑。
4.程序合法性的坚持
在程序合法性方面,应当坚持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对任何程序违法的行为提出异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总之,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认定和量刑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我们作为专业法律人,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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