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6 09:51:5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罪名定义与立法背景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的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增设。该罪名的立法背景与我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现实需求密切相关。
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形势日趋严峻,恐怖活动组织和极端主义势力不断变换手段,试图通过多种方式渗透和影响我国社会。其中,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成为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传播的新途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上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别意识,用异类的标识或身份符号刻意制造隔膜和距离感,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甚至可能为恐怖活动组织提供识别成员的标记,为后续恐怖活动创造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零容忍"的立法态度,也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设立旨在切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途径,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构成要件分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多重客体:
1.社会管理秩序: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具有极强的认知和感性色彩,当人们在公共场所看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时,心中会产生恐惧情绪。通过强制他人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获得了在社会上扩大影响力的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
2.公共安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往往与特定的恐怖活动组织相关联,可能被用于恐怖活动的实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
3.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特定服饰、标志,本质上是将他人视为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具体包括:
1.强制手段:
包括暴力、胁迫及其他能够对被害人产生肉体强制或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中:
◦ 暴力:指殴打、捆绑、烧伤等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 胁迫: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威胁要对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施以暴力,以披露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迫使被害人服从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中常见的胁迫还包括以"死后不能进天堂"等宗教教义相胁迫。
◦ 其他强制手段:如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或严寒中、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对被监护人不给饭吃、不给衣穿等。
2.公共场所:
指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包括:
◦ 现实场所: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
◦ 单位场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
◦ 交通工具: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网络虚拟空间不属于本罪中的"公共场所"。例如,向网络同步视频直播或上传强制他人穿戴恐怖主义服饰和标志的视频并供人随意观看、下载,不构成本罪中的"公共场所"要件。
4.服饰、标志的性质:
必须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具体指:
◦ 包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符号、旗帜、徽记、文字、口号、标语、图形或带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色彩的服饰、标志;
◦ 实践中常见的有模仿恐怖活动组织统一着装的衣物,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符号、旗帜等标志的衣物,佩戴恐怖活动组织标识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留有象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特定发型等。
(三)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实施本罪行为,可能被吸收为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加重情节,也可能与恐怖活动组织罪数罪并罚,视具体案情而定。
(四)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所强制他人穿戴的服饰、标志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质。
"明知"的认定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包括:
• 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 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行为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明知",可以通过其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的了解程度、获取渠道、使用方式等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若长期与恐怖活动组织成员接触,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此类服饰、标志,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三、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决定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法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本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一) 立案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明确规定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后果。
2.《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了恐怖活动的范围,其中第(二)项明确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列为恐怖活动的一种。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或者其他关于犯罪事实的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二) 立案的具体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立案标准为:
1.存在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该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而非情节轻微仅需行政处罚的情况。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立案: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徽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三) 立案的程序要求
1.管辖权限: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和《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本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极端主义犯罪(如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主体:本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案件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普通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
3.立案前初查程序: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适用立案前初查程序,以"有合理根据认为有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为启动条件。初查过程中可采取非强制性调查措施,如盘问、检查、询问、提取或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等。
4.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数据的运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对于电子数据量大或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
四、定罪标准
定罪标准是指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判断标准。
(一) 定罪的核心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定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行为要件: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服饰、标志。
2.对象要件:
强制的对象是他人,即行为人本人穿着、佩戴不构成本罪。
3.场所要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4.内容要件:
服饰、标志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性质。
5.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服饰、标志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质,仍强制他人穿戴。
(二) 定罪的排除情形
1.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若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判断"情节轻微":
根据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 初次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且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区分:
本罪包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两种类型。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的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而极端主义则更多表现为利用宗教极端思想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
4.身体标识的排除:
根据《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纹身、发型等身体标识不纳入本罪对象。
(三)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竞合
1.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分竞合
◦ 区别要点: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客观行为是通过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而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竞合情形:
若行为人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同时,还存在制作、散发、传播等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本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 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八的规定,若同时构成恐怖组织罪与其他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本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强制其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可能被吸收为恐怖组织罪的加重情节;若行为人独立实施强制穿戴行为,同时又有其他宣扬行为,则可能数罪并罚。
2.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区分竞合
◦ 区别要点: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客观行为是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服饰、标志等物品而非法持有,且情节严重。而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此类服饰、标志。
◦ 竞合情形:
若行为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并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可能同时触犯两罪。
◦ 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八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若行为人持有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数量达到二十件以上,同时强制他人穿戴,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和本罪,但若本罪量刑更重,则只定本罪。
3.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 区别要点: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客观行为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而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处理原则:
若行为人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服饰、标志,但不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质,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若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质,则应构成本罪。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以"强制他人穿戴恐怖主义标识"为核心。
4.与煽动民族仇恨罪的区分
◦ 区别要点:
煽动民族仇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客观行为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而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竞合情形:
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同时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且行为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可能同时触犯两罪。
◦ 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八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若恐怖主义服饰标志同时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并且强制穿戴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择一重罪处罚。
五、量刑标准
(一) 量刑的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罚结构分析:
1.主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三种刑罚均属轻刑,表明立法者认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仍然需要刑罚予以规制。
2.附加刑:
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 量刑的考量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加重情节:
◦ 多次实施强制穿戴行为,如二次以上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如引发社会恐慌、破坏公共秩序等;
◦ 针对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实施强制行为的;
◦ 与恐怖组织存在关联的,如作为恐怖组织成员实施强制穿戴行为的。
2.从轻或减轻情节:
◦ 初次犯罪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 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 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的;
◦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3.罚金刑的适用:
◦ 罚金为附加刑,必须与主刑并处。
◦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 若数罪并罚,罚金按总和执行。
(三) 数罪并罚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和《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如下:
1.择一重罪原则:
若行为人同时构成恐怖组织罪与其他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本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
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后又犯其他罪,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总和刑期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附加刑的执行: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六、定案证据
(一) 证据种类
定案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客观行为证据:
◦ 暴力、胁迫手段的实施记录:如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他人穿戴服饰、标志的行为。
◦ 公共场所的证明:如地点描述、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2.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的证据:
◦ 服饰、标志的实物或照片:证明被强制穿戴的服饰、标志的外观特征。
◦ 鉴定意见:由有权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服饰、标志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性质。
◦ 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材料:如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及公告。
3.主观故意的证据:
◦ 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行为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性质的明知。
◦ 隐蔽持有、逃避检查的证据:如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持有、运输服饰、标志的记录。
◦ 曾受处罚的记录:如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 使用虚假身份、地址的证据:如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记录。
4.电子数据:
◦ 网络聊天记录: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通讯群组等策划、实施强制穿戴行为的记录。
◦ 视频、音频资料:证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强制他人穿戴服饰、标志的影像资料。
(二) 证据收集方法
1.现场勘查:
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固定现场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提取监控录像等。
2.询问被害人及证人:
向被害人及目击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扣押涉案物品:
依法扣押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4.电子数据取证:
◦ 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制作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对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扣押、封存,并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应当注明清楚。
◦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5.鉴定程序:
◦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
◦ 鉴定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鉴定方法,如《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规范》GB/T 29361-2012等。
◦ 鉴定报告应当说明鉴定依据、过程、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三) 证据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本罪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具体而言:
1.证据链的形成:
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且具有主观故意。
2.电子数据的审查:
◦ 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 审查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 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并附有说明;
◦ 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 若电子数据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清单上无签名等,应当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方可采用。
3.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的认定:
◦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作出认定并予以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案中根据公告直接认定。
◦ 若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没有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定义认定,必要时可以商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意见作为参考。
4.主观故意的证明:
◦ 行为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明知",应当通过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如隐蔽持有、逃避检查等。
◦ 若存在材料2、16、18中列举的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七、实务操作要点
(一) 律师辩护要点
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在办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案件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罪与非罪的区分:
◦ 行为性质:需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强制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若仅为劝说、诱导,未达到强制程度,则不构成本罪。
◦ 场所性质:需审查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若发生在私人场所,则不构成本罪。
◦ 标识性质:需审查服饰、标志是否确实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性质。若存在误判可能,应申请重新鉴定。
2.情节轻微的抗辩:
◦ 若行为人初次实施强制穿戴行为,且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主张情节轻微,仅需行政处罚,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 若行为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也可主张情节轻微。
3.主观故意的否定:
◦ 被蒙骗情形: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服饰、标志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性质,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则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 合理解释:若存在材料2、16、18中列举的可能推定"明知"的情形,但行为人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4.量刑从轻、减轻的抗辩:
◦ 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表现,可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 若行为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主张从轻处罚。
◦ 若行为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主张从轻处罚。
5.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 电子数据合法性:需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是否附有笔录、清单,是否有签名或盖章,是否注明原因等。
◦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鉴定过程是否记录完整,鉴定人是否签名等。
(二)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1.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的认定:
实践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些服饰、标志可能具有文化或宗教意义,但被错误认定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辩护律师应特别关注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2.公共场所的界定:
公共场所的界定应当以实际功能和性质为依据,而非仅以场所名称为依据。例如,商场内部的私人包厢、学校内的教师休息室等,可能不属于公共场所。
3.胁迫手段的认定:
胁迫手段的认定应当以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服从为标准。对于宗教性质的胁迫,如以"死后不能进天堂"等宗教教义相胁迫,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构成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
4.情节轻微的认定:
情节轻微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初次犯罪、持续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可主张情节轻微,仅需行政处罚。
八、结论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旨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该罪名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零容忍"的立法态度,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规定,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和定案证据,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证据合法性等多角度进行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是什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是什么?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是什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是什么?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是什么?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是什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设施罪、电力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及其相应的过失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是什么?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是什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是什么?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是什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是什么?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是什么?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是什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设施罪、电力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及其相应的过失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是什么?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