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常识
辩护常识,辩护常识栏目由南京刑事律师专业解读刑事案件辩护的法律规定,分析刑事辩护知识要点的各种概念,解读刑事辩护的专业术语,讲述辩护专业要点,并针对专业律师辩护常见问题给予提醒.
-
刑事案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4-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34
刑事案件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
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4-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10
刑事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有哪些?本文根据法律规定详细梳理了十二种情形,阐述如下:第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谈话等取证工作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②《中华人民共和...
-
北京刑事律师毛立新:证据的三性两力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4-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80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在控方证据体系中往往数量最多、问题最突出、质证难度最大,且言词证据具有证明作用的直接性和信息内容的主观性、不可靠性等特点,因此必须经过全面审查和充分质证之后,才能用作定案根据。首先,要讨论一个问题,审查什么、质疑什么?简而言之,就是要审查和质疑证据的“三性”“两力”。根据我...
-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1-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502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有什么异同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1-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260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由公诉部门决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诉部门申请取保候审,由公诉部门决定。二者并不冲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各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
-
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五种情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1-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633
一、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含义当刑事诉讼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理念,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来平衡公权力与个人自由。二、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五种情形1、有罪与无罪存疑时宣告无罪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1-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486
一、“案件有关情况”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案件有关情况”之概括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
-
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9-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218
补充侦查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类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类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条文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
如何使用法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 日期:2025-09-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946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
-
陈友西律师:公安侦查终结报告不宜公开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424
关于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2000年2月21日[2000]律发字第8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而对于已经公开开庭质证的材料,是不是还负有保密义务,没有规定。...
-
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979
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另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其一,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
-
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178
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
-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654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条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指因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毁、消耗、减少的直接价值。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串通...
-
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965
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数额模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
-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473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