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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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杨文斌:虚开发票罪探究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10-09 10:40: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310
专业刑事律师杨文斌:虚开发票罪探究——与陈兴良、张明楷教授商榷撰写此小文的出发点是基于两位刑法学大家陈兴良、张明楷教授的两篇“旧文”,说它旧,是因为其发表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然而,说它旧,其实并不准确,当下两位专家的观点仍旧被司法机关频繁引用并付诸于...
- 著名刑事律师迟夙生:法律监督拒执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7-08 08:39: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421
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捕起诉工作,依法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 知名刑事律师曹春风谈死刑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6-05 05:09: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374
律师如何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作者:曹春风律师(原创)刑事犯罪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上都是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行为极端恶劣的考察范围以内的,即便在保障人权理念和宽严相济原则被广为适用的大背景之下,也是律师在实际办案中最难把握好办案过程于效果的一类案件。下面笔者从死刑案件控制的角度,围绕...
- 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4-08 15:38: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486
法学毫无疑问属于社会科学,修读的大多是文科生。但其实理工科学生修读法律优势更大,因为逻辑思维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基本功。逻辑思维混乱的人,找不到自然事实中的法律要素,无法正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在把握案情时容易被叙述人牵着鼻子走。面对具体案件时,往往满头大汗、一筹莫展。逻辑思维不好的人,从事律师工...
- 邓学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自书证明材料的制作要点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3-08 16:39: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264
不论是代理民事案件还是代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都是律师的基本功。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多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不愿意自行调查取证。这固然是因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不可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刑事律师没有掌握调查取证的必要技巧。其实,只要做到依法规范、实事求是,刑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风险总体上...
- 刑事辩护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2-12-09 12:47: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6331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历来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一个高质量指控和裁判源于有效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而一个有效的辩护则是准确发现了合理怀疑。一、合理怀疑的含义所谓合理怀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界定。加拿大联邦法院曾作出过解释: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理性...
- 王亚林律师:“少捕慎诉慎押”下的理念更新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2-11-09 20:54: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6322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nbs...
- 专业刑事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11个要点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2-05-14 17:13: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846
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审查鉴定意见之前,首先应该审查鉴定意见的文书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一般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日期等内容。01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1) 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
- 虚假诉讼罪律师辩护:虚假诉讼罪的恶意认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08-21 16:0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6807
虚假诉讼罪律师辩护:虚假诉讼罪的恶意认定...
- 南京刑事律师剖析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05-18 10:41: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7330
南京刑事律师剖析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16: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4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五条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法院审查标准以及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体现了"两高三部"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共识,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13: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2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四条是关于不公开审理申请程序的核心条款,明确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标准,体现了司法公开与特殊权益保护的平衡。该条款规定:"控辩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这一规定既延续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又在程序细节上进行了细化,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1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2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三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范,详细规定了在庭前会议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本条款不仅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法定性,还明确了不同类型回避申请的处理差异,为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利益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08: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1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重要条款,对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主要规范了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程序要求、法院的审查处理方式以及不同审查结果下的处理路径。...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05: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9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前会议程序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十一个具体事项,并规范了附带民事调解程序以及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事项的处理规则。通过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争议的集中处理,能够有效避免庭审中断,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同时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9:01: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2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关于庭前会议开始后的程序义务和防止串供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效率化和权利保障的立法价值。...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内容是什么第九条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6 08:58: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2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这一条款作为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规范,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与司法效率追求的平衡。...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八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5 15:16: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5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八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召开场所以及被羁押被告人参会时的保障措施,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司法效率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考量。本条款通过明确常规场所与特殊场所的选择标准,以及法警在场的强制性要求,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灵活的程序选择空间,也为被羁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提供了实体保障。...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七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5 15:13: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9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七条明确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这一条款的修订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旨在解决实践中庭前会议适用僵化、灵活性不足等问题。...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6-08-05 15:09: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2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六条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通过视频等方式召开庭前会议。"这一条款看似简短,实则蕴含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重要理念,体现了司法改革中"繁简分流、轻重分离"的指导思想。...
- 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款不还构成诈骗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3-21 13:59: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974
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如果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的,则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
- 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5-03-21 11:40: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029
新增入库案例!“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的审查认定对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准确判断矛盾纠纷的起因和性质,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在矛盾纠纷引发或者激化中的责任。即便被害人对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轻微矛盾纠纷有一定责任,但在事态已平息、纠纷已中止、双方已分开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小题...
- 人民法院案例选: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样检验程序违法的认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12-17 09:12: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871
《人民法院案例选 》: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样检验程序违法的认定裁判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基本案情安徽省阜南...
- 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10-31 07:55: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097
入库编号:2023-05-1-292-005 王某炎帮助伪造证据、胡某光妨害作证案——“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词:刑事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部分篡改型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
- 专业刑辩律师对交通肇事错案的分析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9-06 13:19: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381
近期,一贯刑辩团队也接触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申诉案件。宿迁一、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司机交通肇事罪成立,三年实刑。深入分析后,我们认为原判错误,而且错的非常典型,完全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错案的“小麻雀”来剖析,故分享在这里: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7日7时,葛某驾驶朋友的小汽车,由西往东沿道路右侧直行,...
- 刑事律师专业解读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8-17 21:30: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292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区分——杨某某等人被控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王某、郭某某等人合作销售“藏贝母”(实为“浙贝母”),由郭某某等人录制宣传视频、制作相关话术资料,分发给下级经营商用于“会销”。在宣传视频中,郭某某虚构自己的学历、身份和产品背书(谎称“中医中药中国行之走进西藏”项目系由国家有关部委...
- 法院案例库:行为人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8-11 10:05: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215
人民法院案例库梳理:行为人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自首的定义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裁量具有关键意义。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自首在中国刑法中主要分为两类: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也被称为准...
- 检察院监督的涉恶案排除非法证据典型判例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7-08 17:58: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807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取证的方式、频次、后果等情节,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鉴定意见书违反法定程序,不作为认定依据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7-05 07:26: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5190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的规定,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该条款为强制性的规定。由于本案送检血样没有添加抗凝剂,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献表明未添加抗凝剂,血液出现凝固后,凝固块以外的血液的流动部分的...
- 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5-27 09:45: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321
出卖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买受人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真实情况,骗取买受人购房款,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而是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郭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