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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裁判要旨

发表时间:2024-03-08 15:10:5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7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裁判要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裁判要旨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1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2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入库编号2020-18-1-286-001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点: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1

入库编号2023-05-1-286-001

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0

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3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2

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的赌场服务人员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仅获得普通劳务性报酬的赌场劳务、服务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依法可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4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4

唐某等开设赌场案——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棋牌软件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日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5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2

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裁判要旨: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6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7

于某开设赌场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系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7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6

汪某某开设赌场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8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1

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开设“网络赌场”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9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3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平台设立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10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1

王某等开设赌场案——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11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8

辛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参与竞猜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运用以销售商品为名的网络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引诱客户参与平台购物升级活动,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竞猜赌博,以购物升级的方式变相接受社会公众投注,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总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讯方式的多样化,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为多样化,以微信拉群方式参与赌博活动或竞猜开奖、期权交易、开盲盒、购物升级等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这些看似与赌博毫不相干的“外衣”下,需通过实质认定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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