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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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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修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1-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25

    江苏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1-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07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

  • 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1-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79

    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23年4月7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 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2023年修正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4-01-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70

    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2005年10月28日中共江苏省委批准2005年10月28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3年4月7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

  •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9-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278

    (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

  • 2023年江苏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7-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57

    2023年江苏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

  • 2023年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7-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19

    2023年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23年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25

    1.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 2023年江苏省危险驾驶罪l量刑指导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90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刑期按照整月或十五日的倍数确定。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一般应当在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数额可适当提...

  • 2023年江苏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指导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3-0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460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确定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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