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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发表时间:2024-04-08 15:38: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逻辑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学毫无疑问属于社会科学,修读的大多是文科生。但其实理工科学生修读法律优势更大,因为逻辑思维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基本功。逻辑思维混乱的人,找不到自然事实中的法律要素,无法正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在把握案情时容易被叙述人牵着鼻子走。面对具体案件时,往往满头大汗、一筹莫展。逻辑思维不好的人,从事律师工作是很困难的。

  一、四大逻辑规律

  早在公元前三百多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系统的逻辑学理论。逻辑是万事万物普遍遵循的客观规律,法律和司法也不例外。一般认为存在四大逻辑规律:

  1.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在同一个论证和推理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者判断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是稳定、一致和不变的。简单地说,A是A。两个人虽然在使用着同一个概念,但如果两个人对概念的定义不同,那么这两个人并不是在讨论同一件事。当同一个人在使用同一个概念的时候,必须保持概念定义的同一性,不能前后文概念指向不同。

  2.排中律:对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如果两个判断是相互否定的,那么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不允许对两个判断都加以肯定或否定,也不允许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第三种可能。比如A说桌子上有一部苹果手机,那么A的说法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不可能存在非真非假的中间状态。

  3.矛盾律: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是那样。比如地球是圆的,那么地球就不可能是方的。又比如人是死的,那么人就不可能是活的。在法律上,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因此当证据呈现出两种以上的事实版本时,这些证据不可能都是真的,不可能同时成立。

  4.因果律:又被称为充足理由律,即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备充足理由。没有事物可以自我解释,没有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理由。这就规定了循环论证的不合理。任何判断被确定为真时,必须以充足的理由作为根据。这个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三条:其一,理由必须真实;其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其三,理由必须充足。对于法律人而言,因果律是任何法律判断都必须要遵循的黄金定律。

  二、从逻辑到逻辑思维

  逻辑、逻辑规律、逻辑学和逻辑思维是四个不同的概念。逻辑思维能力主要靠天生,后天训练也可以增强。如果想通过学习逻辑学或阅读逻辑学著作去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几乎是肯定达不到目标的。从大的方面看,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而形式逻辑又包括归纳逻辑与演绎逻辑。所谓归纳,就是从多个个别事物中获得普遍的规则。比如黑马和白马,都可以归纳为马。所谓演绎,就是与归纳相反,从普遍规则中推导出个别规则。比如马可以演绎为黑马和白马等。

  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有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理、论证等。所谓分析,就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分别加以研究。所谓综合,就是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按内在联系有机地统一为整体。分析与综合是互相渗透和转化的,在分析基础上综合,在综合指导下分析。分析与综合,不断地循环往复,共同推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如前所述,逻辑思维有很多种。对于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得最多的是演绎逻辑中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性陈述,小前提是特殊性陈述,结论就是两者关系的判断。在我们成文法国家,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具体案情,结论就是法律定性。

  三、逻辑思维的运用

  过去,我常常以昆山反杀案为例,运用三段论来判断何谓正当防卫。此处,我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强迫交易案,来说明逻辑思维在律师办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当我在法庭上运用逻辑思维对口供内容进行反驳时,公诉人没办法在逻辑上给出回应,只好质问“你是用逻辑来办案的吗?”我当即回答“逻辑是宇宙万物的通用规律,法律适用也要符合逻辑。如果过不了逻辑关,就说明指控有问题、证据有问题。”

  1.案例一:强迫交易案。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垄断当地的水产品交易后,低价从当地虾农处收购龙虾,加价后转卖给他人。经查明,当事人收购散装龙虾后,要进行筛选和加工,剔除死虾和毛虾后再到水产品市场中销售给消费者。又经查明,这些虾农自己不会去水产品市场直接销售,过往也都是直接卖给中间商。为了证明指控,公安机关对当地的数位虾农制作了询问笔录。从笔录看,这几位证人个个都言之凿凿:因为垄断市场、强迫交易,致使他们的龙虾不能卖给别的中间商,只能卖给当事人。当事人刻意压低收购价格,给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对于这样的证人证言,若依常规方法是很难去证伪或推翻的。众口铄金,根据这些口供,似乎当事人罪行确凿、辩无可辩。

  这时候,逻辑思维就起作用了。我当时质证的方法是找到检方指控逻辑中的漏洞,然后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既然检方指控当事人已经垄断了当地水产品交易市场,那么就意味着客观上没有其他的中间商。既然没有其他的中间商,那么就没有第二个报价者。既然没有参照价格,那么如何证明当事人是在刻意压低收购价格呢?推理至此,检方在逻辑上要完成他的指控,必须要证明两件事:其一,当地市场之前存在其他的中间商,而这些中间商是被当事人以强迫等非法手段挤出了当地市场;其二,存在一个没有被刻意压低过的正常收购价格,当事人通过强迫等非法手段以低于前述价格进行了收购。

  关于第一点,所有虾农的口供都没有提到其他中间商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任何一家曾经的中间商,向其核实他们是如何退出当地市场的。考虑到案发当地只是一个几万人口的小集镇,属于市场规模狭小的熟人社会,理论上查清这个问题并不是什么难事。但因为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垄断市场的说法就值得仔细考究。这究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垄断,还是依靠非法手段形成的非法垄断?这个集镇离县城只有不到三十公里,当地虾农为何不去找县城或者其他临近集镇的水产品销售商,而要甘愿遭受垄断低价的压榨?难道当事人真能控制这些虾农的人身自由?

  关于第二点,控方并没有给出正常的市场价应该是多少,经当庭问询也避而不答。控方只是照搬了数名虾农的口供,因为虾农说当事人是低价收购,所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是低价收购。任何交易都存在两方,当事人作为收购方始终坚称自己是按照正常市场价收购的,但是检方只采信了虾农一方的说辞。我为了反驳虾农的说法,除了强调这些虾农之前从未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反映过相关情况外,还运用归纳的方法对虾农的说法进行了分类和总结。

  第一类,时间维度的价格差。比如有虾农表示2017年可以卖八块,但是2020年只能卖六块,以此证明当事人通过垄断的方式强制低价收购。逻辑漏洞之一是,这位虾农并没有说明2017年卖给了谁,是否仍然是卖给了当事人;逻辑漏洞之二是,这位虾农并没有说明2017年的龙虾和2020年的龙虾在品质上是否相同;逻辑漏洞之三是,这位虾农并没有说明2017年龙虾的市场行情跟2020年龙虾的市场行情是否一致。因为水产品的价格每年都会波动,所以不同年份、不同时间的水产品价格并没有可比性。不能因为2017年卖了八块,2020年卖六块就变成当事人刻意压价。运用归谬法,如果以虾农历年中卖过的最高价格为基准,那么凡是低于最高价格的都属于刻意压价,这显然不合常理。

  第二类,空间维度的价格差。比如有虾农证明,2018年当事人收购价格是七块,但是当年县城有中间商给出的价格是七块五,以此证明当事人强制以低价收购。这位虾农并没有具体说明所谓县城中间商的真实姓名,公安机关也未找到这位中间商进行核实。即便这位虾农说的都是真实的,也存在诸多逻辑漏洞。逻辑漏洞之一是,简单咨询时的报价和真实成交的报价很可能并不是同一个报价;逻辑漏洞之二是,在没有比较龙虾质量的情况下,单纯比较报价并没有意义;逻辑漏洞之三是,水产品价格在不同地域本来就是有价格差的。地域不同,水产品价格也没有可比性。因为存在运输、储存成本的问题,存在市场规模大小等问题。如果这位虾农认为县城的中间商更划算,为何不去直接找这位中间商交易?运用归谬法,跟其他地区的价格有差异,就认定存在人为的价格操纵,是荒谬可笑的。

  第三类,交易维度的价格差。比如有虾农表示,当事人的收购价是七块,但在水产品交易市场的零售价格是八块五,以此证明当事人刻意压低价格。这种说法的逻辑漏洞是最明显的。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是低买高卖。更何况,当事人在水产品市场出售之前先要剔除不合格的龙虾,龙虾存储也会有成本,龙虾还会有死亡等损失,水产品交易市场需要缴纳摊位费甚至税费。当事人收购龙虾的价格必然低于其在水产品交易市场零售的价格,否则当事人根本不会从事这一行业。所以,不能因为当事人零售价格高于收购价格,就认定当事人收购时有刻意压价的行为。

  对这些虾农的口供,如果能够充分运用逻辑规则去进行反驳,很容易有奇效。但如果没有这样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从其他角度去质疑这些口供的真实性恐怕都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2.案例二:强迫交易案。我可以再举一个曾经的基层派出所副所长被控强迫交易的案件。检方指控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当事人向报案人提前告知公安机关的取保决定,从而帮助报案人在与纠纷相对方(嫌疑人)谈判时争取主动。这里面就涉及到“提前告知”的界定。检方起诉书并未表明认定“提前告知”的根据,我当庭运用分析这样一种逻辑思维作了这样的辩护和反驳:

  提前是相对于什么提前?检方给出了结论,但没有给出依据。辩护人自己总结了两种可能:一是在公安机关做出正式决定之前。但在案证据不支持这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告知发生在公安机关做出正式决定之后;二是在公安机关正式告知嫌疑人家属之前。也即,当事人先于公安机关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先于公安机关告知嫌疑人家属。在案证据同样不支持这种可能。报案人的相对方即嫌疑人已经取保并已经回到家中后,当事人才告知报案人案件的嫌疑人已经取保。通过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嫌疑人家属口供中所谓的当事人“提前告知”根本不能成立。

  逻辑是宇宙万物的普世规律,也是刑辩律师重要的辩护手段。逻辑思维强的律师,往往能穿透现象直击本质,法庭辩护往往能有釜底抽薪、摧枯拉朽的气势。无逻辑,不法律,无辩护。  作者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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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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