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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自书证明材料的制作要点

发表时间:2024-03-08 16:39:1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邓学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自书证明材料的制作要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论是代理民事案件还是代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都是律师的基本功。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多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不愿意自行调查取证。这固然是因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不可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刑事律师没有掌握调查取证的必要技巧。其实,只要做到依法规范、实事求是,刑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风险总体上是可控的。

  律师收集证据除了自行制作调查笔录外,还可以指导证人自行书写证明材料。这种指导是撰写方式和内容要素的指导,而非具体证明内容的指导。不做任何指导,证人根本不知道从何写起,结果很可能是证明材料起不到证明效果。直接指导证人如何具体陈述事实,则形同律师在污染证人,是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论律师还是当事人在联系证人、指导证人的过程中都务必要全程录音,以此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证人撰写证明材料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在场也可以不在场。但无论律师是否在场,自书材料都必须提供原件。

  自书证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由其本人手写,一种是电脑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字。手写稿最好,因为手写笔迹可以做笔迹鉴定,可以确保内容是其本人形成。很多人担心自己手写,容易潦草甚至容易写错,涂改痕迹太多会影响阅读和辨认。其实是没有关系的。越是能呈现原始的形成过程,其内容的可信度反而越高。即便修改太多影响阅读,也可以由其本人重新誊抄一遍或者根据手写稿再制作一份打印稿。如果只有电脑打印稿,阅读起来固然更加舒适和方便,但内容是如何形成的反而不好证明。特别是,如果证人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熟悉甚至不会操作电脑,电脑打印稿更会引来真实性质疑。

  完整、规范的个人自书材料需要包括或注意八个方面的内容:

  1.自书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工作或生活履历。履历中跟案件相关的部分,最好要写清楚。

  2.自书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包括血缘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比如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属于血缘关系,情人关系、夫妻关系、上下级关系、朋友同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案件上下线、交易相对方、目击证人等都是法律关系。写清这种关系,有助于说明自书人为何知晓案件相关情况。

  3.自书人的所见所闻。如实写清楚自书人看到了什么和听到了什么。一般而言,按照时间先后顺利,写清楚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经过和结果。尽可能地写出印象深的细节或场景。尽量减少评论性、猜测性、推断性意见,增强自书材料的客观性。

  4.解释自书人为什么会有机会见闻。为什么会听到他人商议杀人的经过呢?因为自己下班刚好路过,碰巧听到。为什么会见到他人在聚众斗殴呢?因为自己是酒吧的工作人员,而聚众斗殴就发生在酒吧之内。为什么会知道某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呢?因为自己是他的亲戚或主治医生。这些就都是合理的解释。

  5.表明自书材料系自主形成。要写清楚自书内容有没有受到外界影响。比如可以这样写:以上证明材料是我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人的明示或暗示。我保证以上证明内容都是真实的,愿意承担伪证的法律后果。

  6.附上相关证据或材料。如果自书人需要提供证据,可以在自书证明材料中载明,然后把证据附在自书材料后面。比如自书人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把微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写在自书材料里面,然后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附着在后面。又比如自书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任职情况,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社保记录等附在自书材料后面。比如自书人有拍摄的现场视频,可以在自书材料里面说明现场视频的拍摄主体、拍摄时间、存储载体和大致内容,然后把视频刻录成光盘附在自书材料后面。

  7.注明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在自书材料中注明自己愿意出庭作证或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复核,会大幅提高自书材料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8.手动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务必要本人手动签名,既不能打印签名,也不能让其他人代签。现在有电子签名,但是在自书材料中尽量不要使用。完整的日期表述是年月日即可,一般不需要精确到几时几分。自书材料存在涂改的部分以及签名之上都要摁上手印。如果自书材料不止一页的,除了要注明页码外,还需要逐页签名摁手印,或者在最后一页签名摁手印,然后加摁骑缝手印。单位出具自书证明材料的,除了要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需要经办人员签字。

  司法实践中,很多自书证明材料都是品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品格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但是却可以作为无罪的辅助证据和罪轻的直接证据。当自书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基本的案情事实的时候,最好不要另外涉及品格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会让办案人员对证人的客观性、中立性产生怀疑。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的日常品格和社会危险程度,可以另外找其他的证人提供或者由该名证人另外单独书写。总之,品格证词应当尽量和关于案情事实的证词在主体和内容上区别开来。(作者: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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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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