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析上诉不加刑原则三大含义
发表时间:2024-03-13 17:35:0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析上诉不加刑原则三大含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没有例外。
(1)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具体内容
(1)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3)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3.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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