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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的意义

发表时间:2021-05-03 17:18:15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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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和贯彻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而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进一步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规定,如《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就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还存在诸如未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等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我国实际上初步确立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在1996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3)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应当说,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效力位阶从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范侦查人员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规范刑事侦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也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趋势,应当予以充分肯定。根据立法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章设置了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专节,对非法证据的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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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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