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发表时间:2024-05-05 17:01: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2次近日,为办理一起申诉案件到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制卷宗。工作人员答复,依据湖北省高院文件,查阅复制侦查卷宗须代理律师到侦查机关出具证明,只有侦查机关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查阅。工作人员还给本律师出具了湖北省高院的批复文件。
本律师认为,相关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首先,相关法院要求代理律师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同意阅卷证明方许可律师阅卷是对当事人申诉权利的侵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的,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其提起申诉。而代理律师查阅原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是提出高质量的申诉观点,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进行有效申诉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如果不阅卷就不可能详细深入了解案情,更谈不上有效申诉。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利是确保有效申诉的基础,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进入申诉阶段,案件已经办理完毕,卷宗早已移送并保存在法院,属于法院的卷宗,与侦查机关已无任何关系。公安机关没有权利限制剥夺申诉代理律师查阅法院卷宗,没有给法院出具同意律师阅卷的证明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院要求辩护律师到侦查机关出具同意证明方让律师阅卷的做法实际上是给律师设置了根本不可能办到的条件,是变相限制剥夺申诉代理律师依法阅卷的权利,实际上是变相阻挠当事人的依法申诉,说到底还是对其办理过的案件的极度的不自信。
其次,相关法院上述做法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之规定,申诉代理律师在依法取得当事人授权的前提下,享有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代理律师到法院阅卷必须征得侦查机关书面同意的限制性规定。相关法院要求代理律师取得侦查机关书面同意阅卷的证明方可阅卷的做法限制剥夺了申诉代理律师依法阅卷的权利,是严重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纠正错误做法,撤销要求律师到侦查机关出具同意证明方许可律师阅卷的错误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为当事人依法申诉创造良好的环境。
谢政敏 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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