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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是什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6-08-31 08:21:0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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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条文结构与罪名定义

刑法第124条共两款,规定了两个罪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该条款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通讯基础设施安全的高度重视。

第一款规定了故意犯罪情形: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了过失犯罪情形: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 犯罪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相关的公共安全。具体而言,是指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作为社会信息传播和通信联络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正常运行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这一客体与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本质的共性,但在具体保护对象上具有特殊性。

(二) 客观方面

1.破坏行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这里的"破坏"是指使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的一切行为,包括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 拆卸、毁坏设备

◦ 剪割缆线

◦ 删除、修改、增加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 非法占用频率

◦ 其他足以使设施丧失正常功能的行为

3.需要强调的是,破坏行为必须针对正在使用中的设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正在使用中的"是指:

◦ 广播电视设施:正在传输信号、播出节目的设施

◦ 公用电信设施:正在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设施

4.对于已架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设施,或者虽已投入但因特殊原因暂时停用的设施,若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

5.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6.本罪属于危险犯,要求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破坏行为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8.公用电信设施方面:

◦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

◦ 造成2000-10000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10000用户以上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

◦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9.广播电视设施方面:

◦ 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

◦ 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

◦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10.主体要件

1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从事广播电视、电信行业的从业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2.主观要件

◦ 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三、立案标准

(一)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为"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广播电视设施破坏:

◦ 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

◦ 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

◦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公用电信设施破坏:

◦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

◦ 造成2000-10000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10000用户以上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

◦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广播电视设施破坏:

◦ 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贻误排除险情或疏导群众,致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

◦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

◦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

◦ 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公用电信设施破坏:

◦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致2人以上死亡、6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

◦ 造成10000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

◦ 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定罪标准

(一)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1.犯罪对象不同

◦ 本罪: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不要求是特定设施

2.危害结果不同

◦ 本罪: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行为必须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定罪标准不同

◦ 本罪:以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要件

◦ 故意毁坏财物罪:以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为要件

实务要点:

若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或者虽是正在使用中的设施,但破坏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仅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例如,破坏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备,或者虽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设施,但未造成通信中断、信号无法传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仅造成设施本身损坏,则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 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

1.犯罪对象不同

◦ 本罪:特定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破坏生产经营罪:任何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或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财物

2.主观目的不同

◦ 本罪:无特定主观目的要求,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 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出于"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3.危害结果不同

◦ 本罪: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 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实务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破坏的是特定单位内部的通信设施,且具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影响的是该单位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公共通信安全,则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而非本罪。例如,破坏某工厂内部的专用通信线路,影响该工厂的生产经营,但未影响公共通信安全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三) 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处理

当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时,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竞合处理:

1.基本认定标准

◦ 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通过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的,如使用腐蚀性液体损毁设施,且该行为符合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竞合。

2.竞合处理原则

◦ 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实务处理要点

◦ 需综合考量设施性质、破坏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

◦ 若破坏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 例如,若过失使用危险物质损毁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或重大经济损失,则可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若同时造成多人伤亡,则可能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四) 与过失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1.犯罪对象不同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过失毁坏财物罪: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2.危害结果不同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 过失毁坏财物罪:必须造成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财物损失

3.定罪标准不同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要件

◦ 过失毁坏财物罪:以造成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财物损失为要件

实务要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毁坏财物罪的竞合处理,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则应优先适用本罪的规定。例如,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五、量刑标准

(一)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1.基本刑罚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 广播电视设施破坏:造成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并贻误排除险情或疏导群众,致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

◦ 公用电信设施破坏: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等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并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2人以上死亡、6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或造成10000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造成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2小时以上或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或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

4.从重处罚情节

◦ 破坏重要设施:如应急通信设施、关键基础设施等

◦ 破坏手段恶劣:如使用爆炸、纵火等危险方法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社会恐慌、重大经济损失等

◦ 累犯、惯犯:曾因类似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从轻处罚情节

◦ 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的

◦ 积极赔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 主动修复:积极修复被损坏设施的

◦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

(二)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1.基本刑罚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本罪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轻刑罚

◦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 广播电视设施损坏: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下;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但未达12小时;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但未达48小时

◦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2000-10000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下;或10000用户以上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但影响较小

◦ 经济损失较小:修复费用或业务损失未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

◦ 主观过失程度较轻:如行为人应当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程度较低

4.从宽处罚情节

◦ 主动报告:行为人过失损坏设施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积极赔偿: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

◦ 修复设施:主动修复被损坏设施的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的

◦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

5.实务要点:

对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较轻"的认定较为严格。根据2024年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和2024年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案例,若行为人能够主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修复被损坏设施,且造成的后果未达到严重程度,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

(三) 数罪并罚与竞合处理

1.与盗窃罪的竞合处理

◦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例如,若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的价值达到特别巨大(10万元以上),而破坏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处理

◦ 若使用爆炸、纵火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数罪并罚情形

◦ 若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若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定案证据要求

(一) 证据类型

1.物证

◦ 被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残骸、碎片

◦ 破坏设施所使用的工具、设备

◦ 设施修复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

2.书证

◦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权属证明、运营许可

◦ 设施运行记录、维护记录

◦ 通信中断报告、影响范围统计

◦ 经济损失证明、修复费用清单

◦ 行为人工作职责、施工合同等文件

3.证人证言

◦ 设施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证言

◦ 目击破坏行为的证人的证言

◦ 通信中断影响范围内的用户证言

◦ 知情人士关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 设施运营单位的陈述

◦ 通信中断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

◦ 设施状态鉴定:证明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破坏程度如何

◦ 通信中断鉴定:证明中断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

◦ 经济损失鉴定:证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 因果关系鉴定:证明破坏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勘验、检查笔录

◦ 破坏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 设施修复过程检查笔录

◦ 通信中断影响区域的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破坏过程的监控录像

◦ 设施运行状态的电子数据(如信号强度、传输速率等)

◦ 通信中断期间的网络日志、通话记录

◦ 行为人使用的通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搜索记录等)

(二) 关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1.设施状态证据

◦ 证据形式:运营商出具的设施运行证明、设备登记文件、技术检测报告等

◦ 证明内容:设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符合本罪的犯罪对象要件

◦ 实务要点:需由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施的性质和使用状态。例如,破坏某条光缆时,需由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等运营商出具证明,确认该光缆属于正在使用的传输干线。

2.破坏行为证据

◦ 证据形式:现场照片、视频;破坏工具鉴定;行为人供述等

◦ 证明内容: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且破坏行为与设施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实务要点:需证明破坏行为的实施者、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等要素。对于故意犯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设施的故意;对于过失犯罪,需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设施损坏但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害结果证据

◦ 证据形式:通信中断数据统计、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等

◦ 证明内容:破坏行为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如通信中断时长、影响用户数量、经济损失金额等

◦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信中断的认定需有明确的数据支持,如用户数、中断时长等。这些数据通常由运营商提供,并需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主观证据

◦ 故意犯罪:

▪ 行为人供述:关于破坏动机、目的的陈述

▪ 证人证言:关于行为人破坏动机、目的的证言

▪ 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搜索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对破坏行为有明确认识

◦ 过失犯罪:

▪ 行为人供述:关于未预见危害结果的原因的陈述

▪ 证人证言:关于行为人应当预见但未预见危害结果的证言

▪ 施工记录、安全规范文件:证明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 操作记录、培训记录: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风险但未采取措施的证据

(三) 证据链的构建

1.客观证据链

◦ 首先需证明设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其次需证明设施被破坏的事实

◦ 最后需证明破坏行为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2.主观证据链

◦ 对于故意犯罪,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 对于过失犯罪,需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设施损坏,危害公共安全,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因果关系证据链

◦ 需证明破坏行为与设施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 需证明设施损坏与危害公共安全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确认因果关系

(四) 证据合法性要求

1.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要求

◦ 根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电子数据取证需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

◦ 取证过程需符合法定程序,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民警察主持下进行

◦ 取证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 电子数据需保持完整性,可通过比对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验证

2.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要求

◦ 鉴定机构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鉴定人需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 鉴定程序需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 鉴定意见需包含明确的鉴定结论、分析说明、证据材料等

3.证据转化与衔接

◦ 在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经补正后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需符合法定程序

◦ 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仍可采用

七、实务辩护要点

(一) 无罪辩护要点

1. 设施性质不符

◦ 辩护要点:破坏的设施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证据要求:设施权属证明、运营状态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公用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2. 危害结果不足

◦ 辩护要点:破坏行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 证据要求:通信中断时长证明、影响用户数证明、经济损失证明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主观要件缺失

◦ 辩护要点: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破坏设施的故意,或不具有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过失

◦ 证据要求: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二) 罪名变更辩护要点

1. 故意犯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 辩护要点:破坏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

◦ 证据要求:设施状态证明、破坏程度证明、经济损失证明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过失犯罪变更为过失毁坏财物罪

◦ 辩护要点:破坏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

◦ 证据要求:设施状态证明、破坏程度证明、经济损失证明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过失犯罪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 辩护要点:行为人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损坏设施

◦ 证据要求:行为人身份证明、工作职责证明、违规操作证明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第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量刑从轻辩护要点

1. 过失犯罪的"情节较轻"辩护

◦ 辩护要点:破坏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符合"情节较轻"的条件

◦ 证据要求:经济损失证明、修复情况证明、影响范围证明

◦ 法律依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 从宽处罚情节辩护

◦ 辩护要点:行为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修复设施等从宽处罚情节

◦ 证据要求:自首证明、赔偿协议、修复验收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 法律依据:《刑法》第67条、第68条、第157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3. 竞合处理中的轻罪辩护

◦ 辩护要点: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本罪处罚较轻

◦ 证据要求:行为性质证据、危害结果证据、行为人主观状态证据

◦ 法律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相关司法解释

八、结论

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保护我国通讯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

对于故意犯罪,应重点审查破坏行为是否针对"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过失犯罪,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以及破坏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证据认定方面,应特别注重设施状态证据、破坏行为证据、危害结果证据和主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最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危害结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分析案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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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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