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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解读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8 15:17:2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专业刑事律师解读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一、罪名定义与立法沿革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该罪名源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立法背景与国际公约体系密切相关。我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反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法律体系。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打击劫持航空器犯罪提供了专门立法依据。2026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进一步明确了本罪的适用标准。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具体而言:

1.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需年满16周岁。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国籍范围:本罪主体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即使劫持我国航空器进入他国,我国仍对该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

(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劫持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持直接故意态度,而非间接故意或过失。

2.控制目的:行为人需以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运行状态为目的,如改变飞行路线、迫降地点等。

3.犯罪目的不限: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目的(如政治避难、经济利益、报复社会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1.主要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

2.次要客体:航空运输秩序,包括国际航班的正常运行。

3.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的规定,"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四)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劫持行为的构成:

◦ 暴力方法:直接对航空器或机上人员实施暴力袭击,使其丧失反抗能力或不敢反抗,如捆绑、殴打、伤害、杀害等。

◦ 胁迫方法: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如威胁伤害机组人员、乘客或爆炸等。

◦ 其他方法: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如使用麻醉药物、技术手段控制航空器系统等。

2.劫持的实质:

◦ 行为人需实施非法强行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行。

◦ 技术手段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通过黑客攻击、恶意代码篡改等技术手段实际控制航空器的,属于"其他方法"。

3.犯罪对象的限定:

◦ 本罪对象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即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 国家航空器(如军用、警用航空器)不适用本罪规定。

三、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及《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犯: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控制航空器,均构成本罪,应当立案。

2.既遂标准:

◦ 控制说: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既遂。

◦ 着手说:若行为人仅着手实施劫持行为但未能实际控制航空器,仍构成本罪未遂,但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未遂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立案条件:

◦ 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 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 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定罪标准

(一)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1.既遂认定:

◦ 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航空器(如改变飞行路线、迫降地点等),为既遂。

◦ 即使劫持行为被及时制止,但已实质威胁公共安全(如控制驾驶舱但被制服),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

2.未遂认定:

◦ 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劫持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航空器的,为未遂。

◦ 最低刑期限制:即使未遂,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二) 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1.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的区分:

◦ 主观目的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无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仅以危及飞行安全为目的。

◦ 行为方式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仅表现为对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既遂标准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为危险犯,以危及飞行安全为既遂标准;劫持航空器罪为行为犯,以劫持行为的实施为既遂标准。

2.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的区分:

◦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包括所有交通工具,而劫持航空器罪仅限于航空器。

◦ 行为方式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结构或功能,而劫持航空器罪表现为控制航空器运行。

◦ 主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观目的是控制航空器运行。

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的区分:

◦ 行为方式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需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 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限于航空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不限。

五、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及《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 基本刑

1.刑罚幅度: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适用条件: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适用此刑罚。

3.刑罚特点:

◦ 最低刑期高:本罪最低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劫持航空器行为的严厉惩处。

◦ 无减轻情节例外:除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外,一般不适用低于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 加重量刑

1.刑罚幅度:

处死刑。

2.适用条件:

实施劫持航空器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3.加重结果的认定:

◦ 致人重伤、死亡:需与劫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航空器严重破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包括以下情形:

▪ 致使航空器发动机、机体结构或与飞行安全相关的通信、应急、线路等关键设备功能永久性受损;

▪ 致使航空器配载平衡受影响,航班因之备降、返航、中断运行;

▪ 致使航空器发生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4.加重刑的主观状态:

◦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重伤、死亡、严重破坏)可以是过失或故意。

◦ 根据刑法理论,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属于结果加重犯,即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

(三) 量刑考量因素

1.从轻情节:

◦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 未造成实际伤亡或严重破坏的酌定从轻情节。

◦ 但需注意,即使存在从轻情节,最低刑期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减轻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

2.从重情节:

◦ 造成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 致人重伤、死亡的。

◦ 使用极端暴力或危险手段劫持航空器的。

◦ 劫持行为造成国际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与其他罪名的量刑比较

1.与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的比较:

◦ 基本刑:劫持航空器罪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劫持船只、汽车罪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刑: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刑为死刑,劫持船只、汽车罪加重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量刑差异原因:航空器的高危险性和劫持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2.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的比较:

◦ 基本刑:破坏交通工具罪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劫持航空器罪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加重刑:破坏交通工具罪加重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刑为死刑。

◦ 量刑差异原因: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直接控制航空器运行,危险性高于单纯破坏交通工具结构或功能。

六、定案证据

(一) 证据种类

劫持航空器罪的定案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物证:

◦ 劫持工具(如凶器、爆炸物、麻醉剂等)。

◦ 劫持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品(如证件、通讯设备等)。

2.书证:

◦ 航空器飞行记录。

◦ 机组人员与乘客名单。

◦ 劫持行为人的通讯记录。

3.电子数据:

◦ 黑匣子数据(包括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和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 航空器监控录像。

◦ 空中交通管制记录。

4.证人证言:

◦ 机组人员证言。

◦ 乘客证言。

◦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证言。

5.鉴定意见:

◦ 黑匣子数据鉴定意见。

◦ 劫持工具鉴定意见。

◦ 航空器损毁程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航空器现场勘验笔录。

◦ 劫持现场检查笔录。

◦ 证人对行为人的辨认笔录。

(二) 证明标准

劫持航空器罪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包括:

1.证据确实性:

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2.证据充分性: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因果关系证明:

需证明劫持行为与加重结果(重伤、死亡、严重破坏)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主观故意证明:

需证明行为人具有劫持航空器的直接故意和控制目的。

(三) 证据收集与审查的特殊性

劫持航空器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1.黑匣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 程序要求:黑匣子数据的提取需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全程录像记录。

◦ 鉴真要求: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确保数据未被篡改。

◦ 鉴定要求:需由民航局适航审定中心等专业机构提取并出具鉴定报告。

◦ 证据效力:黑匣子数据是认定劫持行为的关键证据,需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相互印证。

2.境外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 来源合法性:境外证据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单边跨境取证可能因违反数据主权原则被排除。

◦ 鉴真要求:需提供证据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并经公证、认证程序。

◦ 证据转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章的规定,境外证据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获取。

3.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 完整性审查:需确保电子数据未被增加、删除或修改,可通过哈希值比对、元数据分析等手段验证。

◦ 合法性审查:需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合法,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和取证手续的合法性。

◦ 关联性审查:需证明电子数据与劫持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如时间链、行为链的吻合性。

4.言词证据的补强规则:

◦ 供述补强:行为人供述需与其他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 证言补强:证人证言需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多人多角度陈述等方式固定。

◦ 排除孤证:仅凭行为人供述或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定案,需通过多源证据关联性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 证据体系构建

劫持航空器罪的证据体系应围绕以下核心要素构建:

1.行为实施证据:

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如黑匣子数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2.劫持方法证据:

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如凶器、爆炸物、技术手段等。

3.控制航空器证据:

证明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航空器,如改变飞行路线、迫降地点等记录。

4.加重结果证据:

证明劫持行为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破坏,如医疗鉴定、航空器损毁鉴定等。

5.因果关系证据:

证明加重结果与劫持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时间线、行为轨迹等。

七、典型案例分析

(一) 孙某某劫持航空器案(1994年)

案情概要:

孙某某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要求将飞机飞往台湾,经机组人员与之周旋,飞机在南京机场紧急降落,孙某某被抓获。

裁判要点:

• 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 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 即使劫持行为被及时制止,但已实质威胁公共安全,仍应认定为既遂。

(二) 白云机场劫机事件(1990年)

案情概要:

一名乘客劫持厦门航空8301航班,声称机上有爆炸物,要求飞往台湾。机长与劫机者周旋后,将飞机降落在白云机场,但劫机者发现后反应激烈,导致飞机与地面两架波音飞机相撞,造成128人遇难。

裁判要点:

• 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 在本案中,劫持行为直接导致128人遇难,符合加重刑的适用条件。

• 本案中,黑匣子数据、机组人员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劫持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八、结论

劫持航空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具有行为犯的性质,最低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加重刑为死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行为的严厉惩处。该罪的认定需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劫持行为与航空器控制状态之间的关系。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特别注重黑匣子数据等技术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境外证据的鉴真和转化程序。同时,应正确处理劫持航空器罪与其他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竞合关系,确保罪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刑法学家角度看,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法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公约的尊重和国内法的完善,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支持。从专业辩护律师角度看,劫持航空器罪的辩护应着重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特别是对黑匣子数据等技术证据的鉴定程序和结果的质疑,以及对加重结果与劫持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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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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