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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31 08:26: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十四条是二审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条款,规定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该条款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共同构成了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完整规范体系,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深化,对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定位与体系关联

  第三十四条在规程中的法律定位明确:位于规程第三章"第二审程序"部分,是对一审未正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纠错机制。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形成递进关系:

  1.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条件,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为二审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设置了前提条件。

  2.第三十三条则针对更为严重的情形,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体现了对程序严重违法的强制性纠正。

  3.第三十四条适用于一审已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未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情形,赋予二审法院更广泛的排除权和处理权。三者共同构建了二审对一审证据审查的完整纠错机制,但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各有不同:第三十三条的后果更为严厉(强制发回重审),而第三十四条则侧重于证据本身的纠正和案件的实体处理。

  规程第四章还规定了"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表明第三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体现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贯彻。

  二、二审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与权限范围

  第三十四条的适用条件是"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这一条件包含两个层次:

  1.证据本身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根据规程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

  ◦ 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通过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手段取得的供述

  ◦ 通过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供述

  ◦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后的重复性供述(特定情形除外)

  ◦ 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仍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一审法院未排除上述证据,即一审法院在已知或应当知道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未依法予以排除,而作为定案根据。

  二审法院的排除权限范围主要包括:

  1.直接排除权:二审法院不受一审结论限制,可依法直接排除一审未排除的非法证据。这一排除权是独立的,不因一审未排除而受到限制,体现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

  2.处理权:排除非法证据后,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或宣告无罪等不同处理。这一处理权是规程赋予二审法院的实质性司法权力,使其能够全面审视案件证据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裁判。

  3.裁判文书说明义务: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增强了裁判的公开性和可接受性,也便于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在规程第三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1.维持原判:若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仍然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错误,量刑适当的,二审法院可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改判:若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例如,在永州医生强奸案中,二审法院虽未排除被害人陈述,但经审查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将刑期由六年改为五年,体现了这一处理方式。

  3.发回重审:若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且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疑罪从无处理:这一处理方式是规程第三十四条最具人权保障价值的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7号案例,若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仍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发回重审。例如,在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中,二审法院发现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补正后仍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最终依法宣告卢某新无罪。

  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形成呼应,体现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和终局裁判的权威性。同时,规程还规定了"同一案件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仅限一次"的原则,避免案件无限循环拖延,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人权保障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十四条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假错案:如张某故意杀人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二审维持等程序,最终通过申诉再审,二审法院依据第三十四条排除了非法证据,宣告张某无罪,使这一持续28年的冤案得到平反。

  2.规范取证程序,遏制非法取证:如海南职务侵占第一案,二审法院以"证据收集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促使侦查机关规范取证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实现诉讼公正:规程第三十四条的适用,保障了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的申请权,避免了一审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保障不足问题。这一保障机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4.促进司法机关自我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十四条的适用,倒逼一审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也促使检察机关在一审程序中全面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避免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从而提升了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意识和证据收集的规范性。

  五、与其他条款的衔接与适用要点

  第三十四条与规程其他条款形成有机衔接,适用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1.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衔接: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发回重审的情形,而第三十四条则适用于一审已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未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三者共同构成了二审对一审证据审查的完整纠错机制,但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各有不同。

  2.与证明标准的衔接:规程第三十四条的适用,与规程第二条规定的"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原则密切相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二审法院应当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审查,确保排除决定的正确性。

  3.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第三十四条的适用,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特别是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和排除标准。同时,其处理方式也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关于二审裁判的规定。

  4.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衔接:规程第三十四条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7号案例中关于二审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处理的规定相一致,特别是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上。

  六、结论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是规程中具有重要人权保障价值的条款,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1.强化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通过赋予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独立权限,确保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刚性适用,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避免了错误判决的延续和被告人权利的进一步侵害。

  3.促进了司法程序的规范化,通过二审对一审证据审查的监督,倒逼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4.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仍有机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避免了一审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保障不足问题。

  规程第三十四条的实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通过这一条款的适用,不仅能够有效纠正冤假错案,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和可靠性,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本文系南京刑事律师网站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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