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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3 07:17: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本规程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这一条款不仅确定了新规程的正式实施时间,还明确了旧规程的废止时间,体现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重大更新与完善。

  一、条款基本内容

  旧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单独制定并发布,主要规范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新规程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制定,自2024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法院单方规范"向"全流程、多部门协同规范"的重大跨越。

  二、新旧规程的替代关系与法律效力

  (一) 旧规程的基本情况

  旧规程全称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制定的专门规范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司法解释。该规程主要针对审判阶段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审查调查方法等内容。

  旧规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适用范围局限:仅规范审判阶段的排非程序,未覆盖侦查、审查起诉等前置阶段

  2.制定主体单一:最高法单独制定,缺乏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同

  3.程序衔接不畅: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收集程序存在脱节

  4.标准统一性不足:各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二) 新规程的制度升级

  新规程由"两高三部"联合制定,具有以下制度升级特点:

  1.适用范围扩展:从审判阶段扩展至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形成"全链条"规范。

  2.制定主体扩展: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变为"两高三部"联合制定,意味着各司法机关对排非规则的一致认可,增强了规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3.程序衔接优化: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衔接,解决了"排非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4.标准统一性提升:覆盖公检法司安等部门的职责,确保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标准在各诉讼阶段的一致性。

  三、联合制定的法律意义与背景

  (一) 制定主体扩展的法律意义

  新规程由"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体现了以下法律意义:

  1.权威性提升: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统一性,能够有效指导各司法机关的实践操作。

  2.协同性增强:通过联合制定,各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审查、排除等环节的权责更加清晰,减少了推诿或冲突的可能。

  3.改革深化体现:联合制定是落实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司法体系协同推进改革的决心。

  4.标准统一性:多部门联合制定确保了证据规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一致性,避免了此前因单一机关制定导致的程序衔接矛盾。

  (二) 制定背景分析

  新规程的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实践需要:旧规程仅规范审判阶段,导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合法性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常出现"侦查阶段非法取证,审判阶段难以补正"的困境。

  2.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响应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确保证据收集、审查、排除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经验总结与制度完善:基于2010年、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经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排非程序。

  4.技术发展与新型犯罪应对:针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取证特点,明确程序要求,回应现代犯罪取证需求。

  四、新规程对刑事诉讼实践的具体影响

  (一) 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践变化

  新规程实施后,证据合法性审查呈现以下实践变化:

  1.程序启动机制调整:从"强制调查"变为"裁量启动",即法院仅在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时启动调查程序,赋予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既避免了程序空转,又确保了对真正存疑证据的严格审查。

  2.重大案件核查机制:新增"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侦查机关需在侦查终结前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讯问合法性,并同步录音录像,将排非关口前移至侦查阶段,有效预防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

  3.辩护权保障强化:细化了辩护权的程序保障,如要求辩护人可在庭前会议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要点,确保辩护意见被充分重视,避免"庭前会议流于形式"。

  (二)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审查强化

  新规程对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审查有以下强化措施:

  1.二审发回重审规则调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二审排非主动性增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体现了二审程序对证据合法性的主动审查。

  3.证据补强限制: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材料,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三) 典型案例分析

  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车超、李勇强奸杀人案无罪,是新规程实施后的重要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车超、李勇等人因2000年的一起奸杀案被判有罪并长期囚禁。

  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据以定案的足迹鉴定意见所使用的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此外,依法获取的新物证及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真凶另有他人。

  制度价值体现:该案的改判体现了新规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执行,通过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坚守了程序公正的底线,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冤错案件的零容忍态度。

  五、制度价值与改革意义

  (一) 保障人权与防止冤假错案

  新规程的制度价值首先体现在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方面:

  1.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取强制排除,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2.程序合法性保障:对实物证据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确保证据收集过程的规范性。

  3.全程监督机制: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确保各环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

  (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新规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审判中心地位强化:通过赋予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裁量权,确保证据合法性审查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重视。

  2.证据规则统一性:覆盖公检法司安等部门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排非职责,形成"源头预防+过程监督+审判认定"的全链条管理。

  3.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要求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 提升司法质效与审判权威性

  新规程对提升司法质效和审判权威性方面也有显著贡献:

  1.减少程序空转:通过明确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裁量权,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提高司法效率。

  2.一审质量提升:2025年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同比下降,表明新规程实施后,一审证据审查更加严格,减少了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的二审发回。

  3.审判权威性增强:裁判结果更加公正稳定,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减少上诉和申诉率。

  六、结论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六条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重大更新与完善。通过"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新规程,实现了从"法院单方规范"向"全流程、多部门协同规范"的转变,确保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标准在各诉讼阶段的一致性,提升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新规程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等方面。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为准确惩罚犯罪提供了坚实基础。

  车超案等典型案例的改判,充分展示了新规程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和对冤错案件的零容忍态度。随着新规程的全面实施,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更加完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系南京刑事律师网站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六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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