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28 07:48:0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24年9月3日正式施行,取代了2017年试行版本,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其中,第三十条作为二审程序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核心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条款内容、适用条件、与其他条款的联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角度,对第三十条进行全面解读。

一、第三十条的条款内容与法律背景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当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结论提出异议时,二审法院必须进行审查的强制性义务。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理念的重要体现,旨在通过二审程序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监督纠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规程的制定背景源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视程度不足,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为解决这一问题,规程在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强制性义务,强化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

二、第三十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要点

第三十条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规定排除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近亲属等)单独提出异议的可能,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严格限制。

2.程序条件:必须是抗诉或上诉程序中提出的异议。若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则不得直接在二审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形。

3.异议内容:异议必须针对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也就是说,抗诉或上诉必须明确表明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不服,并提供相应的理由。

4.例外情形:规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使在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法院也应当审查:

◦ 一审法院未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

在程序上,第三十条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审查,而非"可以"审查,体现了对二审法院审查义务的严格规定。二审法院审查时,应当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查,包括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质证辩论等。

三、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联系

第三十条与规程中的其他条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联系:

1.与第三十八条的联系: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二审程序中抗诉、上诉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具体程序要求,包括抗诉、上诉应当说明理由,以及二审法院审查的标准和方式。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八条共同构成了二审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异议处理的完整规则。

2.与第三十九条的联系: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这表明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时,应当参照一审程序的调查方式和标准,确保审查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3.与第四十条的联系:第四十条规定了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未予审查的法律后果,明确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与第三十条不同,第四十条针对的是"程序疏漏"(即一审未审查申请),而第三十条针对的是"实体错误"(即一审审查后结论错误),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一审程序的全面监督纠错机制。

4.与第三十二条的联系: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二审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启动条件,特别是对一审未告知被告人申请权或二审发现新线索的情形的处理。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共同构成了二审程序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完整启动机制。

四、第三十条的司法实践应用与法律意义

(一) 司法实践应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规程实施后,二审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以2025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778件,法院审结471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1.1%;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万件,法院采纳率96.6%。在这些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错误是重要原因之一。

典型案例:在"车超等强奸、故意杀人、伪证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据以定案的足迹鉴定意见所使用的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本案的改判直接体现了第三十条规定的抗诉、上诉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

实务操作要点:

1.异议的明确性:抗诉或上诉状中必须明确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提出异议,并说明具体理由。模糊的异议或未指明具体证据的异议,可能不被二审法院采纳。

2.举证责任分配: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仍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主要责任,但其举证范围受限于一审已提交的证据材料。规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3.审查的全面性: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审查结论的形成过程、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若发现一审法院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4.处理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审查结果,二审法院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若确认一审审查结论正确,可以维持原判;若确认一审审查结论错误,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改判;若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

(二) 法律意义

1.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第三十条通过强制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审查,保障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不服时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强化二审纠错功能:第三十条要求二审法院必须审查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强化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避免了一审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在二审中被固化。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范冤假错案。

3.促进程序正义:第三十条通过规范二审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处理方式,促进了程序正义的实现。证据合法性审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其公正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通过二审对一审审查结论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程序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4.推动证据规范化收集:第三十条的实施对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了侦查、起诉等环节证据收集的规范化。若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这一机制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提高证据质量和案件办理质量。

5.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第三十条的规定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二审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监督,确保了证据审查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重视,避免了证据审查被提前或被形式化处理,体现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五、第三十条的适用难点与应对策略

(一) 适用难点

1.异议的认定标准模糊:规程对"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具体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能存在对异议认定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

2.审查范围的界定困难: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深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审查流于形式或过度干预一审裁判。

3.举证责任的平衡问题: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限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平衡,实践中可能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4.程序衔接的复杂性: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条款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可能导致实务中对条款适用产生混淆。

(二) 应对策略

1.明确异议的具体形式:建议在抗诉或上诉状中明确列明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异议,并提供具体理由和相关线索或材料。对于重大案件,可要求二审法院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就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2.规范二审审查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包括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质证辩论等。审查应当注重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而非仅关注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对于上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提供初步的线索或材料,表明证据收集可能存在非法性。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4.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结论和理由进行充分阐述,提高裁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5.加强检法机关协作:司法实践中,检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共同规范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提高证据质量和案件办理质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检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就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六、结论与展望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条的实施,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强制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审查,规程有效强化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促进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展望未来,规程第三十条的完善方向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异议"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举证要求,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二是细化二审审查的范围和深度,确保审查既不流于形式也不过度干预一审裁判;三是完善检法机关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的协作机制,共同提高证据质量和案件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规程第三十条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朝着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落实规程的规定,确保二审程序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的监督纠错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本文系南京刑事律师网站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九条解读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6100.html
©专业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