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七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35:4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七条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七条作为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的职责权限、排除条件、程序要求及后续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严格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为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奠定基础。本文将对第七条的立法背景、内容解读、程序规范及实践意义进行全面分析。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第七条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不能排除"标准,降低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门槛。2024年《规程》的出台是对该规定的细化和补充,特别是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规范。
第七条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通过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主动审查,确保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2.确立排除非法证据的严格标准:采用"不能排除"的证明标准,即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就必须依法排除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3.规范证据排除后的处理程序: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或自行调查取证,并规定了被排除非法证据的移送要求,确保证据排除的程序完整性和结果可追溯性。
二、第七条的核心内容解读
第七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排除后的处理要求。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这一条款明确了以下要点:
1.审查义务的法定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法定义务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利而忽视其合法性。
2.排除标准的严格性:采用"不能排除"的证明标准,即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或者虽不能确定但又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必须排除相关证据。这一标准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更为严格,体现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
3.排除后果的确定性: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确保了排除决定的执行效力。这一规定排除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排除或变相使用非法证据的问题。
(二) 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的权限
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权限: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这一条款明确了以下要点:
1.重新取证的主体独立性: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其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确保重新取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原侦查人员继续采用非法方法取证。
2.自行调查取证的补充性: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可能无法保证取证合法性,或者线索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体现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和独立性。
(三) 证据移送的规范要求
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被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要求: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这一条款明确了以下要点:
1.排除证据的透明性:要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确保法院知悉证据排除的情况,增强了程序的透明度和可监督性。
2.排除理由的明确性:要求在移送的非法证据上注明"依法排除",并写明排除理由,便于法院审查和后续可能的证据复核。
3.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要求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为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多项重要职责和权限:
(一) 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负有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而免除。具体表现为:
1.全面审查义务:对案件中所有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更加严格地审查证据合法性。
2.依职权启动排除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只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或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启动排除程序。
3.依申请启动排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强制权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具有排除的强制权,具体表现为:
1.排除决定的终局性:一旦人民检察院认定证据系非法取得,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一排除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终局性。
2.排除范围的全面性: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本身,还包括因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重复性供述。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3.排除依据的明确性: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本规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
(三) 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的权限
第七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的双重权限:
1.要求重新取证权:
◦ 适用条件:当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认为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的。
◦ 指派要求: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即排除原侦查人员,确保重新取证的公正性。
◦ 程序要求:重新取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新的讯问笔录或录音录像,并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
2.自行调查取证权:
◦ 适用条件: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即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可能无法保证取证合法性,或者线索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时。
◦ 调查范围:包括调取原始录音录像、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材料,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
◦ 结果告知: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四、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第七条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言词证据的排除条件: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供述后,受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除非符合更换侦查人员或重新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的例外情形)。
2.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对于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证明标准的严格性:
◦ 对于言词证据,采用"不能排除"的证明标准,即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或者虽不能确定但又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必须排除相关证据。
◦ 对于实物证据,仍采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明标准,但要求更为严格,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必须排除。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要求
第七条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合法性核查机制:
◦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 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核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
2.举证责任的明确分配:
◦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排除决定的书面化:
◦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书,写明排除的证据名称、排除理由等。
◦ 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应当依法告知侦查机关。
4.证据移送的完整性:
◦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 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为法院审查提供充分依据。
五、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的操作规范
(一) 重新取证的操作规范
重新取证是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方式之一,其操作规范主要包括:
1.指派要求:
◦ 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即排除原侦查人员,避免其继续采用非法方法取证。
◦ 对于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2.程序要求:
◦ 重新取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重新取证的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重新取证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否则仍可能被排除。
3.时限要求:
◦ 虽然规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但要求侦查机关在确认非法证据后"及时"排除,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二) 自行调查取证的操作规范
自行调查取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另一种处理方式,其操作规范主要包括:
1.触发条件:
◦ 依职权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依申请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或者材料的。
◦ 线索充分但侦查机关未补正: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范围:
◦ 调取讯问录音录像:重点核对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剪辑、关键时段缺失。
◦ 梳理物证来源:检查搜查证、扣押清单是否齐全,是否有见证人签名,物证提取过程是否符合"笔录+照片/录像"的固定要求。
◦ 核查身体状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的体检记录,是否有伤或身体异常。
3.调查程序:
◦ 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
◦ 询问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 书面告知: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4.结果处理:
◦ 排除非法证据:对确认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要求重新取证:对需要重新取证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 自行收集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六、第七条的实践意义与实施要点
(一) 实践意义
第七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通过严格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司法行为,提升证据质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督促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提高证据质量。
3.强化法律监督,落实审判中心主义:赋予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强制权,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为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4.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 实施要点
为确保第七条的有效实施,实践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严格把握排除标准:
◦ 对于言词证据,应严格把握"不能排除"的证明标准,即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或者虽不能确定但又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必须排除相关证据。
◦ 对于实物证据,应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2.全面审查证据合法性:
◦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重点审查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确保讯问程序合法。
◦ 对于物证、书证,应审查搜查证、扣押清单等程序性文件,确保取证程序合法。
3.规范行使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权:
◦ 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时,必须另行指派侦查人员,确保重新取证的公正性。
◦ 行使自行调查取证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4.确保证据移送的完整性:
◦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明确标注"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 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为法院审查提供充分依据。
5.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第七条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排除非法证据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结论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七条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程序,强化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七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确立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和程序规范,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通过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对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或自行调查取证,以及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和排除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把握第七条规定的排除标准,全面审查证据合法性,规范行使重新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权,确保证据移送的完整性,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真正发挥第七条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七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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