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微信:18652978111
热线电话:0258172811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八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37:2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八条确立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初步举证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提供"线索"或"材料"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科学立法理念。本文将从法律概念界定、实务操作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深入解读第八条的内涵与适用。

  一、法律概念的科学界定

  (一) "线索"与"材料"的法律定义

  第八条对"线索"和"材料"进行了明确区分,这是理解该条款的关键:

  1."线索"的法律定义: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其核心在于提供明确的调查方向,而非直接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

  2."材料"的法律定义: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其核心在于提供客观存在的证据,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或已经发生。

  (二) "线索"与"材料"的区别

  "线索"与"材料"在证据性质和证明力上存在显著区别:

  "线索"是方向性证据,如"2024年5月1日,某警官在审讯室用警棍击打",其价值在于为法院调查提供明确方向;而"材料"是佐证性证据,如伤情照片、体检记录等,其价值在于直接反映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三) 法律逻辑与价值取向

  第八条的设计体现了以下法律逻辑与价值取向:

  1.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通过要求辩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避免了"零门槛"启动排除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2.权利保障与程序效率的平衡: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又避免了程序被滥用。

  3.证据审查的循序渐进:先由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引发合理怀疑,再由控方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形成科学的证据审查机制。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线索和材料仅涉及证据能力的初步判断,而非对证据真实性的最终认定。

  二、实务操作要点

  (一) "线索"的具体要求

  "线索"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内容具体、指向明确。这体现在以下方面:

  1.时间要素: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或明确的时间段,如"2024年5月1日"或"案发后三日内",而非"某天"或"案发后一段时间"。

  2.地点要素:应当具体到审讯室编号、看守所名称等,如"XX市看守所301审讯室",而非"某个地方"或"公安机关"。

  3.人员要素:应当具体到涉嫌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姓名、警号等,如"XX公安局侦查员张某、李某",而非"某些警官"或"办案人员"。

  4.方式要素:应当具体到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如"电击、拳打脚踢、长时间不让睡觉"等,而非"受到威胁"或"被逼供"。

  实务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视为符合要求的"线索":

  • "2024年5月10日,XX公安局侦查员王某在审讯室用警棍击打我的背部"

  • "2024年6月15日至16日,我在XX看守所302审讯室被连续讯问超过24小时,期间没有获得休息"

  • "2024年7月20日,侦查员李某威胁我说'不认罪就让你儿子坐牢',我因此被迫认罪"

  (二) "材料"的具体要求

  "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证据,而非主观陈述或推测。

  2.关联性:应当与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存在直接关联。

  3.可查证性:应当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实和验证。

  4.完整性:应当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基本事实,形成初步证据链。

  实务中,常见的"材料"类型包括:

  • 伤情证明类:如入所体检记录显示与指控刑讯时间吻合的伤痕;医院病历中记载的与讯问时间重合的外伤治疗记录;伤情照片等。

  • 证据矛盾类:如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讯问时间记录与看守所提讯记录矛盾;同监室人员证言证实被告人入所时有伤等。

  • 程序违法类:如讯问录音录像缺失或被剪辑;搜查、扣押未依法制作笔录或未由见证人签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未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等。

  (三) 法院审查标准

  法院对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具体性:线索是否具备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要素,材料是否客观反映非法取证事实。

  2.指向性:线索是否指向特定证据的非法取证行为,材料是否与特定证据的收集过程相关。

  3.关联性:线索或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收集过程存在合理关联。

  4.合理怀疑:线索或材料是否足以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

  法院的审查标准并非要求辩方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确实存在,而是判断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是否达到"合理怀疑"的标准。根据实务经验,若辩方能够提供"连续审讯24小时未休息"或"侦查人员以家人安全威胁认罪"等线索,通常会被认定为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 疲劳审讯案:线索与材料的协同运用

  案例:吴毅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吴毅在庭审中提出其到案初期的4次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精神恍惚情况下作出的,申请排除。

  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

  • 线索:侦查机关采用上下级机关"倒手"、"轮流审讯"的方式连续讯问吴毅长达30多小时,且未给予必要休息。

  • 材料: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审讯时间连续超过30小时,且期间无休息记录。

  法院认定:吴毅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线索和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足以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应当启动排除程序。最终,法院认定该供述系通过疲劳审讯取得,应予以排除。

  实务启示:申请排除疲劳审讯取得的供述,应当重点提供讯问时间记录不连续的线索,并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异常的材料,证明审讯时间过长且未保障休息。

  (二) 体罚逼供案:伤情材料的证明价值

  案例:文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辩护人提出文某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申请排除。

  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

  • 线索:2024年5月1日,某警官在审讯室用警棍击打文某。

  • 材料:文某入所体检记录显示背部有淤青;伤情照片与指控刑讯时间吻合;同监室人员证言证实文某入所时有伤。

  法院认定: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应当启动排除程序。经审查,法院认定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对文某的供述予以排除。

  实务启示:申请排除体罚逼供取得的供述,应当重点提供伤情材料与讯问时间的关联性证明,以及能够指明具体实施人员的线索。

  (三) 电子数据排除案:程序违法的证明要点

  案例:某网络诈骗案中,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程序违法,申请排除。

  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

  • 线索:侦查机关在2024年6月1日提取电子数据时,未依法制作提取笔录且无见证人签名。

  • 材料:原始存储介质未封存;提取的电子数据与原始设备不一致;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缺失等。

  法院认定:辩方提供的线索和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应当启动排除程序。经审查,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程序严重违法,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实务启示:申请排除程序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或电子数据,应当重点提供取证程序违反法定要求的线索,以及能够证明程序违法无法补正的材料。

  四、与其他条款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规程其他条款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1.与第六条(举证责任)的衔接:第八条要求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第六条则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辩方的初步举证责任仅是启动程序的条件,一旦线索或材料达到"合理怀疑"标准,控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形成"初步举证—控方自证"的责任分配机制。

  2.与第九条(告知义务)的衔接: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权利(第九条),确保辩方知悉需提供线索或材料(第八条)的申请条件,形成权利行使的闭环。

  3.与第十一条(庭前会议)的衔接:若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第十一条),此时第八条的初步证据成为会议审查的基础。庭前会议中,辩方需先宣读申请并提供线索或材料,控方随后举证,形成程序上的递进。

  4.与第十二条(二审审查)的衔接:若一审未审查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第八条),二审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如一审未告知权利或新发现线索)应当审查未在庭前提出的排除申请,但第八条的线索或材料要求仍是基础。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 辩方的申请策略

  1.线索的精细化准备: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将线索尽可能细化,明确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避免泛泛而谈。

  2.材料的全面收集:应当全面收集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客观材料,如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

  3.申请时机的选择:应当尽可能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以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

  4.申请形式的规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材料,以及法律依据。

  5.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应当明确辩方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控方应当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最终举证责任。

  (二) 控方的应对策略

  1.证据合法性的全面证明:应当准备完整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

  2.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保障: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当确保录音录像全程同步、无剪辑、无删改,能够完整反映讯问过程。

  3.取证程序的规范性审查:应当对取证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4.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对于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应当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查和说明。

  (三) 法院的审查要点

  1.线索的具体性审查:应当审查线索是否具备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基本要素,是否足以指向特定的非法取证行为。

  2.材料的客观性审查:应当审查材料是否客观存在,是否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事实,是否与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等要素相关。

  3.合理怀疑的形成判断:应当判断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是否足以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启动排除程序。

  4.排除程序的完整性保障:应当确保排除程序的完整性,包括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核实证据等环节。

  六、结语

  第八条确立的"线索+材料"双轨制,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排除非法证据领域的重大创新。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又避免了程序被滥用,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在实务操作中,辩方应当注重线索的精细化准备和材料的全面收集,确保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控方应当加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应当严格把握线索和材料的审查标准,既避免滥用排除程序,又防止冤假错案。

  随着《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全面实施,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将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实现更加平衡的发展,为构建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八条解读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6055.html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