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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九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38: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这一条款看似简短,实则蕴含深刻的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在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中扮演着程序启动与权利保障的关键角色。本文将从法律背景、制度价值、操作流程及司法实践效果等多维度对该条款进行解读。

  一、法律背景与制度价值

  1. 法律背景

  第九条的制定直接源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决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此背景下,2024年7月25日,五部门再次联合发布《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 制度价值

  第九条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该条款通过明确告知义务,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知晓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法治理念,是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促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在起诉书送达阶段即告知申请权利,促使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在庭前程序中提出,避免庭审中突然提出导致庭审中断,有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3)强化程序规范性:要求"记录在案"的规定,确保了告知程序的可追溯性,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透明度,有助于防范程序瑕疵,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1. 告知义务的主体与对象

  告知义务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负责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法官或工作人员履行;告知的对象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尚未委托辩护人,根据规程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告知的具体内容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②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③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④申请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告知的形式与记录要求

  告知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需"记录在案"。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记录:

  • 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告知内容,并由被告人或辩护人签字确认

  • 单独制作告知笔录,记录告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及告知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表明,部分地区法院已开始采用专门的《权利告知书》作为告知文件,明确列明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节点

  1.基本申请时限

  规程第十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这确立了"开庭审理前"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时限。

  2.庭审期间申请的例外情形

  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可提出申请,但需注意以下限制:

  • 庭审期间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 若在人民检察院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已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申请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

  • 对于重大案件,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已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且被告人当时未提出异议,但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需详细说明理由,否则法院可驳回申请

  3.二审程序中的申请权利

  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若一审法院未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后才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则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若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规定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途径。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材料要求

  1."线索"与"材料"的法律界定

  规程第八条对"线索"和"材料"进行了明确界定:

  •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 "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2.线索的具体要求

  线索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 内容具体:不能笼统地声称"有非法取证行为",而应当指出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

  • 指向明确:线索应当能够明确指向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

  • 初步可信:线索应当具有初步可信性,能够引起对证据合法性的合理怀疑

  例如,在王某运输毒品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第一次讯问存在"未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义务"等具体线索,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初步依据。

  3.材料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客观性:材料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如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录音录像等

  • 关联性:材料应当与涉嫌非法取证的行为存在关联

  • 完整性:材料应当能够相对完整地反映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

  若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能力的尊重和保障。

  五、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衔接关系

  1.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条款(第六条)的衔接

  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九条告知的权利与第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形成制度上的呼应,确保了在被告人提出排除申请后,控方能够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

  2.与庭前会议召开条款(第十一条)的衔接

  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这表明,第九条的告知义务与第十一条的庭前会议召开义务共同构成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前两个环节:告知权利→申请排除→召开庭前会议→审查证据合法性→决定是否排除。

  3.与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条款(第四条)的衔接

  规程第四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规定与第九条共同构建了对重大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双重保障机制:一方面,在侦查终结前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两者的衔接在于,若在侦查阶段已发现非法取证情形,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明确标注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若在审判阶段发现,则可通过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机制启动排除程序。

  六、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流程

  1.告知阶段(起诉书副本送达阶段)

  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下内容: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 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若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捺指印

  • 若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申请阶段(开庭审理前)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获取时间及获取方式

  • 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材料

  • 申请排除的法律依据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对于重大案件,若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已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特别说明理由。

  3.审查阶段(庭前会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 若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应当告知补充提交

  • 若已提供线索或材料,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应当重点审查:

  • (1)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 (2)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过调查核实

  • (3)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是否在侦查终结前核查过讯问合法性

  •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已排除过相关证据

  4.决定阶段(庭审调查)

  根据规程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当当庭调查:

  • 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 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 庭审中调查应当先行当庭进行,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七、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应用效果

  1.王某运输毒品案(2026年)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第一次讯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未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等权利义务;讯问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不符合毒品犯罪案件讯问的法定要求;讯问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存在疲劳讯问的嫌疑。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依据规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排除了王某的有罪供述。因排除非法证据后,本案证据不足,法院判处王某无罪,当庭释放。

  2.李某轩贩卖毒品案(2026年)

  本案中,一审法院已向李某轩及其辩护人告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李某轩及其辩护人未提出申请。一审庭审时,李某轩对侦查期间的五次有罪供述均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审期间,李某轩提出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法院认为,一审时已告知申请权利且李某轩对供述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提出的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问题与原判采信证据的合法性无关,不属于本案二审证据审查的范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李某危险驾驶案(2024年)

  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样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将采集的血样交给辅警保管,而根据相关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侦查取证工作;血样送检过程只有一名警察送检,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

  在一审阶段,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也未召开庭前会议,直接以相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据规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八、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1.程序形式化问题

  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形式化倾向,如仅口头告知而未书面记录,或告知内容过于简略,未明确说明申请时限和材料要求等。针对这一问题,建议:

  (1)统一告知文书格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权利告知书》,明确列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时限和材料要求,确保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强化记录要求:明确要求告知程序必须书面记录,由被告人或辩护人签字确认,或由法官制作专门的告知笔录,确保告知程序的可追溯性。

  2.线索收集困难问题

  许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因缺乏获取线索的渠道和能力,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线索或材料。针对这一问题,建议:

  (1)完善辩护权保障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相关线索。

  (2)明确控方提供线索的义务:规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这一规定为辩护人获取线索提供了法律依据。

  3.二审纠错机制的完善

  规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二审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针对这一问题,建议:

  (1)明确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若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可以"发回重审。

  (2)规范二审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后,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若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九、总结与展望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九条通过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和被告人的申请权利,构建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机制,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从实践效果看,该条款的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一方面,通过前置告知程序,减少了庭审中断,促进了庭审实质化;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申请时限和材料要求,规范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提出和审查程序,提高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成功率。

  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告知程序的形式化、线索收集的困难、二审纠错机制的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强化法官培训以及优化法律援助机制等多方面的努力。

  展望未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第九条的制度价值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法院的告知义务将更加实质化,被告人的申请权利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高效,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九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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