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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1 09:07:4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三条召开庭前会议前,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出申请的,是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是否作出调查结论;

(三)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是否核查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查的,是否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三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款,它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条款通过建立审判员在庭前会议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系统性审查机制,将证据合法性争议前置于庭前会议程序,有效防范了非法证据进入庭审,既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又提高了庭审效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一、条款内容解析

《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前,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出申请的,是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是否作出调查结论;

(三)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是否核查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查的,是否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该条款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审判员在庭前会议前必须履行的四项证据合法性审查义务,二是法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时的处理程序。四项审查内容分别针对被告人申请权的保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职责、重大案件的特殊程序保障以及排除证据的移送要求,形成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全方位审查机制。

二、立法背景与价值定位

《规程》第十三条的制定,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有罪推定"思想、证据审查不严等问题。2016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规程》第十三条作为落实这一改革意见的具体制度设计,体现了三大价值取向:

1.人权保障价值:通过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2.程序正义价值:将证据合法性审查前移至庭前会议阶段,确保在正式庭审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庭审中断或拖延,提高了诉讼效率。

3.实体真实价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进入庭审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四项审查内容的具体解读

(一) 被告人申请权的保障审查

第一项审查内容要求审判员查阅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规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线索"和"材料"的定义,即"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审判员在庭前会议前对这一项进行审查,实际上是在确认被告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后续的证据排除程序奠定基础。

(二) 侦查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结论的审查

第二项审查内容关注的是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结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规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审查,实际上是要求审判员在庭前会议前,确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履行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的法定职责,为后续的证据排除程序提供事实基础。

(三) 重大案件检察合法性核查程序的审查

第三项审查内容专门针对重大案件,要求审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是否在侦查终结前核查了讯问的合法性,并对核查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是否制作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三条和2022年《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重大案件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规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审查,实际上是将这一核查机制纳入到庭前会议的审查范围,确保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规范,体现了对重大案件的特殊程序保障。

(四) 排除非法证据移送要求的审查

第四项审查内容要求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证据排除程序的连续性和连贯性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规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审查,确保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在各诉讼阶段得到连贯执行,避免了证据被隐瞒或选择性移送的情况。

四、补充证据材料的处理程序

《规程》第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对证据材料补充的程序要求。

这一三日补送期限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它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合理的准备时间,避免了因时间过短导致无法有效补充证据;另一方面,它也确保了庭前会议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证据补充导致的程序拖延。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三日内补送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补送的材料仍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这种"逾期排除"的机制,强化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五、条款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 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重大案件"标准不明确:虽然《规程》第四条明确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但在实务中,"其他重大案件"的具体标准尚不明确,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存在差异。

2.驻所检察人员核查权落实不到位:尽管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2022年《核查工作意见》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的核查权,但在实务中,由于驻所检察人员力量有限、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核查权的落实往往不到位。

3.排除证据移送的执行不严格:部分检察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可能未按规定将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并写明排除理由,导致法院在审查时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二) 完善实施的对策建议

1.明确"重大案件"的具体标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其他重大案件"的具体范围,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等,确保各地法院在认定时有统一的标准。

2.强化驻所检察人员的核查权:一方面,可以考虑增加驻所检察人员的编制和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驻所检察人员能够及时获知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信息,并开展核查工作。

3.建立排除证据移送的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排除证据移送监督机制,确保排除的证据能够按规定随案移送;同时,可以建立法院对排除证据移送情况的定期检查机制,强化对这一程序的监督。

六、结论与展望

《规程》第十三条的实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进步,它通过建立审判员在庭前会议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系统性审查机制,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程序保障,既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又提高了庭审效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展望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规程》第十三条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显现。一方面,它将促进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地收集和审查证据,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它将确保进入庭审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随着"重大案件"标准的进一步明确、驻所检察人员核查权的进一步落实以及排除证据移送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规程》第十三条的实施效果将更加显著,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三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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