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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0 13:43:2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十二条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这一条款虽仅二十余字,却蕴含着深刻的程序法理和重要的实务价值,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与尊重,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条款背景与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2017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难、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2024年9月3日施行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取代了2010年的旧规定,实现了从"法院单方规范"到"全流程、多部门协同规范"的转变。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通过强制性规定,确保被告人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防止程序权利被剥夺。

  2.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可提前解决争议,避免庭审突袭,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新规程实施后,无罪判决率上升,表明程序保障的强化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

  3.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规范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程序,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条款具体内容与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当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必须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这一规定与2010年旧规程相比,具有以下新特点:

  1.程序启动条件明确化:新规程要求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

  2.通知程序规范化: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通过视频等方式参加。

  3.权利保障全面化: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4.程序衔接制度化:第十二条与规程其他条款形成完整的程序衔接机制,包括庭前会议的召开、证据合法性的初步审查、争议焦点的归纳以及与庭审程序的衔接。

  三、与相关条款的关联分析

  第十二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规程其他条款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1.与第十三条的衔接:第十三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前,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这种初步审查与第十二条的强制通知相结合,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参与权,又为庭前会议的高效进行奠定了基础。

  2.与第十四条的互动:第十四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般步骤,包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宣读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二)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三)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四)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第十二条的参与权是第十四条审查程序的基础,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参与审查过程。

  3.与第二十条的程序分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若在庭前会议中已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达成一致意见,庭审调查程序可简化。第十二条的庭前参与机制正是为这种程序分界提供保障。

  4.与第二十二条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参与举证责任分配过程,可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可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保障控辩平等。

  5.与重大案件核查机制的关联: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第十二条的参与机制确保被告人能够了解并质疑这一核查过程,强化程序监督。

  四、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与应用

  第十二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保障与人权保护的强化:通过强制要求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确保其参与证据合法性审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显示,新规程实施后,无罪判决率上升,表明程序保障的强化有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2.实务操作中的效率价值: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可简化庭审,减少庭审中断风险,提升司法效率。若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3.律师辩护权的实质化:第十二条与法律援助制度的结合,确保了即使无辩护人的被告人也能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如太仓法院案例显示,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协协作,指派资深律师参与重大案件庭前会议,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4.实务中的难点与挑战:

  ◦ 线索门槛高:实务中,辩护人常因信息不对称难以提供具体线索,导致申请被驳回。

  ◦ 被羁押被告人参与受限:虽允许视频参与,但看守所程序复杂、法警在场等可能影响其自由表达意见。

  ◦ 法院自由裁量权差异:对"证据合法性无疑问"的认定标准不一,可能导致排除结果的地域性差异。

  五、典型案例分析

  以2024年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例,该案在再审程序中,王某华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依据第十二条通知其参加庭前会议。王某华在会上指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且本案只出示2014年3月10日以后的讯问录音录像,对其在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作出的供述提出排除申请。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该供述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最终排除了王某华在被送交看守所前作出的供述,体现了第十二条在实务中的应用价值。

  六、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作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重要条款,通过强制性规定确保了被告人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参与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其实施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公正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实务中的难点与挑战,建议:

  1.完善线索提供指引:司法机关应提供更明确的线索提供指引,降低被告人的证明负担。

  2.优化被羁押被告人参与机制:简化视频参与程序,保障被羁押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能够自由表达意见。

  3.统一法院自由裁量标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培训等方式,统一各级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无疑问"的认定标准。

  4.强化法律援助保障:完善法律援助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无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保障实现人权保护,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司法公正。随着实务经验的积累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该条款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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