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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23 07:33: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2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发〔2024〕12号),旨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规程第二十五条作为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关键条款,通过确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义务和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构建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刚性机制,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法治化、实质化的进步。

一、条款内容与法律定位

规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条款位于规程"审判"章节,是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核心内容,与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共同构成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完整链条。第二十三条赋予辩护方申请调取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程序权,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对录音录像的审查标准,而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若不出庭则直接触发证据排除后果,形成了"申请-调取-审查-出庭-排除"的完整程序闭环。

二、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与程序要求

(一)出庭条件

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条件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当人民法院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过程中,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可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2.证据合法性存疑:根据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同步性、内容一致性存疑,或者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关键环节(如取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存在疑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3.与重大事实认定相关:规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若证据收集过程存在争议,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二)程序要求

1.出庭人员范围:包括直接参与证据收集的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了解证据收集情况的"其他人员",如见证人、技术人员等。

2.申请与通知程序:

◦ 控辩双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及拟证明事实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且不得以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 法院应于开庭三日前向侦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出庭通知书,侦查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出庭

3.出庭义务内容:

◦ 侦查人员出庭后,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

◦ 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但法庭有权制止发问方式不当或与证据收集合法性无关的问题

◦ 若侦查人员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三、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一)证据排除的强制性后果

规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且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举证责任倒置:规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若检察院无法通过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消除非法取证的怀疑,而侦查人员又拒不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可以直接排除相关证据。

2.排除标准明确:规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予以排除的被告人供述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这一标准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形成衔接。

3.排除程序刚性: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二)正当理由的严格限制

规程虽未明确列举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正当理由,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实施细则,侦查人员可不出庭的情形极为有限,主要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当出庭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时,侦查人员可不出庭,但需提前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2.不可抗力:如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但需提供医疗证明等客观证据,并经法院许可。

3.紧急公务:如因执行紧急公务无法出庭,但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并说明具体事由,必要时可通过视频方式出庭。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正当理由,法院仍享有最终决定权,侦查机关不得自行决定不出庭。同时,规程强调,即使是因正当理由不出庭,也应当通过视频等方式参与庭审,或由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而非简单地以"情况说明"替代。

四、与相关条款的程序衔接

规程第二十五条与多项条款形成紧密的程序衔接,共同构建了完整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机制:

1.与第二十三条的衔接: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若法院调取后仍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第二十五条即成为补强或排除证据的关键环节。

2.与第二十四条的衔接:第二十四条要求法庭重点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情况。若录音录像存在瑕疵或缺失,第二十五条即成为控辩双方核实取证合法性的必要途径。

3.与第二十六条的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宣布休庭调查核实。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除非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

4.与第二十七条的衔接: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强制排除供述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二项、第三项与第二十五条中"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后果直接呼应。若侦查人员拒不出庭,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相关证据将直接被排除。

五、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与挑战

(一)价值体现

1.强化程序公正:通过强制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规程第二十五条有效落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改变了以往"书面黑箱"式的证据审查模式,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2.防范冤假错案:在实践中,规程第二十五条已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车超、李勇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最终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3.促进证据规范化:规程实施后,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更加规范。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当全程不间断录制,确保取证程序的规范性。

4.保障辩护权:规程第二十五条通过赋予辩护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强化了被告方的程序保障。根据2022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挖掘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权利得到更充分保障,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

(二)实践挑战

尽管规程第二十五条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多重挑战:

1.侦查人员出庭率低:根据2022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挖掘报告》,认为侦查人员从不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占8.5%,在警察群体中占13.6%;认为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占49%,在警察群体中占32.9%。法官群体中,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30%以下的比例高达58.5%。

2.排除效果有限:从实证数据看,规程实施后的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仍有待提升。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04.67万件,宣告无罪294人,无罪判决率仅0.028%。即使部分证据被排除,法院仍可能以"其他证据充分"为由维持有罪判决。

3.程序执行差异:不同地区对规程第二十五条的执行存在差异。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出庭条件进行了细化,而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4."情况说明"泛滥:实践中,侦查机关常以"情况说明"替代出庭,规避规程第二十五条的约束。这种情况在2018-2020年的实证研究中普遍存在,导致规程第二十五条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六、完善建议

针对规程第二十五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细化正当理由认定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避免侦查机关滥用"正当理由"规避出庭义务。

2.强化技术保障:推广视频出庭等技术手段,降低侦查人员出庭的时空限制。如山东省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通过视频方式出庭。

3.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将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行为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4.加强程序衔接:建议明确庭前会议与庭审阶段在证据合法性调查中的衔接机制,避免因程序衔接不畅导致出庭申请被不当驳回。

5.优化考核机制:建议取消对法院无罪判决率的考核,避免法官因考核压力而不敢排除非法证据。

七、结论

规程第二十五条确立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强制义务和拒不出庭的证据排除后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通过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促进侦查取证规范化,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规程第二十五条的实施仍面临侦查人员出庭率低、排除效果有限、程序执行差异等挑战。未来需要通过细化正当理由认定标准、强化技术保障、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程序衔接和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推动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落实,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规程第二十五条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性转变,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五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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