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22 07:04:3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24年9月3日正式施行,取代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试行版本,由"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该规程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审判阶段扩展至刑事诉讼全流程,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其中,第二十四条关于"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的规定,是规程的核心条款之一,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权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一、立法背景与法律意义
第二十四条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2016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同时,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为第二十四条的制定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讯问过程,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强化对侦查取证的程序监督:通过规范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为法庭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供了客观、直观的依据,从源头上防范非法取证行为。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录音录像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的载体,使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收集过程,避免仅凭书面笔录认定证据合法性,从而确保庭审实质化。
3.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与无罪推定理念:对于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规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排除,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真实的现代法治理念,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
二、四项重点审查内容的逐项解读
(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1.具体含义
该审查要点要求法庭确认讯问录音录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录音录像应当使用规范的设备和技术手段
• 录音录像应当由合法的讯问人员制作
• 录音录像的制作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2.法律依据
《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3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3.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制作"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 案件性质审查:确认案件是否属于应当录音录像的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 制作程序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由合法的讯问人员制作,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 设备规范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能够真实反映讯问过程
对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特殊案件,部分地方已将录音录像范围扩展至所有案件。如某省某市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重大案件以及监察委办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1.具体含义
"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指录音录像是否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 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无中断或选择性录制
• 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保存,无剪接、删改等情形
• 录音录像是否清晰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
2.法律依据
《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法律依据包括:
•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2条:"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3.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 完整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覆盖讯问的全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至讯问结束签字确认后为止
• 连续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无选择性录制或中断
• 技术标准审查:确认录音录像的图像是否清晰稳定,话音是否清楚可辨,是否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 存储完整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保存,无剪接、删改等情形
常见问题: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选择性录制"、"中断录制"、"未全程录制"等问题。如某案中,公安机关对周某某的三次讯问中,第一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人员与笔录记载不一致,且视频时长与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长不符;另有一案例中,某次讯问的录音录像仅持续12分10秒,而笔录记载讯问时长为2小时19分,且录像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1.具体含义
"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是指录音录像是否与讯问过程同时进行,确保其真实性。具体包括:
• 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
• 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同步进行,无中断或延迟
• 录音录像是否与讯问内容实时对应,无后期加工或修改
• 录音录像是否与讯问笔录的时间信息一致,包括开始、结束时间
2.法律依据
《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法律依据包括:
•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讯问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提供的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 时间同步审查:确认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一致,包括讯问开始、结束、休息等时间节点
• 过程连续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自始至终连续录制,无中断或选择性录制
• 技术细节审查:确认录音录像是否清晰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画面是否稳定,声音是否清晰可辨
• 设备可靠性审查:确认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无故障或人为干预
常见问题: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时间不一致"、"录制不连续"、"技术故障"等问题。如某案中,侦查人员称"设备只能录制十多分钟",导致未能全程录音录像;另有一案例中,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而笔录记载讯问时长为2小时19分,且录像中无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部分,属于录音录像不完整。
(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1.具体含义
"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是指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特别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包括:
•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如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关键事实,录音录像与笔录是否一致
• 录音录像中显示的讯问过程与笔录记载的讯问过程是否相符
• 录音录像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与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 录音录像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与笔录记载是否一致
2.法律依据
《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法律依据包括:
• 《规程》第二十六条:"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3.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差异"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 关键事实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如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在录音录像与笔录中是否一致
• 主观心态一致性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观心态(如故意、过失等)在录音录像与笔录中是否一致
• 量刑情节完整性审查:审查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在录音录像与笔录中是否完整记录
• 程序性事实真实性审查:审查权利告知、讯问时间、休息间隔等程序事项在录音录像与笔录中是否真实记录
常见问题: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笔录与录像不一致"、"关键事实被遗漏"、"量刑情节被弱化"等问题。如某案中,毛见生原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明显差异,法院最终认定该份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故对原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予采信。另有一案例中,周某某在审讯录像中签字前表示"签完我可以回家了吧",而该段视听资料未被完整录制,法院据此认为该份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应予排除。
三、实施效果与实践挑战
(一)实施效果
第二十四条自2024年9月施行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1.证据合法性审查更加严格:2025年最高检数据显示,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量同比上升25%,虽然成功率不足12%,但反映出规程实施后,证据合法性审查更加严格。2025年全国法院宣告598人无罪,较2023年的83件101人大幅增加,表明规程强化了证据合法性审查,减少了非法证据的采纳。
2.侦查取证行为更加规范:如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2025年累计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14次,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比对讯问笔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全方位审查,推动侦查活动更加规范、文明。
3.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更加完善:如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强奸、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谢广英伪证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宣告三人无罪。该案中,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最终改判无罪。
4.技术手段在司法审查中发挥更大作用:如宁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于2026年3月召开刑事办案规范化联席会议,重点研讨证据收集固定标准、审查判断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内容,推动技术手段在司法审查中的应用。
(二)实践挑战
尽管第二十四条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以下挑战:
1.技术执行不规范:部分侦查机关存在"选择性录制"、"中断录制"、"设备不规范"等问题。如某案中,公安机关对周某某的三次讯问中,第一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人员与笔录记载不一致,且视频时长与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长不符;另有一案例中,侦查人员使用个人手机进行录制,且录像中无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部分,属于录音录像不完整。
2.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失衡:虽然规程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常以"情况说明"替代录音录像,导致法院难以核实证据合法性。如某案中,监察机关以一纸情况说明替代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是否在侦查、调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法查清。
3.地方标准差异: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如某省某市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重大案件以及监察委办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其他地区则仅限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导致执行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正。
4.法院审查能力不足:基层法院在审查录音录像时,面临技术能力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如部分法院难以有效核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剪辑、删改等情形,或无法判断录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监督盲区:如某案例中,W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后,从抓捕到移送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前存在22小时的监督盲区,期间讯问未被全程录音录像,导致相关供述的合法性难以核实。
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通过强化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撑:
1.强化程序性裁判功能:规程要求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专门调查,并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体现了程序性裁判功能的强化。
2.促进控辩平等对抗:规程明确了控辩双方在证据合法性调查中的权利义务,为辩护方提供了更充分的质证机会,促进了控辩平等对抗。
3.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通过庭前会议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明确了争议焦点,为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法院通过庭前会议审查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取证申请,对无异议的证据合法性形成书面记录,庭审中仅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大幅提升了庭审效率。
(二)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第二十四条通过明确录音录像的审查标准,对侦查取证行为形成了有效规范:
1.形成程序性威慑:规程明确了未依法制作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不同步的法律后果,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形成了对侦查机关的程序性威慑。
2.促进取证行为规范化:规程的实施促使侦查机关更加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减少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通过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累计开展核查14次,有效规范了侦查取证行为。
3.推动技术手段在侦查中的应用:规程的实施推动了侦查机关更加广泛地应用录音录像技术,确保证据收集的全程留痕。如某省某市要求"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重大案件以及监察委办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优化证据审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通过确立"录音录像优于笔录"的原则,优化了证据审查机制:
1.确立"录像中心主义":规程明确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确立了"录像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原则。
2.提高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比书面笔录更具客观性,能够更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提高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如某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录像中的讯问人员与笔录记载的讯问人员不一致",据此排除了相关笔录。
3.减少人为干预证据的风险:规程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减少了人为干预证据的风险,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如某案中,法院认为,"录音录像图像模糊、声音不清,无法完整反映讯问过程,无法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
五、对人权保障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对人权保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规程通过强制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明确录音录像不完整、不同步的法律后果,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某案中,法院认为,"疲劳审讯导致供述非自愿,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畴",据此排除了相关证据。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规程通过要求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证据收集的自愿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如某案中,法院认为,"录音录像中显示讯问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但笔录记载已告知",据此排除了相关笔录。
3.防范冤假错案:规程通过严格审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如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强奸、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谢广英伪证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宣告三人无罪。该案中,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最终改判无罪。
4.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规程通过确立"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应当排除证据"的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如某案中,法院认为,"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排除了相关证据。
5.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规程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要求,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精神一致,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努力。该公约要求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并确保任何被指控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得到公正和迅速的审判。
六、结论与展望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创新,通过强化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为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该条款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从"笔录中心主义"向"录像中心主义"的转变,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现代法治理念。
展望未来,第二十四条的实施仍需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1.统一"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减少地方执行标准的差异。
2.完善录音录像的技术标准: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录音录像技术标准,包括设备要求、录制规范、存储管理等方面,确保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加强技术审查能力:建议各级法院加强录音录像技术审查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证据审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健全监督机制:建议进一步健全对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律师在场见证等,减少取证过程中的程序漏洞。
5.强化程序性制裁: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程序性制裁,确保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从源头上防范非法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的实施,是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朝着更加公正、文明、规范的方向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强化程序监督,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我国刑事司法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三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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