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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20 08:57:2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二十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一条是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核心条款,它规定了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时的一般步骤。这一条款的制定与完善,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深化推进,以及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和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规程第二十一条不仅规范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具体流程,还通过明确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院的审查职责,强化了证据审查的程序正义,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程第二十一条的法律背景与定位

规程第二十一条的制定基于以下法律背景:

1.法律体系定位

规程第二十一条是《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中的关键条款,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程与《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共同构成了"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24年7月25日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

2.制度演进脉络

从制度发展来看,规程第二十一条是《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性要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但该试行规程已于2024年9月3日废止,由现行规程取代。现行规程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程序细节,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3.司法改革目标

规程第二十一条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两大核心目标:一方面,通过规范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保只有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能被法庭采纳,从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程序步骤,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因证据合法性争议而过分迟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二、规程第二十一条四个步骤的具体内容与法律要求

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的一般四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内容和程序要求:

(一)庭前会议审查情况的宣布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1.适用条件

此步骤仅适用于已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若未召开庭前会议,则直接进入后续调查程序。

2.法律功能

该步骤的核心功能是将庭前会议中已达成共识或存在争议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向法庭和当事人进行公开,为庭审调查奠定基础。通过宣布庭前会议的审查情况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避免重复讨论,同时确保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有充分的知情权。

3.实务操作

在实务操作中,法院通常会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详细记录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情况,包括控辩双方的初步意见、法院的初步审查结论以及争议焦点。在庭审宣读起诉书后,法官会当庭宣布该报告的相关内容,为后续调查程序做好铺垫。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申请及相关线索或材料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1.申请主体与内容

该步骤明确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内容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相关线索或材料。

2.线索与材料的要求

根据规程第5条和第20条,"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必要条件。

3.证明责任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规程虽要求被告人提供线索或材料,但这仅是初步举证责任,目的是防止滥用申请权,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的举证责任仍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公权力的严格约束。

(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1.举证责任的具体化

此步骤是公诉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规程第22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

•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证据形式的多样化

规程允许公诉人采用多种证据形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既包括书面材料,也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包括证人证言。值得注意的是,规程特别强调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确保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3.侦查人员出庭的强制性

规程第22条明确禁止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当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且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这一规定强化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责任,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1.辩论程序的保障

此步骤规定了控辩双方在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享有平等的辩论权。规程第21条第(四)项要求,法庭应当为控辩双方提供充分的辩论机会,确保双方观点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查。

2.辩论内容的聚焦

辩论应当围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包括:

• 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方法

• 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合理疑问

3.法院审查的独立性

在控辩双方辩论后,法庭应当独立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受任何一方意见的不当影响。规程第21条第(四)项规定,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体现了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规程第二十一条的法律价值与实践意义

规程第二十一条作为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核心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保障人权与防止冤假错案

规程第二十一条通过规范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王某运输毒品案中,辩护人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第一次讯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未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义务、讯问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等,最终成功申请排除了王某的有罪供述,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无罪。

(二)强化程序正义与诉讼实质化

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强调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设置,确保证据审查的实质化和庭审的中心地位。在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了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以及询问程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规定,最终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体现了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

(三)明确举证责任与提高诉讼效率

规程第二十一条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和调查步骤,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也避免了证据合法性争议导致的庭审过分迟延。规程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先行提出证据合法性争议,有助于在庭审前初步梳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同时,规程第17条还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四)强化技术证据审查与规范取证行为

规程第二十一条特别强调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证据收集过程,约束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规程第24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取证过程的技术监督,有效防止了选择性取证或证据篡改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提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实务中的应用与挑战

规程第二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既取得了成效,也面临诸多挑战:

(一)实务案例分析

1.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在赵律师代理的王某运输毒品案中,辩护人成功应用规程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讯问程序违法,最终申请排除了王某的有罪供述,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无罪。在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了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以及询问程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规定,最终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

2.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案例

在承德市王某男诈骗案中,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为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召开了有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法院对公诉人出示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因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未在庭审中示证、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在庭前会议中展示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例

在湖北某猥亵儿童罪案中,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依法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解释了取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为法庭审查证据合法性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侦查人员以"情况说明"替代出庭的情况,如在某强奸案中,法院对录音录像设备故障仅采纳公安机关的解释,未强制侦查人员出庭。

(二)实践中的主要挑战

1.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的衔接问题

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以庭前会议审查替代庭审调查的倾向。规程第17条明确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然而,一些法院可能以庭前会议中"无异议"为由,直接采信证据,跳过庭审调查程序,这与规程的精神相悖。

2.侦查人员出庭的制度性障碍

尽管规程第22条明确禁止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但实践中仍存在"不愿出庭、不能出庭、不敢出庭"等问题。如重庆渝中区案例显示,公安机关在2017年至2018年间仅有376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较低。这反映了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机制。

3.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盲区

规程第24条强调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但在实践中,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同步性及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查仍存在盲区。在承德诈骗案中,对2013-2016年期间的旧案证据,可能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在永州医生强奸案中,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无声音,但法院仅采纳公安机关的"设备故障"解释,未进一步审查。这表明规程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要求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全面贯彻。

4.被告人线索提供能力不足的挑战

规程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对于普通被告人而言可能构成较大障碍。实践中,很多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难以独立提供符合要求的线索或材料,往往需要依赖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调查手段。如王某运输毒品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发现公安机关讯问程序违法。这表明规程对线索提供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因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和能力差异而产生不平等效果。

五、规程第二十一条的完善与实施建议

针对规程第二十一条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提出以下完善与实施建议:

(一)明确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的边界

为避免以庭前会议审查替代庭审调查,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为"初步审查"而非"最终决定"。即使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应当在庭审中进行形式上的确认或必要的质证,确保程序的完整性和证据的可靠性。规程第17条已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审查,这为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的衔接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的保障机制

为解决侦查人员出庭的制度性障碍,建议完善侦查人员出庭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如湖北省高院、省检、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通知》(鄂公通[2016]107号)已尝试建立相关机制,包括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及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等。这些措施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深化。

(三)强化技术证据的审查标准

为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盲区问题,应当进一步细化对录音录像的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规程第24条已规定了审查录音录像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完整、是否同步制作以及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等。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审查,避免简单采纳"设备故障"等解释。对于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应当更加严格地审查其合法性,必要时予以排除。

(四)优化辩方线索提供的程序支持

为解决被告人线索提供能力不足的挑战,建议优化辩方线索提供的程序支持。一方面,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线索提供的证明标准,只要能引起法院对证据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而非要求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院对辩方申请的实质审查,避免以"线索不充分"为由简单驳回申请。规程第20条已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这为辩方申请提供了程序保障。

六、结论与展望

规程第二十一条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核心条款,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和人权保障的强化。通过规范化的调查步骤,规程第二十一条构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证据审查机制,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程序保障。

然而,规程第二十一条在实践中的全面贯彻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庭前会议与庭审调查的衔接问题、侦查人员出庭的制度性障碍、技术证据的审查盲区以及被告人线索提供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强化法院的独立审查,保障辩护人的有效参与,提高侦查人员的出庭率,以及优化技术证据的审查标准。

从长远来看,规程第二十一条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向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将不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得到更加严格的贯彻,这将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步骤,既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又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合法性争议导致的冤假错案,同时也要避免因过度关注证据合法性而影响对犯罪的及时、有效惩处。只有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一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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