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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7-13 13:18: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第十五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摘要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五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说明的义务性程序,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核实材料、播放录音录像及通知相关人员出庭的权限范围。该条款作为庭前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关键一环,既体现了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严格把关,也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

一、条款内容与基本框架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该条款构建了三层递进关系:

1.人民检察院的举证义务:必须主动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人民法院的核实权限:可对材料进行审查,但不得直接认定

3.控辩双方的申请权利:可申请播放录音录像,参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的举证义务与责任

(一) 举证范围与形式

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说明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常规证据材料:包括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2.特殊核查材料:如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

3.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等同步证据

4.排除结果告知书:对已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第十四条要求法院在庭前会议前已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包括:

•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线索

• 侦查机关、检察院是否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 重大案件中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是否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注明

(二) 重大案件的特殊举证责任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规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规定了检察院的核查义务:

•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 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检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

这些规定强化了检察院对重大案件证据合法性的监督责任,要求其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为庭前会议中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人民法院的核实权限与方式

(一) 核实权限的法定边界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材料的核实权限具有明确的法定边界:

1.主动核实权:规程赋予法院对有关材料的核实权,但这种核实并非全面审查,而是围绕证据收集合法性这一特定问题的有限审查

2.裁量播放权:法院可依申请播放录音录像,但有权决定播放的特定时段,确保与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相关

3.通知出庭权:法院可依必要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规程未规定强制出庭措施

(二) 核实方式的多样性

规程第十五条确立了法院核实证据材料的多种方式:

1.书面材料审查:对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视听资料核验:经控辩双方申请后,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重点审查:

◦ 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如是否全程同步)

◦ 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

◦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

3.人员出庭询问: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接受发问

规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时的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 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时间与起止点

• 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 讯问过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四、控辩双方申请播放录音录像的权利与限制

(一) 申请权利的具体内容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享有申请播放录音录像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申请主体:控辩双方均可申请,但实践中主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

2.申请对象:针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特定时段

3.申请依据:规程第十五条明确"经控辩双方申请",即双方均可提出申请

4.申请目的:核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尤其是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二) 申请的程序性限制

控辩双方申请播放录音录像的权利并非无限制,存在以下程序性约束:

1.线索要求: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或材料,否则法院可告知补充或不予受理

2.申请时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应当在开庭前5日提出,以便法院组织核实

3.理由限制:若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已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否则可能被驳回

4.重复申请限制:若在庭前会议中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审查

(三) "特定时段"的界定与实务操作

规程第十五条中"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中的"特定时段"在实务中通常指:

1.有争议时段:与被告人供述变化、笔录与录音录像可能不一致的时段

2.关键讯问时段:如认罪认罚前后的讯问过程、重大供述变化的时段

3.程序违法高发时段:如讯问时间过长、未保障休息权的时段

实务操作中,申请播放录音录像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具体时间段、申请理由(如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后,可通知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播放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

五、通知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必要性与程序

(一) 出庭人员范围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侦查人员:直接参与证据收集的侦查人员,特别是与争议证据相关的侦查人员

2.技术人员:如录音录像制作人员、电子数据提取人员等

3.见证人: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见证人,如搜查、扣押等程序中的在场人员

4.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特定证据类型需要专门知识解释的人员,如鉴定意见的解释者

(二) 出庭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法院决定是否通知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证据合法性存疑: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且通过书面材料无法充分证明

2.录音录像无法澄清:经播放录音录像后,仍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3.控辩双方争议持续: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

4.特定证据类型要求:如重复性供述、有重大矛盾的证据等

(三) 出庭程序的具体要求

规程对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规定了明确要求:

1.申请程序:控辩双方申请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拟证明事实

2.法院审查:法院应当组织控辩双方交换出庭人员名单、拟证明事实及发问提纲,并就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出庭义务: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4.不出庭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且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条款的实施效果与制度价值

(一)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的程序价值

规程第十五条对刑事诉讼公正的保障主要体现在:

1.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避免庭审中因证据合法性争议导致的程序中断

2.促进控辩平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申请权,尤其是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质疑权

3.提高司法效率:对无争议的证据合法性提前确认,避免庭审中重复审查,提高审判效率

4.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更充分的程序保障,减少冤假错案

(二) 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衔接

规程第十五条与后续条款共同构建了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机制:

1.庭前会议报告制度:庭前会议结束后,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情况

2.庭审确认机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

3.争议焦点归纳:法院可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焦点,为庭审调查提供方向

4.反悔限制规则:对庭前会议中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七、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 人民检察院的实务操作建议

1.庭前会议前的准备:

◦ 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的全过程

◦ 准备完整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

◦ 对于重大案件,确保已取得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2.庭前会议中的应对:

◦ 有针对性地说明:针对被告方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有重点地进行说明

◦ 主动提供证据:对可能引起争议的证据,主动出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

◦ 配合播放录音录像:对法院或控辩双方申请播放的录音录像,不得无故拒绝

◦ 谨慎撤回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二)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风险防范

1.申请时机把握:

◦ 越早提出越有利:根据司法实践,排非申请应当尽早提出,如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前的权利义务告知阶段

◦ 具体化申请理由:避免泛泛而谈,应提供明确线索(如时间、地点、人员等)

2.申请材料准备:

◦ 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材料,如伤情照片、体检记录、证人证言等

◦ 申请书应明确具体请求,如"申请调取2023年5月10日在XX看守所的讯问录音录像"

◦ 对于重大案件,可引用规程第四、五条,强调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的必要性

3.申请策略优化:

◦ 结合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点(如讯问时间过长、未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等)申请播放录音录像

◦ 针对重复性供述,可引用规程第三条,要求排除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

◦ 必要时可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但需注意申请理由的充分性

(三) 人民法院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

1.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

◦ 讯问是否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

◦ 讯问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连续讯问不超过12小时)

◦ 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

2.证据收集的实体合法性:

◦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

◦ 是否存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违法

3.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 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同步制作

◦ 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 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笔录一致

八、总结与展望

规程第十五条作为庭前会议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核心条款,通过明确人民检察院的举证义务、人民法院的核实权限以及控辩双方的申请权利,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反映了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日益重视。

从制度价值来看,该条款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1.前置性审查机制:将证据合法性审查前置到庭前会议,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又提高了庭审效率

2.证据开示义务: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3.技术性证据运用: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性证据,提高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人员出庭制度:通过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增强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实效性

未来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1.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如何确保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仍需进一步规范

2.录音录像的调取:如何解决实践中录音录像调取困难的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3.出庭人员的范围:如何明确"其他人员"的具体范围,避免出庭人员过多影响司法效率

4.正当理由的认定:如何统一"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避免随意性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规程第十五条的实施将不断完善,其在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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