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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账消费,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拒执罪案例

发表时间:2026-01-18 10:29:3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湘05刑终81号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清,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4)湘05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清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

2001年,被告人刘某清以某方贸易公司的名义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取得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的大水坑大励山10722平方米土地使用和开发权。2013年,刘某清、某方贸易公司将上述土地权益的60%协议转让给深圳市某盛昌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某某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盛昌投资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约定支付给刘某清转让款2600万元。林某萍与刘某清、聂某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案,新宁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402号、(2014)宁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5月27日对两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8.4万元及判决利息。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某盛昌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刘某清支付450万元转让款,刘某清在收到450万元款项后未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报告,擅自用于归还未经法院确认的欠款、转至他人名下及领取现金归个人使用,其中归还郭某的欠款400万元(未经法院判决确认)、转入朱某英账户40万元、取现金10万元。

经查证,2014年10月至2018年9月,刘某清共有6起民事诉讼在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580余万元及利息。刘某清自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使用其儿媳覃某名义在深圳平安银行开立6230××××0321银行卡及移动手机卡158××××****绑定财富通进账、消费,共计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各项收入金额逾1200余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清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刘某清明知自己负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履行义务,仍隐匿、转移财产或归还其他债务,逃避执行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且长期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账、消费,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和收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司法权威。刘某清在提起公诉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其犯罪数额和情节,并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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