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微信进行转账的方式隐藏、转移其财产的构成拒执罪
发表时间:2026-01-18 10:12: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通过借用他人微信进行转账的方式隐藏、转移其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喀什花园A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检察院以疏附县检刑诉[202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新3121执3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义务,支付执行款59744元、执行费796元,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王某送达了该执行通知书,因无财产可执行,2022年11月17日终结(2022)新3121执398号案件本次执行。2022年10月18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新3121执6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义务,支付执行款24845.01元、执行费273元,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该执行通知书,因无财产可执行,2023年3月17日终结(2022)新3121执657号案件本次执行。2025年3月3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出具(2025)新3121执3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121民初14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28288元并支付执行费4824元,并向王某送达了该执行通知书。2024年12月26日,与依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其在喀什市兰干镇承包的270亩土地转包给依某,用于抵扣王某拖欠依某小麦种子钱25856元,约定由依某向王某支付95000元费用后,该地后期所有支出、收入以及除国家小麦补贴之外其他一切费用属于依某。依某按照约定,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分14次将45600元支付给王某。借用姚某的微信(微信昵称:有你才幸福3),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依某的45600元,用于日常消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借用他人微信进行转账的方式隐藏、转移其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对执行款履行情况,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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