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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是什么?间谍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0:58: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是什么?间谍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一、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该条文从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刑罚配置等方面,系统规定了间谍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则。

1.法律性质

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其法律特征在于:

• 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性: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即对国家安全构成抽象危险,无需证明实际危害结果已发生。

• 刑罚的严厉性:基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从严惩处。

• 死刑适用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罪,可以判处死刑。

2.构成要件

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间谍行为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能力。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积极实施。具体包括:

• "知道":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仍接受其任务。

• "应当知道":行为人应当意识到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基于其职业背景、任务性质、交往方式等客观事实推定。

• 推定的可反驳性:司法实践中采用事实推定方法,即根据行为人的职业背景、接触涉密信息的情况、与境外人员的异常联系等基础事实,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但允许行为人通过反证推翻这一推定。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间谍行为之一:

• 参加间谍组织:主动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接受间谍组织的管理。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指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等,为间谍组织服务。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通过各种方式为敌对势力指引攻击的具体位置或目标。

行为类型的具体界定: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任务内容不限于收集、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还包括为间谍组织介绍、报备、策反相关人员,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或者作为内应力量长期潜伏等。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既包括传统军事目标,也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新型目标。

3.行为类型

间谍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1)参加间谍组织

指行为人主动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接受间谍组织的管理。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设立的专门从事间谍活动的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间谍行为类型,包括:

• 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指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等。

• 任务内容多样,既包括收集、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也包括策反人员、渗透活动等。

• 即使未实际提供涉密文件,只要接受间谍组织人员的任务并实施间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指通过各种方式为敌对势力指引攻击的具体位置或目标,包括军事设施、关键基础设施等。

二、立案标准

间谍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间谍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立案条件

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具体包括:

• 参加间谍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指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等。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为敌对势力指引攻击的具体位置或目标。

2.关键证据要求

立案阶段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

• 行为人与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联系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通讯记录、见面记录等。

• 任务指令的证据:如对方要求行为人收集涉密信息、提供情报、指示目标等的指令记录。

• 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的证据:如行为人根据指令搜集资料、提供情报等的证据。

• 资金往来的证据:如境外机构或人员向行为人提供经费资助的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阶段的证据只需初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间谍行为,无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认为行为人可能实施了间谍行为,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即可依法立案侦查。

三、定罪标准

间谍罪的定罪标准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间谍行为的,应按照刑法分则中相关罪名处理。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积极实施。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 "知道"的认定: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仍接受其任务。

• "应当知道"的认定:行为人应当意识到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基于其职业背景、任务性质、交往方式等客观事实推定。

• 推定的可反驳性:司法实践中采用事实推定方法,但允许行为人通过反证推翻这一推定。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行为之一:

• 参加间谍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成员。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指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等。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为敌对势力指引攻击的具体位置或目标。

4.定案证据要求

间谍罪的定案证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 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间谍行为及其危害国家安全的关联程度相匹配。

• 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间谍行为且具有主观故意。

关键证据类型:

• 物证:如涉密文件、间谍器材、资金转账记录等。

• 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网络活动痕迹等。

• 证人证言:如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对任务的指认、知情人的证言等。

• 犯罪嫌疑人供述:需排除非法证据,且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量刑标准

间谍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档:基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情节较轻的刑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1.基本刑的适用条件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适用于以下情形:

• 行为人主动投靠境外间谍组织,积极参与间谍活动。

• 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特别是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

• 为敌人指示重要军事目标或关键基础设施目标。

• 在间谍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犯罪情节恶劣,如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多次实施间谍行为等。

2.情节较轻的刑罚适用条件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以下"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主观动机较轻:行为人并非主动投靠、主动寻求境外情报组织合作,而是被境外人员利用境外交流、公务考察等场景,通过利诱、胁迫、隐私要挟等方式被动裹挟参与。

• 客观危害程度较轻:行为人仅向对方提供普通企业内部经营、日常工作文件,未接触、传递涉密核心机密、军事、关键政策情报;情报未被境外机构深度利用,案件及时侦破,未造成实质性国家安全损害后果。

• 行为持续性较短:无长期、持续性主动搜集、递送情报行为,未主动向境外人员索要情报任务,仅在对方持续施压下少量配合,涉案行为周期短、传递资料数量少。

• 悔罪表现较好: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固定境外间谍人员、联络方式、策反套路等关键证据,降低侦查成本、及时阻断情报外泄风险。

3.死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罪,可以判处死刑。具体包括:

• 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导致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引发重大政治外交事件,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重大损害等。

• 情节特别恶劣:行为人动机卑劣、在犯罪中起关键作用、手段残忍、事后态度恶劣等。

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坚持审慎原则,即"少杀、慎杀",仅在极少数案件中适用。

4.从宽处罚情节

间谍罪的从宽处罚情节主要包括:

• 自首:行为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立功:行为人有揭发他人间谍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重大立功:行为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破获重大间谍案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给予奖励。

• 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定案证据

间谍罪的定案证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证据类型

间谍罪的定案证据主要包括:

• 物证:如涉密文件、间谍器材、资金转账记录等。

• 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网络活动痕迹等。

• 证人证言:如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对任务的指认、知情人的证言等。

• 犯罪嫌疑人供述:需排除非法证据,且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鉴定意见: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文件的鉴定意见。

2.证据收集程序

间谍罪的证据收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规定:

• 搜查程序: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 查封、扣押程序:查封、扣押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3.证据审查标准

间谍罪的证据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证据的确实性: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六、辩护思路

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对间谍罪案件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

1.主观故意的辩护

• 对"明知"的合理解释:主张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而是误认为是正常的学术交流或商业合作。

• 对"应当知道"的反驳:通过证明行为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阅历等个性事实,反驳司法机关的事实推定。

• 对任务性质的辩解:主张行为人接受的任务并不必然危害国家安全,而是普通的咨询或合作。

2.行为类型的辩护

• 行为未达到间谍行为的程度: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国际合作,而非接受间谍组织任务。

• 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国家安全损害后果,属于情节较轻。

• 行为已及时终止:主张行为人在发现对方真实身份后,及时终止了间谍行为,未造成进一步危害。

3.量刑情节的辩护

• 情节较轻的论证:从主观动机、客观危害、行为持续性、悔罪表现等方面,论证行为人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 从宽处罚情节的挖掘:挖掘行为人的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 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的辩解:主张行为人在境外是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的,符合《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追究情形。

七、结论

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律性质为行为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立案标准以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前提,证据要求则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定罪标准需满足主体、主观、客观三方面要件,量刑标准则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并可能适用死刑。专业辩护律师应当从主观故意、行为类型、量刑情节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否则也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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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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