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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叛逃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0:55: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叛逃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叛逃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主要规制特定身份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有特殊的行为特征和严格的构成要件,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忠诚义务,防止国家秘密泄露和国家安全受损。

一、条文解读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叛逃罪的主体范围、客观行为和刑罚标准。第一款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行为,第二款则针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行为,并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主体

第一款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军事机关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但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的,应以军人叛逃罪论处,而非本罪。

第二款主体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比第一款更广。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不受"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即可构成本罪。

2.客观行为

第一款客观行为包含三个要件:

(1)在履行公务期间;

(2)擅离岗位;

(3)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执行职务的时间段,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团在外访问期间、驻外使领馆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等。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境外学习、探亲访友等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务期间"的范畴。

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逃往境外;在境外叛逃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机构、组织,或者直接投奔国外机构、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

第二款客观行为仅要求"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不需要"在履行公务期间"和"擅离岗位"的限制,因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本身即具有更高的危害性。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叛逃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和危害意图,如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境外机构提供情报等。

4.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叛逃行为不仅直接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损害国家声誉,破坏国家与境外的关系,具有严重的政治性和危害性。

二、立案标准

叛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立案标准:

• 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军人叛逃的,应适用《刑法》第四百三十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不适用本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案标准:

• 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行为人必须掌握国家秘密,即由于职务关系、工作关系而知悉国家秘密,或者本人是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而保管、知悉国家秘密的情形。

•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非法手段如窃取、利诱等而知悉国家秘密的,不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对其叛逃行为可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2.客观行为要件

第一款立案标准:

• 行为人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要件,使本罪成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即可立案,无需证明实际危害结果。

第二款立案标准:

• 行为人必须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 不受"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即可构成本罪。

三、定罪标准

叛逃罪的定罪标准需要从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和客体四个要件综合考量:

1.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罪标准:

• 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需排除一些特殊情形,如因病修养、离职到境外学习、被停职审查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下,即使具有公职身份,也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标准:

• 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范围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广。

• 必须掌握国家秘密,即由于职务关系、工作关系而知悉国家秘密的情形。

2.客观行为要件

第一款客观行为:

• 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 必须实施了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 需要明确的是,叛逃行为不仅包括逃往境外,还包括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的行为。

第二款客观行为:

• 必须实施了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 不受"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

• 需要强调的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无论是否在履行公务期间,均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需要排除过失行为,如因迷路、误入而滞留境外等,不构成本罪。

4.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

•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本罪已不再要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要件,而是以叛逃行为本身作为定罪依据。

四、量刑标准

叛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基本量刑标准

第一款基本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基本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从重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高基准刑,如第一款一般情节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量刑标准

第一款情节严重: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投靠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叛逃的等。

第二款情节严重: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 需要强调的是,"从重处罚"是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进一步加重刑罚,如情节严重的一般可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定案证据

叛逃罪的定案证据需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证据:

1.身份证据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工作证等,证明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包括涉密岗位确定文件、保密协议、保密培训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掌握国家秘密。

• 涉密人员保密义务证明:如《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证明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

2.行为证据

• 履行公务期间证明:如出访审批文件、任务安排、工作日志等,证明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

• 擅离岗位证据:如离岗审批记录、通讯中断证明、岗位职责文件等,证明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叛逃行为证据:包括出入境记录、境外滞留证据、与境外机构联络的通讯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

3.主观故意证据

• 叛逃动机证据:如叛逃前的异常行为、言论、与境外机构的联络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具有叛逃的主观故意。

• 投靠境外机构证据:如投靠邮件、通讯记录、公开声明等,证明行为人具有投靠境外机构的主观故意。

4.涉密证据

• 国家秘密鉴定意见: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掌握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 涉密文件、资料证明:如行为人携带的涉密文件、资料清单、内容摘要等,证明行为人携带了国家秘密。

5.境外证据

• 境外公证认证文件:如经公证认证的出入境记录、境外滞留证明等,证明行为人在境外的活动。

• 电子数据证据:如与境外机构联络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需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六、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叛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显著区别:

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

• 主体要件: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中国公民)。

• 客观要件: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投敌叛变罪则要求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 量刑:叛逃罪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投敌叛变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 主体要件: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中国公民)。

• 主观要件:叛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叛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偷越国(边)境行为违法,希望或放任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结果发生。

• 客观要件: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 量刑:叛逃罪的刑罚明显高于偷越国(边)境罪,叛逃罪最低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偷越国(边)境罪最低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叛逃罪与脱逃罪

• 主体要件: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为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 客观要件: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脱逃罪表现为从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逃脱。

• 客体要件:叛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 量刑:叛逃罪的刑罚明显高于脱逃罪,叛逃罪最低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脱逃罪最低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从重处罚情形

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主要体现在第二款的规定中:

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

• 此类人员叛逃本身即构成本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 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高,如第一款一般情节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携带国家秘密叛逃

• 行为人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类情形在第二款中更为常见,因为第二款主体本身即掌握国家秘密。

3.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 行为人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类情形可能同时构成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如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等,应数罪并罚。

八、实务建议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叛逃罪的实务建议如下:

1.主体抗辩

• 身份适格性审查:应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 涉密程度评估: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评估其掌握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和范围,以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2.行为要件抗辩

• 履行公务期间认定:应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在履行公务期间,如出访、驻外、境外执行任务等,而非离职、探亲、旅游等。

• 擅离岗位证据审查:应审查离岗审批记录、通讯记录等,确认是否确属擅离岗位。

• 叛逃行为性质分析:应分析叛逃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和危害意图,而非单纯追求个人利益。

3.主观要件抗辩

• 故意认定审查:应审查是否存在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叛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动机合理性分析:应分析行为人的叛逃动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胁迫、诱骗等情形。

4. 证据审查

• 身份证据完整性:应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据完整、真实。

• 行为证据链条:应确保叛逃行为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如离岗记录、出入境记录、境外活动证据等。

• 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应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5.量刑辩护

• 情节严重认定:应分析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如是否携带国家秘密、是否发表损害国家言论等。

• 从重处罚幅度:应分析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从重处罚幅度,确保刑罚适当。

九、结论

叛逃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较高的刑罚标准。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忠诚义务,防止国家秘密泄露和国家安全受损。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叛逃罪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构成要件,确保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叛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避免混淆;同时,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应当从重处罚,但刑罚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叛逃罪的证据体系应当包括身份证据、行为证据、主观故意证据和涉密证据等多个方面,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境外证据,应当遵循相关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

叛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叛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携带国家秘密等因素综合考量,确保刑罚适当、公正。对于情节严重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刑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叛逃罪的辩护应当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证据要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确保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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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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