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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5:04:3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条文结构与基本含义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条文结构分析:本条文采用分层次量刑方式,将行为分为三个情节等级,并对应不同刑罚。第一层次为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层次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第三层次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分层量刑结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本条文规制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为,即向境外实体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防止境外势力通过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来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利益。

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确定该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门槛的依据,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为要件

行为方式:必须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类行为之一。

• 窃取:指以秘密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秘密窃取、偷拍、偷录等。

• 刺探:指通过打听、侦察、套取、利诱等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

• 收买: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

• 非法提供: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境外关联:行为必须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存在直接关联,即行为对象必须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

2.对象要件

国家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立案数量标准:

• 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即构成立案标准

• 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

• 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以上

例外情形: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应立案追诉。

3.主观要件

故意心态: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

• 明知: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且具有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意图。

• 应当知道:行为人虽未直接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但根据其职业背景、接触方式、交易异常性等,应当能够推断出对方的境外身份。

排除情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且无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那么即使客观上向境外提供了国家秘密或情报,也不构成本罪。

三、定罪标准

定罪标准是指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的法定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对象要件和主观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性质:本罪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国籍要求: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无特殊限制。

• 职业要求:无特殊职业限制,但司法实践中,从事涉密工作或接触涉密信息的人员被追诉的几率更高。

单位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本罪不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但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仍可追究个人责任。

2.客观行为要件

行为方式:必须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类行为之一。

行为完整性: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即使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网络行为认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象要件

国家秘密:必须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密级。

情报:必须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密级鉴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4.主观要件

明知或应知: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且具有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意图。

目的认定:行为人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但不要求必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目的。

"应知"的推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量刑标准分为三个层次:

1.情节较轻

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拘役、管制不并处罚金。

2.一般情节

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拘役、管制不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幅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死刑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只有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判处死刑。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拘役、管制不并处罚金。

五、定案证据要求

定案证据是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并确定刑罚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定案证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

• 物证

• 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特定证据要求:

• 密级鉴定书: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相关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

• 境外关联证据:证明行为对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证据,如通信记录、资金往来、身份证明等。

• 行为实施证据:证明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实物证据等。

2.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供规则: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排除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3.特殊证据规则

密级鉴定规则:

• 鉴定主体: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

• 鉴定程序:办案机关申请,提交材料,保密部门受理并作出鉴定

• 鉴定效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认定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核心证据

• 异议处理:办案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境外证据规则:

• 公证认证要求:境外形成的证据原则上需经公证认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补正规则:对于存在轻微瑕疵的境外证据,在没有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予以适当容忍,允许执法司法机关对存在瑕疵的境外证据予以补正

• 技术核证:对镜像制作、哈希值校验、操作全程录屏等提出明确规范性要求,通过技术核证手段补强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技术固定:电子数据应当通过哈希值校验、原始存储介质扣押、全程录像等方式固定

• 合法程序:电子数据收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程序要求

• 跨境取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电子数据,需审查其合法性、程序对等性

主观故意的证据链构建:

• 间接证据体系:通过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异常性、通信记录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 推定规则:对于"应知"情形,应当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条,唯一指向主观故意

• 反证标准:若行为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过失不知或正常商业往来,且达到合理怀疑程度,可推翻推定

六、结论与建议

条文定位: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体现了我国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立法意图:本条文旨在严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防止境外势力通过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来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利益。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构成要件,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导致国家安全受损,又要防止打击过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辩护要点:

• 密级鉴定的合法性:审查密级鉴定是否由法定机关作出,程序是否规范

• 境外关联的证据链:审查证明行为对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证据是否充分

• 主观故意的证明:审查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情节认定的准确性:审查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较轻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量刑过重或过轻的情形

•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审查是否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的口供等

风险防范: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员,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避免因不知情或疏忽大意而触犯本罪。

总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条款,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既要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又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理解条文含义,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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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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