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其亲属的实名微信有收入不履行构成拒执罪
发表时间:2026-01-18 10:01: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一直使用亲属的实名微信,每月存在务工收入,始终未偿还执行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25)闽04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晏某甲,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现住址福建省明溪县。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明检刑诉〔2025〕98号。指控事实2013年3月晏某甲与晏某乙抚养费纠纷、2016年6月晏某甲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8月晏某甲与三明市某买卖合同纠纷等三案,给付款共计116633元,执行人晏某甲均未履行。明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向晏某甲邮寄送达执行材料,但晏某甲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行踪,逃避法院执行。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告人晏某甲一直使用其哥哥晏某丙的实名微信,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上述微信资金流水每年分别为42107.33元、14438元、140177.2元,共计196722.53元,此外晏某甲务工每月有收入4000-5000元,却始终未偿还上述执行款。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被告人晏某甲因购买装修材料欠戴某33000元,晏某甲在未偿还执行款的情况下,总共向戴某还款9500元。
2025年5月28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新村抓获被告人晏某甲。……
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晏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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