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他人财付通账户收入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
发表时间:2026-01-18 10:15:3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11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杭富检刑诉〔202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邱谋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0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他人财付通帐户(用户ID:wxid_dnesd51miy2o12)累计收入135万余元;2019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他人名下招商银行卡(尾号1318)累计收入67万余元;2024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名下农业银行卡(尾号6145)收到中国太平某保险退保费5万余元;2024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收到居间费10万元。上述资金共计217万余元,均被其用于经营及日常开支。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名下支付宝账户以转账、消费等方式支出22万余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某甲使用的他人财付通账户下的135万余元主要来自于其近亲属,不属于“拒执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资金虽部分来源于周某甲的近亲属,亦属于周某甲可支配财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黄某尾号为1318的招商银行卡收入的67万余元应当区分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及10万元居间费在上述金额内重复计算,应当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黄某、周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周某甲及黄某登记结婚前,周某乙已经开始向黄某该张某银行卡上转入钱款,给其父亲周某甲用于生活开支,上述的67万元均为周某乙转入的资金,亦属于周某甲可支配财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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