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使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构成拒执罪
发表时间:2026-01-18 09:56:2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在明知自己在本院有生效的判决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25)浙11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
公诉机关指控,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中,苏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后苏某某仅归还杨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债务。
2019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自己在龙泉市人民法院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母亲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其间,苏某某从事种植茶树菇及收购杉树根等生意,并将赚取的利润用于归还债权人邹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3234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中,苏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后苏某某仅归还杨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债务。
2019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自己在本院有生效的判决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其母亲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其间,苏某某从事种植茶树菇及收购杉树根等生意,并将赚取的利润用于归还债权人邹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323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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