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隐藏并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发表时间:2026-01-18 09:47:4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将其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的隐蔽手段,转移或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工资收入、卖首饰收入、亲友赠与等钱款,规避人民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7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2.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内07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2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孟某2负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的执行义务,在被执行期间,孟某2为规避执行,擅自将其微信绑定李某名下尾号为1826的中国银行银行卡隐藏并转移财产。经查,该银行卡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9日共计出账904131.06元人民币。2023年5月,被告人孟某2因不如实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2于2024年4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2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孟某2具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其为规避执行,将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长期、多次进行转账从而隐藏并转移财产,情节较为严重,不予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孟某2账户流水中大多数钱款不应认定为不如实申报,多数钱款系其为偿还贷款转至自己名下账户或帮助朋友转账等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银行卡流水、微信流水、被告人孟某2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孟某2为规避执行,将其微信绑定李某名下尾号为1826的中国银行银行卡隐藏并转移财产,其使用该银行卡接收或转入自身工资收入、卖首饰收入、亲友赠与等钱款并用于生活支出。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上诉人孟某2及其辩护人所提在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拒执金额有误,同时其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银行卡流水、微信流水、上诉人孟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孟某2通过将其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的隐蔽手段,将近两年时间,转移或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工资收入、卖首饰收入、亲友赠与等钱款共计904131.06元,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犯罪事实。孟某2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孟某2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