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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缺席审判上诉和抗诉条款

发表时间:2026-02-07 15:17: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94条又称为“聂树斌条款”,这一条规定刑事判决书不但要发给辩护人、被告人,而且还要发给被告人的近亲属。

  聂树斌用生命换来的这一法条,许多公民不知,甚至法官也不知,开庭宣判还是只将判决书发给辩护人、被告人。

  在笫294条诞生之前,刑事判决书是不发给近亲属的,导致近亲属中的明白人根本不知判决书的内容,明明是冤假错案也不知道上诉。

  这个主要是厌讼、恶讼的心理在作怪,谁一犯罪,亲属和社会不是争着为他辩护,而是争着和他划清界限,这是丧失人性的行为,导致东大根本上没有辩护文化和习惯,否定辩护制度。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判决书的送达。这是为了让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及时知道案件已经判决和具体的判决结果。

  二是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判决的上诉,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上诉。

  三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规定上诉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被告人权利的有效救济渠道,可以使不服判决的相关人员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让确有错误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

  同时,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诉讼主体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第二百九十四条条款解读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判决书的送达以及不服判决的上诉的规定。

  一、关于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的送达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一是,判决书的送达是实现审判结果的必然要求。

  二是,判决书的送达可以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知情权及后续的相关权利,法定期限内送达判决书可以让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及时知道案件已经判决和判决结果的情况,有助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出上诉或者依法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三是,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判决生效的程序法上的条件。

  判决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范围更广泛。根据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到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本条规定,判决书除了要送达到上述对象外,还需要送达到被告人的近亲属,这是因为这里的被告人在境外,可能需要由近亲属帮助其行使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关于不服判决的上诉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审判终结,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讲,审判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作为缺席审判这一特别程序,本条专门赋予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不经被告人同意的独立的上诉权。

  这是因为被告人死亡或者在境外,赋予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案件上诉程序的规定,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

  本条也是基于上述原因,还特别规定,辩护人经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部分主体的其中之一提出上诉的,就会启动二审程序。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规定的“确有错误”,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等情形的。

  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本条对如何提出上诉、抗诉,接受上诉、抗诉的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都未作具体规定,具体做法和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范围也不应限于上诉或者抗诉的范围。

  第二,本条所说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

  对于生效判决的抗诉,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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