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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发表时间:2017-10-15 14:52: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在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看来,根据1997年《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直接责任条件,即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单位犯罪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管人员的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没有主管人员的行为,就不会有单位犯罪的发生。换言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犯罪的发动者、批准者或者支持者。直接责任是确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条件。

  直接责任条件要求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主管人员主观上要有与单位犯罪罪过内容相同的罪过,即对于单位故意犯罪来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对单位犯罪知情,而且要有希望或者放任单位犯罪的意志,对于单位过失犯罪来说,主管人员也应具有过失的罪过。在客观上,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罪过的支配之下,要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整个单位犯罪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主管人员条件,即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单位的主管人员,这是确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身份条件。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在单位中对单位事务具有_二定的决策、管理、领导、指挥、监督职权的领导人员。

  单位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单位领导机构的成员和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是在单位犯罪的不同情况下,这些人员并非一律都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时他们根本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时他们不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数多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因主要在于绝大多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职务一般是经理或副经理,其不仅是单位犯罪的决策人,一般也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行为人,从而在判决上一般都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

  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犯罪单位之间所具有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统一的关系上看,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上是忠于职守的,即履行了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的职责要求,因而其所具有的罪过和在此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决策、指挥、组织等犯罪行为应当归属于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一部分,故此时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不能仅仅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即体现的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单位的从属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从属性也有着明确的认识。也正是因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由于在单位故意犯罪的场合下,单位主管人员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犯罪意志既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也体现了其本人的意志,其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也同时具有两种性质:既是单位行为,又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本人的行为,故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犯罪起到决策、指挥、组织等作用的单位主管人员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一部分刑事责任,即体现的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独立性。而在单位主管人员因玩忽职守而失察,致其下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或者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承担“领导责任”的场合下,与前述情况恰恰相反。此时,单位的主管人员实际上未尽职责(渎职行为),即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单位主管人员的职责要求,故此时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完全是个人责任,应由其本人独立承担,不能推诿或者归责于单位,如果其行为构成了相关犯罪,亦应由其本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理,在渎职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的只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而这些犯罪均为自然人犯罪,根本不能成为单位犯罪。

  因此,在单位的主管人员由于疏于管理,懈怠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失察,致使所属部门放任自流实施单位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主管人员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犯罪的构成,则应当以此罪论处,而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含义就是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至于直接责任的内容,既可以是对单位犯罪起决策作用,也可以是对单位犯罪起组织、指挥等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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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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