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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把握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8: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如何把握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单位同被告自然人一样,享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诉讼权利。无疑,被告单位舸以由诉讼代表人代为行使辩护权,还可以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参照适用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单位和被指控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只需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以单位名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律师,辩护人即可达到维护两个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无需两个主体分别委托;也有观点主张,被告个人的辩护人应当由被告人或家属委托或法院指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一般由被告单位委托,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不能是同一人。经认真研究,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考虑是:(1)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单位在刑事诉讼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委托同一名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会造成角色的混乱,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单位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一定的“此消彼长”,由同一名辩护人同时行使辩护权,势必存在“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两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告单位和被指控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同一名辩护人的情形,自然应当不允许。

  2.及时告知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后,对于被告单位未委托辩护人,或者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同一名辩护人的,要及时告知被告单位除由诉讼代表人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不得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同一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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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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