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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52: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领导机构的成员和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是在单位犯罪的不同情况下,这些人员并非一律都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时他们根本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时他们不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时他们既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主管人员单独决策实施单位犯罪,又单独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单独决策实施单位犯罪,又在单位犯罪具体实施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此时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主管人员实际上是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其他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都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策实施单位犯罪,由单位领导机构其他相关领导成员具体组织、指挥单位犯罪实施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体组织、指挥单位犯罪的领导机构成员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其他主管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3)在单位内设机构可以独立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对单位内设机构犯罪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的部门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犯罪时,如果积极参加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在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实施的情况下,并非所有参与决策的单位主管人员都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决策中明确反对单位犯罪的人员以及对单位犯罪决策没有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如果在其后单位犯罪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没有起到组织、指挥作用,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决策主持者、犯意提起者、犯罪组织指挥者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持类似的态度。《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计的,但是其本质含义亦可用于公司犯罪的场合。

  (5)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自行决定自己实施单位犯罪的,应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的主管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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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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