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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6 09:05:4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前会议程序的核心条款,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条确立了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十一个具体事项,并规范了附带民事调解程序以及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事项的处理规则。通过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争议的集中处理,能够有效避免庭审中断,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同时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将从条款结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对第十一条进行深入解读。

  一、条款结构与功能定位

  第十一条采用分款结构,包含三个主要部分:

  1.第一款:明确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就十一项具体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构成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2.第二款: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第三款:针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规范了控辩双方的明确意见发表义务以及人民法院的处理规则,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作为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其核心功能在于"程序性争议的庭前过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适用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能够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为庭审集中审理实体问题奠定基础,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二、十一项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意义

  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一项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均与审判程序相关,且多为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以下逐项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24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实践意义:管辖异议是程序性争议的一种,若在庭审中提出,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甚至案件被退回或移送。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处理管辖异议,可以避免庭审中断,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规程第12条进一步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第30条则规定了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要求。

  实践意义:回避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权利,若在庭审中提出,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规程第13条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处理回避问题,可以确保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同时避免庭审中断。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实践意义: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若在庭审中临时提出,可能导致庭审程序调整,影响效率。规程第14条明确,控辩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通过庭前会议提前确定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有助于程序的稳定性,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规程第11条和第58条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可以避免庭审中因证据合法性争议导致的中断,同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关于辩护人阅卷权的规定,以及第40条关于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

  实践意义:新证据材料的提供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控辩双方是否提供新证据,可以为庭审预留充分的举证、质证时间,确保证据充分展示,提高庭审效率。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43条关于鉴定的规定,以及第197条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实践意义:重新鉴定或勘验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若在庭审中临时提出,可能导致庭审中断。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控辩双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可以为相关程序预留时间,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实践意义:未随案移送的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控辩双方是否申请调取此类证据,可以为证据调取预留时间,确保证据充分展示,提高庭审效率。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关于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

  实践意义: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控辩双方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可以为相关程序预留时间,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以及第197条关于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

  实践意义: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通过庭前会议提前确定出庭人员名单,可以为庭审预留充分的证人出庭时间,确保证言充分质证,提高庭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法定证人,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十)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实践意义:涉案财物权属争议是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通过庭前会议提前了解控辩双方对涉案财物权属和处理建议的异议,可以为相关程序预留时间,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顺利进行。2024年规程新增了对涉案财物权属问题的处理,体现了对财产性强制措施程序规范的重视。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作为兜底条款,其适用范围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实践意义:这一兜底条款为庭前会议处理未明确列举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提供了空间。司法实践中,"其他问题"可能包括程序争议(如证据展示方式、量刑建议等)或未明确列举的审判相关事项。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显示,庭前会议可以处理证据合法性审查等事项,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三、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意义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实践意义:附带民事调解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通过庭前会议提前进行民事调解,可以为刑事审判预留更多时间,确保刑事部分的高效审理。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机制既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四、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实践意义:这一规定是规程的核心创新点之一。通过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表达对程序性事项的意见,可以提前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确保庭审的集中性和连续性。规程删除了原规程中"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规定,延长了法院对庭前会议事项的决定期限至庭审过程中,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更加重视。

  五、条款创新与价值分析

  第十一条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多方面的创新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性争议的前置处理

  规程通过庭前会议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前置处理,避免了庭审中的频繁中断。这一机制不仅提高了庭审效率,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显示,庭前会议可以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二)证据展示与争点整理

  规程要求在庭前会议中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一机制有助于提高证据展示的效率,确保庭审聚焦于关键争议,提高审判质量。深圳罗湖区法院的实践表明,通过庭前会议归纳争点,可以实现当庭宣判率提升16.2个百分点。

  (三)促进认罪认罚与繁简分流

  规程为认罪认罚案件和简单案件的繁简分流提供了程序基础。若被告人认罪并达成调解,法院可以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缩短审理周期。2026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先行调解成功案件数同比增长205.11%,反映了庭前会议在繁简分流中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诉权保障

  规程通过明确控辩双方的申请权和法院的处理义务,强化了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例如,规程第11条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些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第十一条确立了庭前会议的程序框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庭前会议启动率不足

  部分法院对庭前会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庭前会议的启动率不足。根据江苏检察网的调研,法官启动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不高,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运用也不足。针对这一问题,规程通过明确控辩双方的申请权和法院的处理义务,推动庭前会议的规范适用。

  (二)程序性争议处理不充分

  部分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争议的处理不够充分,导致庭审中仍需处理相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规程第1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程序性争议在庭前得到充分处理。

  (三)附带民事调解的效力问题

  附带民事调解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规程第11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若调解协议存在瑕疵,当事人可能在后续程序中提出异议。针对这一问题,规程第11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七、结语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前会议程序的核心条款,通过规范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有效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该条款通过列举十一项具体事项,明确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规定附带民事调解程序,拓展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通过规范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事项的处理规则,确保了庭审的集中性和连续性。

  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的规范适用对于推进庭审实质化、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将更加规范,功能更加全面,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南京刑事律师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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