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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6 09:08:2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重要条款,对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主要规范了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程序要求、法院的审查处理方式以及不同审查结果下的处理路径。

  一、法律背景与立法目的

  1.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植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基本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同级法院间管辖权的确定、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情形。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犯罪、跨区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增多,传统管辖规则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更细化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2.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 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通过明确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减少地方司法机关因地方利益而干预案件处理的情况。

  • 确保管辖权正确性:在庭前会议阶段提前解决管辖权争议,避免因管辖权错误导致的庭审中断。

  • 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庭前会议过滤程序性争议,使庭审能够集中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条款具体内容解读

  1.异议的提出与要求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提出异议的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是异议必须附有具体理由,不能笼统提出。理由的说明应当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级别管辖等要件。这种要求既保护了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又避免了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程序。

  2.法院审查与处理路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 异议成立且本院无管辖权: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 异议成立但本院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法院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这体现了程序上的审慎与司法的独立性。

  • 异议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异议,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为因特殊原因无法公正审理的案件提供了程序保障,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审慎性。

  3.与指定管辖的衔接

  第十二条中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体现了与指定管辖制度的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为解决管辖权争议提供了补充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三、操作程序与实践应用

  1.异议提出的具体要求

  在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列明异议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但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未明确具体期限,需结合《刑诉法解释》与规程的适用场景进行判断。

  2.法院审查的关键点

  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 犯罪地认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地的规定,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 级别管辖:是否符合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

  • 不宜管辖的情形:是否存在院长需要回避、本院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特殊情形。

  3.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人提出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肃北县,肃北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本案均无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异议,但二审法院采纳异议并退回检察院,体现了第十二条的救济作用。

  案例二:网络犯罪中的"远洋捕捞"式执法

  一些网络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通过虚构本地"被害人"或利用技术手段扩大管辖范围。例如,某地警方仅凭当地有一名"被害人"报案就立案管辖,但实际上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及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当地。辩护人通过审查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等要件,成功推动案件移送,体现了第十二条在实践中的价值。

  四、对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影响与挑战

  1.积极影响

  第十二条对刑事诉讼公正性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防止地方干预:通过明确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减少地方司法机关因地方利益而干预案件处理的情况。

  • 程序透明化:在庭前会议阶段公开审查管辖权异议,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

  • 实体与程序分离:明确庭前会议仅解决程序问题,避免实体争议过早介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2.潜在挑战

  尽管第十二条对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以下挑战:

  • 审查标准模糊:如"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形未完全明确,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

  • 效率与权利冲突:过度强调程序可能导致案件拖延,而快速处理可能牺牲异议审查的充分性。

  • 执行差异:不同地区法院对规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影响统一性。

  3.网络犯罪的特殊挑战

  网络犯罪的无国界特性对管辖权提出了特殊挑战。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这种扩展的犯罪地概念可能导致多个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主张管辖权,形成"多点管辖"冲突。

  五、与其他程序规则的衔接

  1.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衔接

  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与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共同构成了庭前会议程序的核心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这种程序设计确保了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与指定管辖制度的衔接

  第十二条中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体现了与指定管辖制度的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种规定为解决管辖权争议提供了补充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六、结论与建议

  1.总结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通过规范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为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异议的提出方式、审查标准和处理路径,还与指定管辖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等其他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有效衔接,共同构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务建议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第十二条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救济工具:

  • 异议理由的充分准备:应当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准备异议理由。

  •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应当收集能够证明管辖权错误的证据,如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信息。

  • 程序的规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程序。

  对于法院而言,应当:

  • 严格审查管辖权异议:应当全面审查异议理由,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 规范处理程序:应当按照规程规定的处理路径,依法作出决定,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理由。

  •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移送的顺畅。

  第十二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的发展趋势,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程序性救济。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这一条款的作用,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南京刑事律师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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