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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6 10:25: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二十四条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庭前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四条作为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笔录制作和报告形成的法律要求,体现了对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该条款不仅规范了庭前会议的记录机制,还为后续庭审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是衔接庭前准备与正式庭审的关键环节。

  一、条款内容解析

  第二十四条包含两个主要方面:

  1.庭前会议笔录的制作与确认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要求:

  • 记录义务:法院必须制作庭前会议笔录,全面记录会议过程

  • 核对程序:笔录制作完成后需交由参会人员核对

  • 确认方式:核对无误后,参会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2.庭前会议报告的形成与内容

  "庭前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该要求同样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 报告义务:法院必须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 内容要素:报告需包含会议基本情况、程序性问题处理结果、争议焦点和一致意见

  • 功能定位:报告是后续庭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法律意义分析

  1.保障诉讼权利

  第二十四条的首要意义在于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 知情权保障:通过笔录和报告,各方能够完整了解庭前会议的讨论内容和结果

  • 监督权落实:参会人员核对笔录的程序,确保了会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意见留存机制:笔录的制作和签名,使各方的意见被正式记录并保存,为后续程序提供依据

  2.提高庭审效率

  第二十四条通过规范笔录和报告的制作,为提高庭审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 固定无争议事项:报告中明确记载的无争议事项,可在庭审中简化审理,减少重复讨论

  • 争议焦点集中化: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使庭审能够围绕核心问题进行,提高针对性

  • 程序衔接规范化:笔录和报告的制作,为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提供了标准化流程

  3.规范程序运行

  第二十四条对笔录和报告的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运行:

  • 程序约束力:要求法院必须制作笔录和报告,避免程序形式化、随意化

  • 责任明晰化:参会人员核对签名的程序,明确了各方在会议中的责任

  • 效力可追溯:笔录和报告的正式性,使庭前会议的成果具有可追溯性和法律约束力

  三、具体操作规范

  1.笔录制作要求

  根据规程和司法实践,庭前会议笔录的制作应当:

  • 全面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全过程,包括各方发言、讨论内容和达成的共识

  • 格式规范:采用统一的笔录格式,包含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要素

  • 客观中立:笔录应当保持中立,不带倾向性表述,忠实反映各方意见

  • 技术手段:允许采用电子笔录方式,但需符合电子签名和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

  2.参会人员签名程序

  参会人员核对笔录并签名的程序应当:

  • 亲自核对:参会人员应当亲自核对笔录内容,确保与实际会议内容一致

  • 异议处理:若发现笔录内容有误或遗漏,应当场提出并要求更正

  • 拒绝签名:参会人员有权拒绝签名,但需在笔录上注明拒绝理由

  • 电子签名:允许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但需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真实性

  3.庭前会议报告的内容构成

  庭前会议报告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 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基本信息

  • 程序性问题处理结果:管辖异议、回避申请、出庭人员名单等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

  • 争议焦点归纳: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点

  • 一致意见确认:控辩双方在证据、举证顺序等方面达成的共识

  • 其他事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

  四、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辩护人注意事项

  辩护人在参与庭前会议时,应当:

  • 充分准备:提前梳理案件争议点,准备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 审慎发言:避免在庭前会议中过度暴露核心辩护策略,保留关键质证理由

  • 全面核对:会议结束后仔细核对笔录内容,确保与实际发言一致

  • 明确记录:对关键争议点要求在笔录中明确记载,避免模糊表述

  • 拒绝签字的策略:若发现笔录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关键内容,可拒绝签字并要求补正

  2.法院注意事项

  法院在制作笔录和报告时,应当:

  • 客观公正:确保笔录真实反映各方意见,不偏不倚

  • 全面记录:完整记录会议过程,特别是争议焦点和一致意见

  • 及时制作:庭前会议结束后立即制作报告,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 规范格式:采用标准化的报告格式,便于后续庭审参考

  • 依法处理:对程序性问题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报告中明确记载

  3.电子笔录与报告的特殊要求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电子笔录和报告的应用日益广泛,需要注意:

  • 技术规范:电子笔录应当使用法院指定的电子签名系统,确保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性要求

  • 同步录音录像:重要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作为笔录真实性的辅助证明

  • 存档要求:电子笔录和报告应当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存档,确保长期保存和可查性

  • 核对方式:电子笔录应当提供在线核对功能,方便当事人远程参与

  五、与其他条款的衔接关系

  1.与第二十五条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这一规定使第二十四条制作的庭前会议报告具有了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在庭审中宣布报告内容,可以明确争议焦点,简化审理程序。

  2.与第二十六条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规定:"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事项,法庭依法作出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报告对后续庭审的约束力,体现了程序安定性和效率价值。

  3.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与规程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审查机制:

  • 初步处理: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

  • 记录确认:处理结果载入笔录和报告,作为后续程序的依据

  • 庭审衔接:若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达成共识,可在庭审中直接确认;若未达成共识,则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六、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

  1.笔录遗漏或错误问题

  实践中,笔录可能存在遗漏或错误,应对策略包括:

  • 当场提出:会议过程中发现记录错误,应当场提出并要求更正

  • 书面申请:会议结束后若发现笔录错误,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补正

  • 拒绝签字:对于重大错误或遗漏,可拒绝签字并要求重新制作笔录

  • 申请查看录像:若会议有录音录像,可申请查看录像以验证笔录真实性

  2.报告内容不完整问题

  若报告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后续程序问题,应对策略包括:

  • 要求完整记载: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要求主持人将重要事项载入报告

  • 书面补充意见:会议结束后可向法院提交书面补充意见,要求在报告中体现

  • 庭审中提出异议:在宣布报告内容时,可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说明理由

  • 作为上诉理由:若因报告不完整导致实体权益受损,可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3.电子签名与远程参会风险

  随着电子技术的应用,电子签名和远程参会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

  • 确认技术可靠性:在使用电子签名前,确认系统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性要求

  • 全程录像:要求对电子签名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作为辅助证明

  • 书面确认:重要事项可要求通过书面方式补充确认

  • 技术故障预案:提前准备技术故障应急预案,如远程参会中断时的处理方式

  七、总结与展望

  第二十四条作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环节,通过规范笔录和报告的制作,为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该条款不仅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重视,也兼顾了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庭前会议笔录和报告的制作将更加规范化、信息化,其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也将进一步凸显。未来,可以期待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完善:

  1.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细化笔录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形成统一标准

  2.信息化应用:推广电子笔录和在线报告系统,提高制作效率和准确性

  3.法律效力强化:明确笔录和报告对后续程序的约束力,增强程序安定性

  4.监督机制完善:建立对笔录和报告制作的监督机制,确保程序公正

  总之,第二十四条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使庭审更加集中、高效,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南京刑事律师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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