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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6 09:01: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十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于2024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其中第十条关于庭前会议开始后的程序义务和防止串供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效率化和权利保障的立法价值。本解读将从法律定位、程序义务、防串供措施、司法实践应用及价值意义等方面对第十条进行深入分析。

  一、第十条的法律定位与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第十条位于规程的主体程序部分,与第四条(主持人资格)、第八条(会议通知)、第九条(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等条款共同构成庭前会议的程序框架。该条款在规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功能定位,既是对前序条款的程序性确认,也为后续会议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

  从法律体系看,第十条与以下条款形成密切关联:

  1.与第四条的衔接:第四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第十条则明确了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的具体职责,形成"谁主持"与"如何主持"的完整程序链。

  2.与第八条的呼应:第八条要求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前三日通知参会人员及事项,第十条则规定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会议事项,确保程序衔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与第九条的补充:第九条提到"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涉及事实证据问题的,应当组织各被告人分别参加,防止串供",第十条则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将防止串供的措施适用于所有有多名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体现了对串供风险的全面防范。

  4.与第十一条的递进关系:第十一条详细列明了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十一种事项,第十条则规定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宣布需要处理的具体事项,使控辩双方提前知晓讨论范围,提高会议效率。

  二、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和宣布会议事项的程序性义务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主持人的两项程序性义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核实参会人员情况的法律意义

  2.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确认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 核对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

  ◦ 检查参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回避人员是否排除)

  3.这一程序性义务具有多重法律价值:

  ◦ 确保程序合法性:通过核实参会人员,排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参与会议,保障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 明确诉讼主体:使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明确,有利于后续会议内容的顺利展开。

  ◦ 防范程序瑕疵:避免因参会人员不明确或身份不符导致的程序瑕疵,为后续的庭审奠定基础。

  4.实践中,主持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核实参会人员情况:

  ◦ 当庭核对身份证明文件

  ◦ 询问各方是否对参会人员身份有异议

  ◦ 对于远程参与的人员,通过视频确认其身份和在场状态

  5.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事项的法律意义

  6.主持人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是规程程序性要求的重要体现,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 明确会议范围:提前告知各方会议将处理的具体事项,避免会议内容的随意扩展或遗漏关键问题。

  ◦ 提高会议效率:聚焦于已确定的争议点,减少无效讨论,提高庭前会议的针对性和效率。

  ◦ 保障知情权:使控辩双方全面了解会议议题,为后续讨论和意见表达做好准备。

  ◦ 形成程序闭环:与第八条关于会议通知的规定形成呼应,确保程序衔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7.宣布事项的范围通常包括:

  ◦ 程序性事项:如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

  ◦ 证据相关事项:如非法证据排除、新证据提供等

  ◦ 诉讼程序事项:如证人出庭、鉴定勘验等申请

  ◦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8.在宣布事项时,主持人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每个事项的性质和讨论重点,便于各方诉讼参与人做好准备。

  三、防止多名被告人串供的具体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这一规定是规程中关于庭前会议程序规范的重要内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意义。

  1.防止串供的法律依据

  2.防止串供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防止串供有助于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监视居住阶段,但其关于"不得串供"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串供行为的普遍禁止。

  ◦ 《庭前会议规程》的制度设计:规程第九条明确要求"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涉及事实证据问题的,应当组织各被告人分别参加,防止串供",为防止串供提供了更具体的制度指引。

  3.防止串供的具体措施

  4.根据规程及司法实践,防止多名被告人串供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 分别参与机制:组织各被告人分时段、分场所参与会议,避免直接接触。这一措施既符合规程第九条的规定,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

  ◦ 物理隔离: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可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其他合适场所召开会议,确保各被告人在空间上的隔离。规程第八条明确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有法警在场。",为物理隔离提供了人员保障。

  ◦ 技术隔离手段:采用视频会议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各被告人之间的隔离。例如,使用视频分屏技术,使各被告人可见但不可听或交流,形成"视觉可见、听觉隔离"的会议环境。

  ◦ 单独询问:对于涉及事实证据的事项,可逐个被告人单独询问,避免相互影响。规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为单独询问提供了法律依据。

  ◦ 限制交流:禁止被告人之间传递信息或进行私下交流,必要时可要求关闭智能设备或限制通讯工具的使用。

  5.措施实施的灵活性与必要性

  6.防止串供的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实施,但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性:

  ◦ 确保措施有效性: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质性防止串供行为的发生,而非形式化操作。

  ◦ 平衡权利保障:在防止串供的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等。

  ◦ 符合比例原则: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案件的严重程度和串供风险相匹配,避免过度限制。

  7.实践中,法院可根据以下因素选择适当的防串供措施:

  ◦ 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和案件性质

  ◦ 被告人是否被羁押

  ◦ 法院的技术和资源条件

  ◦ 会议的具体议题和争议焦点

  四、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可能问题

  第十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执行差异和潜在问题。

  1.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 分时段询问为主流:大多数法院采用分时段询问的方式处理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况,即安排各被告人在不同时间参加同一会议,避免直接接触。

  ◦ 技术隔离逐步普及: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采用视频会议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被告人之间的隔离,特别是在远程提讯和跨区域案件中。

  ◦ 措施执行差异明显:由于规程仅要求"采取措施"而未明确规定具体方式,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例如,一些法院严格实施物理隔离,而另一些法院则相对宽松。

  ◦ 防串供与辩护权的平衡:实践中,法院在采取防串供措施时,也需平衡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沟通权。例如,规程第九条要求:"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一般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为辩护人与被告人沟通提供了制度保障。

  2.可能存在的问题

  ◦ 执行标准不统一:规程第十条仅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但未明确具体措施,导致不同法院执行标准不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 技术隔离的局限性:虽然技术隔离手段(如视频分屏)在理论上可以防止串供,但其实际效果受设备条件、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漏洞。

  ◦ 防串供与辩护权的冲突:过度的防串供措施可能限制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影响辩护权的行使。例如,分时段询问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全面了解各被告人的意见。

  ◦ 程序衔接的复杂性: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将原规程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较大修改,删除了"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规定,可能增加庭审中程序性异议的重复处理,影响效率。

  ◦ 救济途径的不足:如果法院未按规定采取防串供措施,辩护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实践中,通常只能通过提出程序违法的上诉或抗诉来寻求救济,但此类救济往往滞后且效果有限。

  五、该条款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第十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先进理念。

  1.程序规范化价值

  ◦ 明确程序要求:第十条对庭前会议开始后的程序义务和防止串供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减少了程序随意性,提高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 形成完整程序体系:与规程其他条款形成有机整体,构建了从会议通知到会议开始、从议题确定到措施实施的完整程序体系,保障了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

  2.效率提升价值

  ◦ 减少庭审中断:通过在庭前会议中核实参会人员和宣布会议事项,可以提前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问题,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 聚焦庭审重点:通过在庭前会议中确定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可以引导各方提前准备,使庭审能够更加聚焦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问题。

  3.权利保障价值

  ◦ 保障知情权:核实参会人员和宣布会议事项,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了解会议程序和议题,保障了知情权。

  ◦ 防止串供侵害:采取措施防止串供,保护了各被告人的独立供述权,避免因串供导致证据失真,进而侵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4.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契合

  ◦ 强化庭审决定性:第十条的规定通过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确保庭审能够更加聚焦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 推动程序分流:通过在庭前会议中处理程序性争议,实现了案件的程序分流,为不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差异化的处理方式,提高了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5.促进司法公正

  ◦ 确保证据真实性:防止串供的措施有助于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减少因串供导致的虚假证据,促进司法公正。

  ◦ 平衡控辩力量:通过规范庭前会议程序,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平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平衡控辩力量,避免程序性权利被忽视。

  六、结论与建议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关于庭前会议开始后程序义务和防止串供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效率化和权利保障的立法价值。该条款通过明确主持人的程序义务和防止串供的措施,为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针对该条款的执行,建议如下:

  1.统一执行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防止串供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标准,减少地区间执行差异。

  2.加强技术应用: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普及视频会议分屏等技术手段,提高防串供措施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3.平衡权利保障:在采取防串供措施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权,避免过度限制。

  4.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对程序违法的及时救济机制,如允许辩护人当场提出异议或申请记录,增强程序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加强培训指导:通过专题培训和案例指导,提高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对第十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规程的正确实施。

  第十条的规定不仅是对庭前会议程序的规范,更是对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优化。通过在庭前会议中核实参会人员和宣布会议事项,采取措施防止串供,可以有效减少庭审中断,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各方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南京刑事律师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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