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06 10:07: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七条作为2024年两高三部联合修订的重要条款,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方向。该条款通过赋予法院强制调取证据的权力、明确检察院书面说明义务、简化审查标准等创新性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证据开示机制,为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从新旧规程对比来看,第十七条的变化反映了司法理念从"配合为主"向"制约为本"的转变,以及从"形式审查"到"实质保障"的演进。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需要辩护方提供具体线索、法院严格审查时限、检察院及时配合移交,三者协同才能真正发挥庭前会议在证据准备和争议焦点整理中的功能。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分析

  (一) 制定背景

  第十七条的制定背景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密切相关。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基本框架。然而,旧规在证据调取、移送和说明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实践中控辩双方证据不对等,辩护方难以获取关键证据,影响了审判公正。

  2024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修订并印发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对旧规进行了全面完善。本次修订直接响应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方向,旨在通过强化审判权对侦查、起诉的制约,确保证据收集、移送和审查的全面性,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 主要目的

  第十七条的核心目的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辩护方获取关键证据的权利:通过赋予辩护方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的程序权利,打破控方证据垄断,确保辩护权的实质化。

  2.促进证据开示透明化:明确检察院未移交证据时的书面说明义务,增强程序透明度,防止证据遗漏或选择性披露导致的冤假错案。

  3.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庭前整理证据争议,减少庭审中断,推动庭审集中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改革目标。

  4.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强化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主动审查,倒逼侦查、起诉阶段规范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二、第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一) 申请调取未移送证据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要点:

  1.申请主体:明确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无效。

  2.申请条件:

  ◦ 证据材料必须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

  ◦ 证据材料必须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否则法院可驳回申请

  3.法院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调取上述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检察院配合时限: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必须移交,否则需书面说明情况。

  5.书面说明要求:未移交的,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但未明确规定书面说明的具体时限。

  (二) 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要点:

  1.申请主体:同样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理由,理由成立是法院准许的前提。

  3.法院审查标准:以"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判断标准,而非旧规的"不能补正"。

  4.审查结果: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三、新旧规程对比与法律理念转变

  (一) 新旧规程对比

  2018年旧规与2024年新规第十七条存在明显差异:

  

对比项目

2018年旧规

2024年新规

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未明确要求提供线索或材料

明确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检察院未移交证据的后果

未规定书面说明义务

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重新鉴定/勘验的审查标准

"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

庭前会议中证据展示与质证的关系

可以组织展示证据,听取被告人意见

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二) 法律理念转变

  从新旧规程的对比中,可以清晰看出法律理念的转变:

  1.从"形式配合"到"实质制约":旧规侧重公检法机关的程序配合,新规通过书面说明义务和法院强制调取权,强化审判权对侦查、起诉的实质性监督。

  2.以审判为中心的深化:旧规为程序框架搭建,新规通过证据调取权、简化审查标准等,推动证据收集、移送全流程围绕审判需求展开。

  3.人权保障优先:旧规强调打击犯罪,新规通过保障辩护方获取关键证据的权利,体现对"疑罪从无"和辩护权的重视。

  4.庭审实质化的推进:旧规允许证据突袭和庭审调查,新规通过庭前会议整理证据争议,减少庭审中断,确保证据审查前置。

  四、申请调取证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 申请条件

  1.申请调取未移送证据的条件

  • 书面申请: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无效

  • 线索具体性:需提供明确线索,包括证据名称、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线索需"内容具体、指向明确"

  • 证据关联性: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无罪或罪轻"直接相关,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 客观原因:申请人需说明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的客观原因,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

  2.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条件

  • 书面申请:同样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说明理由: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理由,理由成立是法院准许的前提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是该证据材料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二) 程序要求

  1.申请程序

  申请时限:在庭前会议召开前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相关线索或材料

  • 复议程序:若法院驳回申请,辩护人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在5日内提出,法院应在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审查程序

  • 法院审查时限: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调取

  • 审查标准:

  ◦ 对未移送证据的调取申请,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当调取

  ◦ 对收集、调取新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移交程序

  • 检察院移交时限: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必须移交

  • 书面说明要求:未移交的,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说明内容应当包含未移交证据清单、原因及法律依据

  • 书面说明形式:应当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如《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内容需明确具体

  五、第十七条对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提高庭审效率的意义

  (一)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意义

  1.防止证据垄断,促进公平对抗

  第十七条通过赋予辩护方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权利,打破了控方证据垄断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可能选择性移送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隐瞒或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翻供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等。新规通过明确法院强制调取权,确保辩护方能够获取这些关键证据,促进控辩双方的公平对抗。

  2.程序透明化,增强辩护权

  检察院未移交证据需书面说明的义务,增强了程序透明度,使辩护方能够了解证据未移交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证据突袭"现象,避免辩护方在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书面说明义务也倒逼检察院更加规范地履行证据移送责任,减少选择性披露行为。

  3.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完善

  第十七条与第十五条、十六条等条款的衔接,共同构建了更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因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但控方可能不主动披露这些瑕疵证据。新规通过明确法院调取权,使这些瑕疵证据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审查,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

  (二) 提高庭审效率的意义

  1.争议焦点前置,减少庭审中断

  通过庭前会议调取和梳理证据争议,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提前到庭前会议中进行整理。这有助于法官在开庭前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减少庭审中因证据问题导致的中断和反复调查。例如,在叶某志故意杀人案中,法院调取了重新鉴定意见和排除了程序瑕疵证据,使庭审能够集中于核心争议,避免了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多次休庭。

  2.证据简化规则,缩短庭审时间

  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有助于减少庭审中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和质证,缩短庭审时间。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时间平均缩短了40%以上。

  3.数字化工具赋能,提升效率

  第十七条与"要素式文书"、"庭前问卷"等技术手段结合,实现了证据快速整理和争议精准定位。例如,福州市仓山区法院的"e仓法"智慧服务平台,通过庭前会议模块将证据交换环节前置,使庭审用时缩短至15分钟,效率提升显著。

  六、第十七条的实践应用要点

  (一) 辩护方的操作要点

  1.书面申请规范

  辩护方申请调取证据时,应当准备规范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 申请事项:明确请求调取的证据名称、内容及所在之处

  • 线索或材料:提供证据线索,包括证据名称、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四要素"

  • 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说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的理由

  • 法律依据:援引《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七条作为法律依据

  2.线索的具体化标准

  在申请调取证据时,提供的线索必须达到"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标准。根据司法实践,合格的线索应当包括:取证时间、地点、人员;取证程序(如是否出示《传唤证》、是否告知诉讼权利);是否存在非法方法(如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例如,在韩某诈骗案中,辩护人通过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如讯问笔录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记录),成功申请调取了关键证据,为最终争取缓刑提供了支持。

  3.复议程序的运用

  若法院驳回调取证据的申请,辩护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提出,应当详细说明原审查遗漏或新线索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议程序是辩护方的重要救济途径,应当充分利用。

  (二) 法院的操作要点

  1.审查时限

  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调取。这一时限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确保证据调取程序不会过度拖延案件审理。

  2.调取范围

  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应当限定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于其他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证据展示规则

  法院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展示证据时,应当遵循"不质证、不辩论"的原则。证据展示的目的在于让控辩双方了解对方证据情况,梳理争议焦点,而非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认定。例如,上海一中院在庭前会议中,一般先由检察机关就证据名称、来源和拟证明事项作出说明,再征询辩方对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但不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 检察院的配合要点

  1.书面说明格式

  检察院未移交证据时,应当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如《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内容应当包含:

  • 未移交证据清单:列明未移交的证据名称、数量及类型

  • 未移交原因:详细说明未移交的具体原因,如技术问题、遗漏等

  • 法律依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说明的依据

  2.移交时限

  检察院收到调取决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证据材料移交法院。这一时限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确保证据移交程序的及时性。

  3.证据移交的完整性

  检察院在移交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包括证据原件、复印件、相关说明材料等。若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应当通过机密渠道移交,并在书面说明中注明。

  七、典型案例分析

  (一) 韩某诈骗案:调取证据申请的成功运用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被指控冒充公安部高干家属参与诈骗,金额达61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辩护方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辩护方操作:

  •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录音录像

  • 提供线索:讯问笔录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记录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相关材料:同监室人员证言、体检记录等

  法院处理:

  • 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调取条件,依法向检察院发出调取决定书

  • 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梳理争议焦点

  • 根据调取的证据,认定部分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予以排除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韩某缓刑,辩护方成功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二) 叶某志故意杀人案:证据调取与争议焦点整理的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叶某志因臆想同村村民叶某对其"释放毒气",持菜刀砍杀叶某母亲、妹妹及2岁幼童,致三人死亡。侦查阶段经鉴定,叶某志患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方操作:

  • 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精神病鉴定意见

  • 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曾委托省级医疗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未将结果随案移送

  • 申请排除3份存在程序瑕疵的讯问笔录

  法院处理:

  • 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调取条件,依法向检察院发出调取决定书

  • 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梳理争议焦点

  • 将"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为庭审唯一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庭审时仅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用时大幅缩短,提高了审判效率。

  八、总结与展望

  第十七条作为《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中的重要条款,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方向。通过赋予法院强制调取证据的权力、明确检察院书面说明义务、简化审查标准等创新性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证据开示机制,为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第十七条的适用需要辩护方提供具体线索、法院严格审查时限、检察院及时配合移交,三者协同才能真正发挥庭前会议在证据准备和争议焦点整理中的功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庭前会议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证据开示机制将更加透明,控辩双方的权利保障将更加充分,庭审实质化水平将不断提升。

  展望未来,第十七条的适用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检察院书面说明义务的执行力度、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南京刑事律师转载,作者北京刑事律师宋小鹏,原文标题《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七条解读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6132.html
©专业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