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特殊形态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6: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特殊形态,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情节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实施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本可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完成的,属于犯罪未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情况其情节未达到也不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则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无所谓犯罪未遂,换言之,此情形只关涉犯罪成立与否,而不涉及犯罪未遂问题。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在此问题上,主要应当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尸体罪、包庇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竞合之处理问题。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竞合之处理。当行为人以传授犯罪方法之手段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这种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会发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竞合。在此问题的处理上,有观点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特别规定,因而对此情况只能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能再依照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因一行为使两个不同的罪名发生关联的想象竞合犯,因而,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处理。由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系重罪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系轻罪,故对此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侮辱尸体罪、包庇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竞合之处理。在此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在他人实施杀人行为之后,为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而帮助其毁灭尸体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而非一般的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同时符合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因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属于广义上的作假证明的范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特别法,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帮助他人毁灭证据而实施窃取、杀害证人、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1.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这是处理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能否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共犯形态的一般原则。
2.在行为人与当事人相通谋的情况下,在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身能够独立成罪时(例如,当事人故意毁坏某一案件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属于他人或者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毁灭证据本身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则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名又触犯了当事人独立成罪所构成的罪名。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处理。如果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重罪而另一罪属于轻罪,则对行为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而对当事人以另一罪定罪;如果另一罪属于重罪且属故意犯罪,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轻罪,则行为人与当事人构成另一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则行为人的行为未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名,是否构成另一罪的共犯,应根据共同犯罪的要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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