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1: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上,、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行为人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之后又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对此,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对此情况认定诬告陷害罪,但是,我们认为对此情况定诬告陷害罪并不是因为该情形符合有关牵连犯的原理。在我们看来,该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前一个行为即诬告陷害行为的后续行为,既然是后续行为,当然无定罪之必要。
2.行为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均实施了伪证犯罪行为(如鉴定人在数个不同的案件中均作了虚假的鉴定结论),对此,该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伪证犯罪行为,因而,应属于数个伪证罪,即属于同种数罪。由于《刑法》为伪证罪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且伪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因而,对判决确定以前一人犯数个伪证罪的情况,无须进行数罪并罚,按照一罪处理选择较重的处刑,完全可以做到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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