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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1: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3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上,、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行为人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之后又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对此,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对此情况认定诬告陷害罪,但是,我们认为对此情况定诬告陷害罪并不是因为该情形符合有关牵连犯的原理。在我们看来,该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前一个行为即诬告陷害行为的后续行为,既然是后续行为,当然无定罪之必要。

  2.行为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均实施了伪证犯罪行为(如鉴定人在数个不同的案件中均作了虚假的鉴定结论),对此,该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伪证犯罪行为,因而,应属于数个伪证罪,即属于同种数罪。由于《刑法》为伪证罪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且伪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因而,对判决确定以前一人犯数个伪证罪的情况,无须进行数罪并罚,按照一罪处理选择较重的处刑,完全可以做到罪刑均衡。

以上就是关于:伪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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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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