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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自然人犯罪高频罪名

发表时间:2020-05-22 06:29: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5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自然人犯罪高频罪名,希望能帮助大家。

  很多人觉得刑法距离自己很遥远,自己不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实这是一种认知的偏差,太多不经意的、冲到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触犯刑法,比如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这些往往在邻里或者亲人之间时常爆发;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职务侵占罪等,在日常工作中也不新鲜;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也是个人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下,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本文从最高法、最高检或者地方检法公布的历年司法大数据中,整理出以下十个最常见的高频刑事罪名,也就是从数据上表明,这些罪名是普通人最可能触犯的。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一名、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1、刑法规定:

  (1)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罪名评析: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极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尤其是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典型的情形之一就是大家最为熟知的“醉驾”,也就是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以上的情况。在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危险驾驶罪每年发生的数量已经“荣膺”第一位。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交通肇事是过失,而危险驾驶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其次,危险驾驶主要是醉酒驾驶和追逐经济等行为一经实施,就算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也可以认定犯罪,而交通肇事则需要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最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处罚比危险驾驶更高,具体内容可参见法律条文。

  3、司法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15号:孙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可否认定“肇事逃逸”;

  (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88号:胡某交通肇事案,超速行驶撞死行人;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2014年:张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技、追求刺激;

  (4)高晓松危险驾驶罪一案。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二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罪名评析:

  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少商家以此进行“精准”广告推广,从出生到死亡,如新生儿、幼儿、学生、职员、老人等各个人生阶段,都会有种种广告电话狂轰滥炸,如装修、升学、保险、贷款、保健等,似乎总有人掌控着自己的人生进程。更为凶险的是,不法分子通过获取公民及其家人的全方位信息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如诈骗、绑架等。

  需特别提醒的是,疫情期间,各智能部门基于防控疫情需要而收集整理的公民信息,由于某些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肆意传播,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3、司法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12号: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嫌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并出售牟利;

  (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41号、1009号:通过他人手机定位信息非法获取公民行踪。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三名、逃税罪

  1、刑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法律评析:

  依法纳税,这是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范冰冰曾因税务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且至今也被人诟病,虽然金额巨大,但是由于是第一次的缘故,便只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大多数普通公民,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不违法的方式避税,并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是需要说明,避税行为也是违背税法精神,可法律不施加责难,只能通过完善税法漏洞予以不足。但是通过类似阴阳合同、大小合同等违法行为逃避纳税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面对税务征收的时候都会有很多内心的小九九,可以合法避税,但不能违法逃税。

  3、司法案例:

  范冰冰逃税案。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四名、寻衅滋事罪

  1、刑法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评析:

  在2020年2月15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谢某寻衅滋事一案,谢某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开车冲撞防疫车辆并导致防疫车辆损坏,最终获刑11隔越;2020年2月18日,上海闵行法院通过“云审判”公开开庭,对一起涉嫌殴打防疫志愿者的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寻衅滋事,是最容易被触犯且当事人自己还认为理所当然且情有可原,导致其犯罪而不自知。在其他情形下,如肆意殴打他人、损毁公共或者私人财物等情况,即使没有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其他各类罪名的,寻衅滋事可以统统收纳。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在法律界争议较大,当时作为普通公民,在这个罪名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建议克己守礼。

  3、司法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7号:张某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轻微暴力强索财物。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五名、故意伤害罪

  1、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很常见的犯罪罪名,这个罪名经常爆发在家庭、邻里、劳动等基于某种关系而有相互关联的人之间,比如我在2018年处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协调亲戚离婚产生的家庭纠纷导致的刑事犯罪。故意犯罪,在我执业经历的案件中,很多属于冲动型犯罪。

  在多数人的潜意思里,故意伤害罪名下,意味着保住性命,其实这个是误解,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故意伤害除了面临刑事处罚,还需要对被害人身体损害进行民事赔偿。

  3、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号-2005年:陈文兵故意伤害案件,受雇佣带领他人伤害被害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六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刑法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评析:

  企业经营者拒绝支付工人薪资并且转移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刑法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在侵害财产类犯罪的类型之下,与抢劫、盗窃、侵占等放在一起,可想而知,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还试图以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刑法上不但认定构成犯罪,我个人感觉此类犯罪还被刑法条文中在道德上给予来猛烈的抨击,无意义抢劫、盗窃,一点也不光彩。

  3、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号-2015年发布: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七名、职务侵占罪

  1、刑法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评析:

  从刑法条文我们也可以知道,职务侵占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工作上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属于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单位利益的行为。这个罪名很常见,也很隐秘,常见是因为人心都有贪念,分别只是在于个人能否坚守原则,而隐秘在于这类犯罪取证较难。

  刑法规定,侵占罪是属于自诉案件,而职务侵占罪并不是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过这个公诉案件,难在报案前的证据问题。有些职务侵占行为,并不是一次性肉眼可见地非法占有,而是多次且隐秘,时间上细水长流型的,比如公司的场地对外出租而私下收费,像空地、广告位等。还有蚂蚁搬家式,如分批、少量将公司的茅台搬回自己家里。

  本文只讨论公私、企业等民营企业上的职务侵占行为,至于国有企业、单位发生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如贪污罪,就不细细探究。

  3、司法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52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单位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八名、盗窃罪

  1、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评析:

  盗窃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是最广为人知且人人痛恨的犯罪,“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似乎也是全国通用的俗语,社会上对一个人的贬低评价中,小偷是占据很大份额的。盗窃罪的量刑中,很重要的一向是盗窃金额,由于我国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东部沿海普遍相对发达,西部内陆普遍较为落后,所以在犯罪金额上的规定上会有所差异。比如盗窃2000元,在贵州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在上海则金额尚未达到定罪的标准。

  当然,盗窃存在一些情况,也不需要以犯罪数额进行定论,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直接认定构罪。

  3、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8号-2005年发布:余刚等四人利用黑客技术窃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实施盗窃。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九名、诈骗罪

  1、刑法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评析:

  作为一项侵害财产型的犯罪,诈骗犯罪数量一直是高居不下,由于这种“来钱快”的生财渠道造就了很多“暴富”神话,所以很多人趋之若鹜。大体上诈骗氛围线上和线下,线下多为一些“传统”手段,需要进行一定的肉身接触,甚至还是熟人之间发生的诈骗案件;而线上,就五花八门,有文章专门分析来各地不同的诈骗模式,如重金求子、领导办公室、亲戚车祸、飞机延误退票等,还有最近与时俱进的“口罩”诈骗,如黄智博虚构事实售卖不存在的口罩,诈骗他人二十余万。在境外,如东南亚某些国家,已经成了众所周知的诈骗集群地。

  3、司法案例:

  娱乐生黄智博口罩诈骗案。

  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的十大高频犯罪第十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1、刑法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已公开的大量案件中,还有本人处理过的多数这类型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因为报复、泄恨而引发。曾经在网络上看到一个高分帖子,讲述的是当事人如何将一个非常令人生厌的邻居送入监狱,罪名便是故意毁坏财物。大致情况是,因邻里纠纷,两家人不愉快,而罪犯怀恨在心,故意用器具砸坏来当事人的车子,车子较为昂贵。事后,罪犯还抵赖,死不承认,在多方协调下当事人也表示同意谅解,只要修好并赔礼道歉。可是罪犯及其家人依然否认,无奈之下当事人报警,调取出形成记录仪在静止状态下录入的信息,将这位邻居送入监狱。

  当然,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一些黑恶犯罪中,也常见。

  3、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4号-2004年发布:朱建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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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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