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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发表时间:2020-05-22 06:22: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3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不少国有及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责。企业家最常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展现到众人眼前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也可能被判刑入狱?
梳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这些罪名频数的排名,10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此来提示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e租宝非法集资案
法律风险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e租宝”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郭华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购买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的主要罪证之一。
企业家刑事风险与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经济上行、下行或者转型,都可能引爆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由融资引发的法律风险更加明显。在我国,无论是通过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民营企业都不具备与国有企业相当的便利条件,对许多民营企业来说,民间融资几乎是唯一可行的融资手段。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企业的资金链愈发紧张。另一方面,银行利率过低、股市低迷且风险不可控,大量民间闲置资本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急需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家资信犯罪高发成为必然。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发票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福建张天盛骗取2.3亿元出口退税案
法律风险分析: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
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3
单位行贿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单位行贿案
 
法律风险分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事实上,犯单位行贿罪的,不仅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刑法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各个层级的“老虎”“苍蝇”相继被打,与他们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也纷纷卷入其中,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这就要求企业家们自始至终具有合法合规的行为模式,必须具备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
4
职务侵占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
法律风险分析: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只能算是一个年轻的罪名,因为这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对职务侵占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按贪污罪来处理。该罪的罪状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对于普通民众,企业家无疑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在这些资源面前,优势与风险并存。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一种犯罪,但是,许多企业家却对此并不重视。
5
受贿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
法律风险分析: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也是国有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而且涉案高管的级别也很高。
6
合同诈骗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法律风险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很明确的打击恶意骗子的好手段,它的核心实质就是必须以恶意欺骗合同对方为基础,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很多民营企业家遇到的情形是:一开始有履约能力,并不重视合同相关条款,等到突然遭遇经营困难时,就可能招致“明知没有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的诈骗罪名。因此,企业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考虑到该项合同确实有未来的履行风险,就需要注意在合同签订之初,让对方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这种风险,同时留存书面资料,这样在日后能够证明自己于合同签订之初就没有任何欺骗的恶意。如果的确遇到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形,那也应该尽量争取做一些履约的姿态并留下证据,目的是证明并没有不履行合约的恶意,而是在努力想方设法履行。
7
贪污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白云城建董事长陈柏钊贪污案
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贪污数额;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江苏省海门市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律风险分析:
《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只有被查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有支付能力;第二,故意不支付;第三,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认定后面两个要件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在于其在变卖公司财产后,有能力对员工工资进行支付,但仍未能自觉支付。
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绝大多数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触犯该罪名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初中以下学历的企业家居多,而且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潜伏期相比有差异,触犯该罪的以一年居多。因此,相关企业家需要对这一罪名引起足够的重视,防患于未然。
9
挪用资金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股东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当然也是互相独立的,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应避免出现财产混淆。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的创始人,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利用个人的威望和控制权随意地将公司财物或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业务,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或资金任意据为己有,否则将随时可能身陷囹圄。
然而很多企业家并未注意到这一风险,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是其创立的,故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公司的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占有和使用,无论是用于公司事务,还是用于个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但是这些企业家忽视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的公众性,公司事务处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个别企业家因这一想当然的想法随意从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任意处分公司资产,脱离法律的约束,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锒铛入狱。
 
10
行贿罪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典型案例:吴山成、李合中行贿案
法律风险分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它与单位行贿罪最大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认为,民营企业因生存环境压力,不惜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个人行贿向单位行贿转变,以规避行贿风险是企业家行贿的重要原因。这也反映出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隐患。(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报告指出,掌握相关公权力的官员之所以成为企业家竞相围猎的人,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官场上权力的融通性,只要有一定级别、掌握实权的官员,其职务影响力的实际波及范围可以远远超越他们的“法定职责”。但是企业家们不一定会意识到行贿这些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就刑事法律风险的管控来说,一旦行贿行为“木已成舟”,往往就“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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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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