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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4-11-12 23:39: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诈骗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在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诈骗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诈骗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但诈骗毒品、假币后,单纯地持有毒品、假币的,不能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进行并罚,只能以诈骗罪一罪论处,非法持有行为只能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将其作为真毒品出售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对于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故意以假货冒充毒品贩卖,纯属欺骗,应定为诈骗罪。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但在处罚时应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还未来得及分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2.诈骗罪的手段行为(预备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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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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